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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研议

2017-01-27樊鹏飞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樊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研议

樊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聚众斗殴犯罪乃一种较为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行,其渊薮系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罪的犯罪动机、聚众的理解、斗殴的理解及转化犯的认定等问题争拗不断,兹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司法现象。因此,对于上述问题进行全面研判并得出合理结论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聚众斗殴;犯罪动机;聚众;斗殴;转化犯

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属于常见罪名。据统计,2016年1月至7月,S省W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为99件140人,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为18件39人,而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案件为4件14人。聚众斗殴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的22.22%和35.90%,占全部案件数和全部涉案人数的4.04%和10%。97年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立法技术,导致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该罪构成要件的理解问题上莫衷一是,缠讼不休,主要争点有:特定犯罪目的是否系聚众斗殴罪之主观必备要素,参与各方的行为是否皆系违法行为,参与各方的人数是否均要求三人以上,如何理解本罪的转化犯等。

无论根据97年刑法第292条抑或79年刑法第160条,聚众斗殴罪皆非法定目的犯。1984年11月2日“两高”联合颁行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一条(怎样认定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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