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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法”“家法”辨

2017-01-27杨青华

现代哲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范晔家法章句

杨青华 杨 权

“师法”“家法”辨

杨青华 杨 权

关于师法、家法以及二者的关系,学术界歧说纷纭。有人认为家法是师法衍生出来的,有人认为是否立于太学是师法、家法的分别所在,有人认为师法是本门诸师的经说、家法是亲炙老师的经说。这些看法均不正确。文献资料证明:西汉只有师法之说而没有家法之说;东汉则师法、家法两词混用,家法实际上就是师法。东汉之所以出现师法与家法混用的情形,是因为经学阐释体系分化强化了“家”的概念,而历史年代久远淡化了“师”的概念。有人认为师法(家法)是章句,有人认为师法(家法)是说义或解说,其实章句与说义都只是师法(家法)的表达形式,而不是师法(家法)本身。师法(家法)是某一经学学派的先师按照自己的学术观点阐释某部经典形成而为其后学所严格维护的理论体系。

汉代;经学;家法;师法

史籍在记述两汉的经学授受情况时,常出现“师法”“家法”的概念。了解其内涵,对于正确认识两汉经学史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对什么是师法、什么是家法、二者关系如何,史籍并未给出清楚的介绍,注疏文字亦语焉不详,这给后世学者理解问题带来了困难或障碍。实际上,在皮锡瑞的《经学历史》、钱穆的《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两汉博士家法考》、马宗霍的《中国经学史》、沈文倬的《宗周礼乐文明考论》,以及朱维铮所编的《周予同经学论著选集》、林庆彰主编的《中国经学史论文选集》、姜广辉主编的《中国经学思想史》等著述中,对上述问题的讨论都是比较含糊的,不是因袭成说,便是言不中的。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以辨明是非、确立正见。

一、师法与家法的关系

师法与家法关系如何,一直是困扰经学史界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晚清的经学家皮锡瑞是这样认识的:

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先有师法,而后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师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是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是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师法又从田王孙一师分出者也……然师法别出家法,而家法又各分颛家。*[清]皮锡瑞:《经学历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91页。

按皮氏之见,师法与家法是不同的概念。“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家法是师法的衍生,师法是家法的源头。马宗霍的《中国经学史》袭用了皮氏的观点。日本学者本田成之在其《中国经学史》中亦主张师法与家法是“大宗小宗的关系”:“虽传一师之法,然弟子甚多,各发挥其个性,而立一家之学,那就成为一种家法。”*[日]本田成之著、孙俍工译:《中国经学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48页。皮锡瑞等人之说粗看似有道理,细析则有疑问。汉初承秦制,诸子百家均设博士,以通古今而备顾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文、景立《书》《诗》《春秋》三经博士的基础上增置《易》《礼》,合称五经博士(亦称太常博士),为专授儒家经术的学官。五经博士始置时每经只有一人,后来人数渐增。武帝时计七家,即《诗》齐、鲁、韩三家,《书》《礼》《易》《春秋》各一家。宣帝时计十二家,即齐、鲁、韩《诗》,欧阳、大小夏侯《尚书》,施、孟、梁丘《易》,后《礼》,公羊、穀梁《春秋》。元帝时曾一度把京房《易》立于学官,旋因京房犯罪而废之。王莽当权,经学博士曾由五经扩至六经(加乐经),每经五家,共三十家,新增博士多是古文系统的。东汉建立后,光武帝恢复宣、元旧制,期间曾欲立属于古文系统的左氏《春秋》而未成。章帝时为“扶进微学,尊广道艺”*[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38页。,把五经博士增为十四家,分别是:《易》四——施、孟、梁邱、京氏,《尚书》三——欧阳、大、小夏侯氏,《诗》三——鲁、 齐、韩氏,《礼》二——大、小戴氏,《春秋》二——严、颜氏。自此博士制度定型,家数再无增损。为了保证文献传承的可靠性、学术观点的纯正性与经学学派的独特性,汉朝规定太学教育在师生授受之间,必须恪守各自的学术立场与理论法度,一家学说与另一家学说不能混淆,这叫“守师法”。不守师法者固然不能担任博士,就算已为博士亦会被逐出太学。皮锡瑞对这一点有清楚认识,他在《经学历史·经学昌明时代》中说:“汉人最重师法。师之所传,弟之所受,一字毋敢出入。”*[清]皮锡瑞:《经学历史》,第46页。了解这个背景之后,问题就来了:既然“最重师法”,走了样的经说怎可能获得朝廷承认而被立于太学?既然“一字毋敢出入”,师法又如何分化得出家法而再成一家之言?因此,皮氏“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之说实值深究。

