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两法衔接”机制探析
2017-01-27张翠然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张翠然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审查起诉阶段“两法衔接”机制探析
张翠然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研究两法衔接,首先应树立正确的基本原则,立足办案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针对性地探索健全良策。
两法衔接;双向性;证据转化;逆向移送
一、应树立的两个基本观念
探讨任何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都应当围绕以下两个基本原则展开,否则难免以偏概全。
(一)两法衔接应强调“双向性”
无论从法规范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看,两法衔接都不仅仅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的情形,还应当包括最初由刑事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经查不构成涉嫌犯罪,但需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一定规则和程序移交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的情况。案件最初展开调查时,其究竟为一般违法案件还是构成犯罪,并不清楚,而是随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逐渐明晰、确定。无论案件源于检举、举报、控告,还是主动发现线索,最初展开调查的机关都有可能是刑事司法侦查机关,势必存在不适合给予刑事制裁的违法案件,刑事司法机关既不能“以刑代罚”拔高处罚级别,也不能视而不见,必须移送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在“衔接”和相互制约
从处罚内容看,刑罚主要为人身自由刑和财产刑,而行政处罚除行政拘留和罚款外,还包括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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