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非典型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2017-01-27张卫强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张卫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00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非典型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张卫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常州 213000
犯罪嫌疑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认定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总结了三种观点并对之进行了评析。
无驾驶资格;交通肇事;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C市J区文化新村行驶至西门大街南侧某网吧门口,并将小轿车停放在路边临时停车位,后被告人张某某下车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寻找钱包,此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醉酒(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0.7毫克/100毫升)骑电动车路过该地点,被害人王某某躲闪不及头部撞击打开的车门倒地受伤,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之伤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现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因记满12分于2015年8月6日被交警部门暂扣,案发时尚未重新领取。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C市公安局J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能否认定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三、观点争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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