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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探究

2017-01-27尹洪英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程序

尹洪英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探究

尹洪英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必要性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提出,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某种程度上也倒逼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那么如何体现出审查逮捕权的程序裁决权属性,如何改变审查逮捕程序与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程度混同的现实局面,笔者认为司法化审查模式是目前能够完成审查逮捕程序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权双重使命的最优途径。

一、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一)司法化审查模式是遏制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程序的首要环节,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接触同一刑事案件的时间点优于公诉部门,严格规范的审查是规避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对案件的公正性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从舆论热点关注多起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不难看出审查逮捕程序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涤除证据杂质,谨慎认定犯罪的职能作用。究其原因,一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保持独立是根本原因: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环节,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现实情形赋予了逮捕措施安抚被害人情绪、防止涉法、涉访扩大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的功能,必然会出现在案件证据状况较差,尚不足以认定犯罪的情形下,有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案件进行不恰当的协调,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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