对师法与家法的关系,还有学者有别的看法。沈文倬在《宗周礼乐文明考论》一书中提出:立于官学与否是师法与家法的分别所在,被立于官学者就是师法,未被立于官学者就是家法*详见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66页。笔者按:《后汉书·儒林传》明确说:“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易》有施、孟、梁丘、京氏,《尚书》欧阳、大小夏侯,《诗》齐、鲁、韩,《礼》大小戴,《春秋》严、颜、凡十四博士,太常差次总领焉。”此处“家法”即为官学所立十四门博士,故沈说值得商榷。。但是他的这一见解与历史文献记载存在冲突。《后汉书·儒林传》载,东汉曾“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545页。,这分明说的是官学的情况,可见沈氏之论不实。蒋国保在《汉儒之师法家法考》一文中提出:“‘师法’指本门诸师的经说,‘家法’特指亲炙老师的经说。西汉儒者只讲‘师法’,东汉儒者主要讲‘家法’。”*蒋国保:《汉儒之师法家法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41页。这是独创之见,可惜缺乏材料支撑,有臆想的嫌疑。

我们还是应当回到两汉的历史实际中去,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勾稽辨析,来找到回答问题的正确答案。

让我们先考察师法。在司马迁的《史记》中并没有“师法”这个词语。这是因为在《史记》成书的时代,即汉武帝时期,朝廷虽已将若干儒家经典立在太学,但是当时官学还处在初创阶段,经学各派的地位尚未完全确立。但后来不久,随着学术的发展,一经内部出现了诸派并存的情形,于是作为学派区分之标志的师法概念就产生了。因此在班固的《汉书》中可以见到《史记》所没有的“师法”一词。《汉书·魏相传》载:“相明《易经》,有师法,好观汉故事及便宜章奏。”*[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37页。本文出现的“师法”“家法”的着重标记均为笔者所加。《汉书·张禹传》载:“及禹壮,至长安学,从沛郡施雠受《易》,琅邪王阳、胶东庸生问《论语》,既皆明习,有徒众举为郡文学。甘露中,诸儒荐禹,有诏太子太傅萧望之问,禹对《易》及《论语》大义,望之善焉。奏禹经学精习,有师法,可试事。”*[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10册,第3347页。《汉书·翼奉传》载:“上以奉为中郎,召问奉:‘来者以善日邪时,孰与邪日善时?’奉对曰:‘师法,用辰不用日。’”*[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10册,第3170页。上述材料所记载的都是西汉的史实,说明在西汉后期经学领域已出现师法的概念。

王充的《论衡》在讨论东汉的经学情况时,亦曾多次提及师法。《论衡·谢短篇》载:“夫总问儒生以古今之义,儒生不能知。别名以其经事问之,又不能晓,斯则坐守师法,不颇博览之咎也。”*[东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67页。《论衡·效力篇》载:“诸生能传百万言,不能览古今,守信师法,虽辞说多,终不为博。”*[东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580页。在记载东汉历史的一些后世著述中,也出现师法的概念。例如范晔《后汉书·卓茂传》载:“卓茂字子康,南阳宛人也,父祖皆至郡守。茂,元帝时学于长安,事博士江生,习《诗》《礼》及历算,究极师法,称为通儒。”*[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4册,第869页。范晔《后汉书·鲁丕传》载:“臣闻说经者,传先师之言,非从己出,不得相让;相让则道不明,若规矩权衡之不可枉也。难者必明其据,说者务立其义,浮华无用之言不陈于前,故精思不劳而道术愈章。法异者,各令自说师法,博观其义。览诗人之旨意,察《雅》《颂》之终始,明舜、禹、皋陶之相戒。”*[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4册,第884页。范晔《后汉书·吴良传》载:“又治尚书学,通师法。(《东观记》曰:‘良习大夏侯尚书。’)”*[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4册,第943页。《东观汉纪·显宗孝明皇帝纪》载:“以上为皇太子,治《尚书》,备师法,兼通四经,略举大义,博观群书,以助学术,无所不照。”*[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纪校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5页。以上诸书所记均为东汉的史实。综合上述资料,可证在两汉的经学授受中均有师法的概念。

