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速裁案件文书精简化改革的若干问题
2017-01-27陈巧玲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改革
陈巧玲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民商事速裁案件文书精简化改革的若干问题
陈巧玲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速裁是一种独创的审判方式。设立速裁制度,既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有效实施,也顺应社会发展。民商事速裁案件文书精简化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公正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社会公民的主体地位获得了很大的提升。本文简要探讨了民商事速裁案件文书精简化改革的若干问题。
民商事速裁案件;文书精简化改革
一、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根据案件类型设计格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
传统民事裁决文书,格式固化现象比较严重,一般情况下,文书格式都没有按照案件类型进行设计,民事裁判文书格式程式化虽然有利于文书制作规范化,但是,却不利于体现各种类型案件的特点,不能够有效区分案件的反应程度,导致有的简单案件表述复杂化,有的复杂案件表述简单化现象的发生。另外,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导致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难以获得有效反应,容易割裂事实和证据,造成前后脱节,条理不清,不能够体现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传统民事裁判文书一般采用文字表述形式,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表述方式不能够充分利用图表等直观性,例如:遇到继承人较多的继承案件,如采用图标分析形式,可以很清楚地列明身份,看出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有,遇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责任清楚,也可以采用表格方式,各项赔偿项目及其金额可以在表格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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