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

2017-01-27蚌发201717号

中国民政 2017年13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民政专职

蚌发〔2017〕17号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

蚌发〔2017〕17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基层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出台了系列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作出了系列部署。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关于配备村级民政专干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通知》(皖组办字〔2017〕21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民办字〔2017〕 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实现全面小康,民政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政民生工作,就脱贫攻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养老服务、留守儿童老人关爱保护、退役军人安置等作出了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服务对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日益成为乡镇(街道)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职能的中心工作,成为党联系群众、爱民利民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着力夯实基层民政根基,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最后一公里”落实,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设置乡镇(街道)民政所。为确保民政民生政策落实,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在所有乡镇(街道)设置民政所,明确工作职责,安排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悬挂民政所牌子,便于为群众提供服务。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和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置。

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每个乡镇民政所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具体配备标准为: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民政所不少于3人;3-5万人口的乡镇民政所不少于4人;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民政所不少于5人,所需人员从乡镇机关内部调剂解决。街道民政所工作人员可参照乡镇民政所标准配备。

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民政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统一保障。重要民政业务专项经费,由乡镇(街道)民政所据实申请,县(区)财政及乡镇财政统筹安排,保障乡镇(街道)民政工作顺利开展。

设置村(居)民政工作专职委员。在每个村委会配备1名专职民政委员。村“两委”换届前,从村委会成员中确定1名民政工作委员人选,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专职从事村级民政工作。从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开始,增设1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总数不超过7人),专门用于配备民政工作专职委员。换届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产生的委员中提名专职民政委员,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批准,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后办理任用手续。村民政工作专职委员在乡镇(街道)民政所和村“两委”的双重领导下,专职从事本村各项民政工作。村民政工作专职委员相关待遇按照村“两委”其他委员标准执行。城市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村委会设民政工作专职委员。

合理配备村(居)民政工作协理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可配备1名民政工作协理员,人数每增加2000人再配备1名,但最多不超过4名。村(居)民政工作协理员由村(居)委会从热心公益事业且乐于奉献的村民小组长、楼栋长、村(居)民、老干部和老党员中选配。村(居)民政协理员选配后,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备案。各县、区可根据民政协理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经费来源、补贴标准由各县、区统筹决定。

明确乡镇、村(居)民政工作人员职责。乡镇、村(居)民政工作人员负责落实省民政厅《乡镇办理的民政事项清单》《村级办理的民政事项清单》规定的事项,其中乡镇32件事项、74件具体工作;村级28件事项、56件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养老服务、残疾人两项津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优抚对象服务管理、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村(居)民政协理员协助村(居)民政委员开展工作。

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县(区)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要求选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做好为民服务各项工作。要加强村(居)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乡镇、村(居)民政工作人员至少接受1次集中培训,提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加大对村(居)民政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时时、处处自觉做到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贴心人。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指导与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补贴待遇挂钩,让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完善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作机制。县(区)要充分发挥县(区)领导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乡镇要相应建立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牵头,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体制机制;村一级可以建立由村党组织书记牵头,村“两委”有关成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基层党委政府重视、各方面齐抓共管民政工作的局面。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把民政工作融入部门出台的政策之中,为民政工作落实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利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能力建设的契机,探索改变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按部门业务设置窗口的模式,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高基层民政为民服务的效能。

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基层民政系统作为发现、培养、使用干部的重要渠道,建立基层民政骨干的工作表现纪实档案,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要建立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考评机制,针对民政工作制定具体考评细则,并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民政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

猜你喜欢

民政工作民政专职
带着“民政题”与总书记面对面
冬奥会中的“民政身影”
坚定履行新时代光荣使命——党的十九大以来民政工作综述
专职科技特派员进驻架起农民与产业的致富桥
自主筹资筹劳 农村公路要设专职“保姆”
救助寻亲,民政做了什么
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专职调解员有了自己的家
数说加强基层民政工作
在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中需要加以推动的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