第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信息沟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离不开对信息的沟通、交流和使用,因此,企业进行内部控制管理时,应重视企业内部员工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借助信息沟通,提高员工对多方面信息数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信息控制活动,提高企业内部相应信息传递效果。另外,还应在保证信息准确性的基础上,提高信息传递的畅通性和传递的速度,将各种风险信息传递到企业管理或决策部门,确保这些部门可以及时进行有效反馈。

让我们再考察家法。钱穆曾在其《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中批驳廖平关于家法产生于先秦之说,认为家法出现在西汉宣帝之世*参见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两汉博士家法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224页。。其实,在《史记》与《汉书》及别的有关西汉历史的史籍中均没有“家法”这个词语,在西汉时人的著述中也未见出现过“家法”的字眼。这意味着在西汉的经学领域并没有家法的概念,这个词语是后出的。

东汉的局面则不同。稽查史籍,东汉学者曾多次提到过“家法”。灵帝时曾举孝廉的应劭在《风俗通义·十反·太尉沛国刘矩》中说:“叔矩则其孝敬,则粥身苦思,率礼无违矣;则其友于,则褒兄委荣,尽其哀情矣;则其学艺,则家法洽览,诲人不倦矣;则其政事,则施于已试,靡有阙遗矣。”*[东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2—223页。文中的“艺”,无疑是指六艺。不过六艺有两种含意,一是指《易》《书》《诗》《礼》《乐》《春秋》六经,二是指官学所要求学生掌握的礼、乐、射、御、书、数六种能力,因此这段话中所提及的家法是不是一定是经学概念尚存有疑问。

而下面所引的三则文字,其经学指向则相当明确。袁宏《后汉纪·孝顺皇帝纪》载:

雄上言曰:“……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东晋]袁宏撰、张烈点校:《后汉纪》,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53页。

范晔《后汉书·左雄传》载:

雄又上言:“……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7册,第2020页。这段文字与袁宏的《后汉纪·孝顺皇帝纪》完全一致,当抄自袁著。

范晔《后汉书·徐防传》载:

(防)上疏曰:“……其后诸家分析,各有异说。汉承乱秦,经典废绝,本文略存,或无章句。收拾缺遗,建立明经,博征儒术,开置太学。孔圣既远,微旨将绝,故立博士十有四家,设甲乙之科,以勉劝学者,所以示人好恶,改敝就善者也。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私相容隐,开生奸路……”诏书下公卿,皆从防言。*[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6册,第1500—1501页。

上述材料说明,西汉只言师法不言家法,东汉既言师法亦言家法。王婕指出:“……到东汉中期,‘师法’一词一直(被)用来描述当时的经学教育情况,‘家法’的说法明显要晚。”*王婕:《汉代经学教育师法与家法辨析》,《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2期,第4页。这种说法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在经学领域,东汉在西汉的师法之外,派生出了一种叫“家法”的新事物呢?皮锡瑞等人就是这么认为的,但其实不然。东汉所说的家法,实际上是西汉所说的师法的异称。《后汉书·儒林传》载:“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易》有施、孟、梁丘、京氏,《尚书》欧阳、大小夏侯,《诗》齐、鲁、韩,《礼》大小戴,《春秋》严、颜,凡十四博士,太常差次总领焉。”*[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9册,第2545页。这是《后汉书·儒林传》开篇的总论,文中先说“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接着记述五经十四家博士的名称,所讲为东汉初年的博士定制。上文已提到,东汉的五经十四家博士制是在西汉宣帝时的五经十二家博士制的基础上增益而成的,二者的差别其实并不很大:《诗》《尚书》两经完全一样,《易》在施氏、孟氏与梁丘氏的基础上增加了京氏,《礼》由后仓分化成大小戴,《春秋》则由公羊、穀梁氏演变为严、颜氏(均从公羊化出)。因此,讨论东汉初的博士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讨论西汉末的博士制度。上文已论证,西汉在经学领域只有师法的概念,没有家法的概念,因此《后汉书·儒林传》所说的“家法”实际上就是西汉的师法!读者请细思:东汉《尚书》欧阳氏的家法与西汉《尚书》欧阳氏的师法,难道不是一回事么?东汉《易》梁丘氏的家法与西汉《易》梁丘氏的师法,难道不是一回事么?

