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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一点思考

2017-01-27朱启鹤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监督

朱启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对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一点思考

朱启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0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大趋势下,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是破解侦查活动监督难题,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检察监督质量的重要方法。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模式

一、内涵解读:重大监督事项的理解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是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以审查批准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要内容,实践中,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相对成熟,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色彩浓重的现象,导致侦查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刚性和执行力。对重大监督事项的内涵的界定,总体把握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事实查证的难易度、违法行为的恶劣性、监督措施的严厉性,主要是指对侦查活动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违法取证手段导致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或者可能成为非法证据时,针对这种违法取证行为要列为重大监督事项。

二是严重的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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