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2017-01-27周艺明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效力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憾在我国继承法中具有优于其他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也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要予以弹性调整,使遗嘱人自由处置个人财产。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优缺点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自由意志
目前,我国遗嘱的流程大致为订立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愿将财产进行分配,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而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其中四种形式的遗憾在法律效果方面可以在成立后进行遗嘱变更、撤销等操作。而公证遗嘱虽不具备自由变更、撤销的功能,但其效力优先的特点是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法比拟的。因此,探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公证实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弊端
(一)剥夺遗嘱人分配遗产自由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以此确保遗嘱人按自由意愿分配遗产。同时遗嘱继承制度保障遗嘱人死亡后其遗嘱法律效力。《继承法》中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保持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1]。而公证遗嘱确剥夺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保护,只为保持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而这种遗嘱有时会隐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致使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性与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信条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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