其实在古代史家中,并不乏把家法理解为师法之例。例如,梁代沈约的《宋书·百官志》载:“汉武帝建元五年,初置五经博士。 宣、成之世,五经家法稍增,经置博士一人,至东京凡十四人。”*[梁]沈约:《宋书》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28页。西汉经学授受只说师法而不说家法,可是《宋书·百官志》却说“宣、成之世,五经家法稍增”,这分明是以东汉才出现的家法一词来指代西汉的师法。又,《后汉书·蔡伦传》载:“刘珍及博士良史诣东观,各雠校(汉)家法。”*[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9册,第2513页。北宋刘攽注:“案诸儒各谓其师说为家法。”*此为王先谦所引。详见[清]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80页。按照刘攽的理解,家法就是师法,即“师说”。赵伯雄的《春秋学史》指出:“师法、家法二者,其实并无不同,只不过是称谓的习惯有异罢了。”*赵伯雄:《春秋学史》,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94页。“师法亦称家法,这是一个概念,只是因为时代不同,说法有异。”*赵伯雄:《春秋学史》,第193页。这是颇中肯綮之论。

在辨析清楚家法与师法的关系之后,要讨论的问题是:东汉为什么会出现师法与家法两词混用的情形?或者说,东汉为什么会用家法一词来指代师法?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

第一个是经学阐释体系的分化强化了“家”的概念。在五经博士初立的西汉前期,一经只有一名博士,在人们的心目中,《书经》博士便是《书经》博士,《诗经》博士便是《诗经》博士,并没有多少“家”的概念。后来由于学术的发展与理论的变化,各经的阐释体系逐渐丰富起来,出现了分化。东汉的徐防就曾指出当时经学领域“诸家分析,各有异说”*[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后汉书》第6册,第3347页。的情况。范晔《后汉书·郑玄传》曾评论说:“……及东京,学者亦各名家。而守文之徒,滞固所禀,异端纷纭,互相诡激,遂令经有数家,家有数说,章句多者或乃百余万言,学徒劳而少功,后生疑而莫正。郑玄括囊大典,网罗众家,删裁繁诬,刊改漏失,自是学者略知所归……及传授生徒,并专以郑氏家法云。”*[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5册,第1212—1213页。“诸家分析,各有异说”“学者亦各名家”“遂令经有数家,家有数说”等语,说明了经学阐释体系的分化。汉代经学从总体上来说处在逐步丰富的过程中,解经文字在开始时并未定于一尊,因此官方学术中五经博士的数量才会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最初是五人,然后为七家、十二家,最后定型为十四家。五经博士人数的增加,说明朝廷对分化的有限承认(当然标准是很严格的)。博士增设之后,便形成一经数家的局面,这种局面不免强化“家”的概念,从而导致“家法”一词的产生与流行。

第二个是历史年代久远淡化了“师”的概念。两汉的师法实际上是某学派的先师之说。先师为何人,这在西汉尤其是在西汉初立五经博士之初是很清楚的。然而两汉的历史年代久长,从公元前206年持续到公元220年,前后经历了426年(连新莽在内)。在漫长的历史中,被立于太学的先师的学说固然为一代又一代的博士与博士弟子所传承,但是先师本人却会因时代久远而在人们的心中逐渐淡化(就像我们族谱中的先祖),于是“某师之说”(师法)便会被表述为“某家之说”(家法)。东汉师法与家法的混用,正反映了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在关于汉代的经学叙述中,家法就是师法。以是之故,下文的讨论将把师法与家法合并表述为师法(家法)。

二、何谓师法(家法)?

