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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

2017-01-27张桂林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张桂林 刘 恺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599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

张桂林 刘 恺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599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古往今来都广受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对于赌博来说,其主要涉及到了社会学、法律学等多个领域和刑事司法条例,虽然我国对赌博行为一直进行研究和抓捕,但赌博行为却屡禁不止,因此,本文重点针对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方面进行阐述。

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司法适用释疑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但赌博问题却屡禁不止,并且其方法还在不断的更新。传统的、单一的赌博形式也逐渐走向了多样化特点,这给抓赌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从当今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方面分析,虽然对赌博进行了定义,但是对罪名构成要素规定却较为模糊,共犯构成不够明确,司法法规不够统一,严重影响对赌博犯罪的最终处理。那么如何在能够正确定义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究。

一、开设赌场罪中赌场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罚犯罪构成理论,开设赌场罪主要是赌博罪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相比赌博罪存在着一致性,但在主观、客观层面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性问题。在司法上,认定开设赌场罪要考虑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人主张,修正案已经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脱离出来,不需要附加相对的“目的”,因此赌博罪不限于“营利目的”,需要对非营利的赌场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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