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2017-01-27周艺明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效力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周艺明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浙江 温州 325000

公证遗憾在我国继承法中具有优于其他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也限制了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要予以弹性调整,使遗嘱人自由处置个人财产。基于此,本文分别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优缺点进行详细阐述。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自由意志

目前,我国遗嘱的流程大致为订立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愿将财产进行分配,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而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其中四种形式的遗憾在法律效果方面可以在成立后进行遗嘱变更、撤销等操作。而公证遗嘱虽不具备自由变更、撤销的功能,但其效力优先的特点是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法比拟的。因此,探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公证实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弊端

(一)剥夺遗嘱人分配遗产自由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以此确保遗嘱人按自由意愿分配遗产。同时遗嘱继承制度保障遗嘱人死亡后其遗嘱法律效力。《继承法》中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保持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1]。而公证遗嘱确剥夺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保护,只为保持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而这种遗嘱有时会隐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致使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性与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信条相违背。……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免责条款对第三人的限制效力——以货运合同为中心
日常降糖好方法,中医食疗效力彰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论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判定*——评最高法[2013]民四他字第13号复函案例
如何看待“准继母”陪同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效力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