那么,什么是师法(家法)?学者们的看法各有不同。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师法(家法)就是章句。钱穆在《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一书中说:“直捷言之,则‘家法’即‘章句’也。”*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23页。戴君仁在《经疏的衍成》一文中认为“家法、师法、章句当是一物之异称”*戴君仁:《经疏的衍成》,王静芝等著:《经学研究论集》,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第112页。。,林庆彰在《两汉章句重探》一文中表达了相同意见。*林庆彰:《两汉章句重探》,林庆彰主编:《中国经学史论文选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2年,278页。他们之所以持此观点,大概是受到范晔《后汉书》的误导。《后汉书·左雄传》载:“雄又上言:‘……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7册,第2020页。《后汉书·顺帝纪》在记载采纳了左雄建议的顺帝的举措时说:“辛卯,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2册,第261页。这里以“章句”置换了左雄奏疏中的“家法”,等于向读者暗示家法就是章句。《后汉书·杨厚传》又载:“自是朝廷灾异,多以访之,统作《家法章句》及《内谶》二卷解说。”*[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4册,第1047页。《家法章句》这样的著述也向人提示师法(家法)与章句的密切关系,从而让人以为师法(家法)即是章句。

师法(家法)即是章句,这种说法对不对呢?纵观两汉的经学史,自西汉宣、元开始,下及整个东汉,章句之学的确非常兴盛,有以下三个标志:其一,在经典阐释领域涌现出一批具影响的章句作品,例如《诗》学领域有韩婴的《诗章句》,《尚书》学领域有张无敌的《尚书章句》、欧阳高的《尚书欧阳章句》三十一卷、夏侯胜的《尚书大夏侯章句》二十九卷、夏侯建的《尚书小夏侯章句》二十九卷,《易》学领域有施雠的《易施氏章句》二篇、孟喜的《易孟氏章句》二篇、梁丘贺的《易梁丘氏章句》二篇、京房的《京房易章句》,《春秋》学领域有尹更始的《春秋章句》、《春秋公羊章句》三十八篇、《春秋穀梁章句》三十三篇,等等。其二,当时不仅经师醉心于章句的撰写,连皇帝都自制章句。《东观汉纪·显宗孝明皇帝纪》载:“孝明皇帝尤垂意于经学,即位,删定疑义,稽合图谶……亲自制作五经章句。”*[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纪校注》,第59页。其三,博士弟子们在太学中大多以研习章句的方式来理解与接受师长的学说。

不过,虽然师法(家法)与章句具有密切关系,但是还是不能地把师法(家法)简单等同于章句,理由有二:第一,被立在太学的博士,并不是每一家都有章句,齐《诗》鲁《诗》、大戴《礼》小戴《礼》便没有,难道这些没有章句的学派就没有师法(家法)么?《后汉书·儒林传》可是说得很清楚,朝廷所立的诸家博士是“各以家法教授”的!第二,在汉代,不仅官学有章句,非官学亦有章句。两汉被立在太学的都是今文经说,而当时以私学形式流传的还有属于古文系统的经说,如《高氏易章句》《左传章句》等。甚至不在五经范围的典籍也有以章句形式授受的,如张禹的《论语章句》、王逸的《楚辞章句》、赵岐的《孟子章句》。这些章句虽然也代表特定的阐释体系,但是显然不能与官方学术意义上的师法(家法)划等号。因此,章句并不是师法(家法)本身,而只是师法(家法)的表达形式之一。两汉的解经之作见诸载籍者名目繁多,有“传”“内传”“外传”“传论”“故”“解故”“解诂”“解”“解说”“说”“说义”“记”“章句”“注”“笺”“释”“条例”“训”“训旨”“同异”“异义”“训诂”“微”“通”“通论”“难”“赞”“问”“学”“删”“略”,等等,这些体裁像章句一般,都可以成为师法(家法)的表达形式。

