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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包工头、建筑企业法律关系评析

2017-01-27郭琳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法律施工

郭 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农民工与包工头、建筑企业法律关系评析

郭 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分包给类似包工头等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收效甚微。本文通过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进行界分,以求能进一步探讨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明确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农民工;劳动关系

《建筑法》明文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但实践中违法分包现象仍时有发生。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分包给包括包工头在内的缺乏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这些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再直接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实践中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而包工头又没有能力给予充足的救济,此时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①这些问题的法律基础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理论区分

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否为雇佣关系,在学术和实践领域都有不同的声音,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是划分施工企业与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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