还有一种以皮锡瑞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师法(家法)即是师说。皮氏的《经学历史》说:“汉人最重师法,师之所传,弟之所受,一字毋敢出入,背师说即不用。”*[清]皮锡瑞:《经学历史》,第46页。从此句看,在皮氏心目中,师法等于师说。这种讲法是否正确呢?这要看对“说”的理解。如果他所讲的“说”是文体学意义的,即上文所说的“解说”或“说义”,那就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是把表达形式当成了传授内容,就像上文讨论的章句。如果他所讲的“说”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学说”,那就是正确的。事实上,古代史家与注家的确常把师法(家法)看作是师说。例如,《汉书·董仲舒传》载:“今陛下幸加惠,留听于承学之臣。”颜师古解释:“言转承师说而学之,盖谦辞也。”*[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8册,第2514—2515页。颜氏所言之“师说”无疑就是师法。《后汉书·蔡伦传》载:“刘珍及博士良史诣东观各雠校汉家法。”刘攽注曰:“案诸儒各谓其师说为家法。”*[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第9册,第2513页。刘攽之说为王先谦《后汉书集解》所引,详见[清]王先谦撰:《后汉书集解》,第880页。这分明也是以师法(家法)为师说。汉代之后,不少六朝的学者在讨论本朝的经学情况时,亦用“师说”来指代“师法”。例如,《三国志·魏书》载:“峻对曰:臣奉遵师说,未喻大义,至于折中,裁之圣思。”*[西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137页。又《三国志·吴志士燮传》载:“《春秋左氏传》尤简练精微,吾数以咨问传中诸疑,皆有师说,意思甚密。”*[西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第5册,第1191页。《晋书·庾峻传》载:“髙贵乡公幸太学,问《尚书》义于峻,峻援引师说,发眀经旨,申畅疑滞,对答详悉,迁秘书丞。”*[唐]房玄龄等撰:《晋书》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1392页。《梁书·许懋传》载:“许懋字昭哲,髙阳新城人……懋少孤,性至孝,居父忧,执丧过礼。笃志好学,为州党所称,十四入太学,受《毛诗》,旦领师说,晚而覆讲。”*[唐]姚思廉撰:《梁书》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575页。《魏书·刘献之传》载:“后五经大义虽有师说,而海内诸生多有疑滞,咸决于献之。”*[北齐]魏收撰:《魏书》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50页。师法之所以被称为“师说”,是因为它们最初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授受的,但在官学系统中,为了保证理论体系的严密与准确,从汉代开始便逐渐被本派后学著诸竹帛了。

然而,把师法(家法)说成师说,只是采用了一个意义接近或相同的概念去指代另一个,并没有对师法(家法)是什么给出定义。要解决此问题,还必须从文献资料进行分析:

无故善修章句,为广陵太傅,守小夏侯说文。恭增师法至百万言。(《汉书·儒林传》)*[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11册,第3605页。

上以奉为中郎,召问奉:“来者以善日邪时,孰与邪日善时?”奉对曰:“师法,用辰不用日。”(《汉书·翼奉传》)*[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10册,第3170页。

上以问黄门侍郎扬雄、李寻,寻对曰:“《洪范》所谓鼓妖者也。师法以为人君不聪,为众所惑,空名得进,则有声无形,不知所从生。”(《汉书·五行志》)*[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第5册,第1429页。

第一则材料说广陵太傅张无故恪守《尚书》学宗师夏侯建的“说文”(即师法),但以“修章句”的方式对其内容作了扩充,篇幅至百万言。这说明师法(家法)是五经博士所守的一家之言,它具有一定的理论规模,既可口耳相传(所谓“说文”),也可形诸文字而成为文本(如章句)。第二则材料与第三则材料记载的都是臣下答皇上的情况,翼奉与李寻在回答皇帝提问时,均以自家师法立论,这说明在许多具体的经学问题上经师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实际上,面对同一部经典,不同经学派别的立场、风格、视角等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别。例如传《春秋》经最重要的左氏、公羊、穀梁三家,观点就很不一致,风格亦各自相异。郑玄《六艺论》说:“《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穀梁》善于经。”*[东晋]范宁集解、[唐]杨士勋疏、夏先培整理:《春秋穀梁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页。施氏、孟氏、梁丘、京氏四家《易》的情况同样如此。立场、风格、视角等的不同必会导致看法、观点、结论的不同,看法、结论的不同则导致师法(家法)不同。

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对师法(家法)概念作出如下定义:师法(家法)是某一经学学派的先师按照自己的学术观点阐释某部经典形成而为其后学所严格维护的理论体系。

B234

A

1000-7660(2017)06-0136-07

杨青华,湖北蕲春人,(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杨 权,广西玉林人,历史学博士,(广州 510275)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

(责任编辑杨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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