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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7-01-27陈嘉敏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顶岗单位院校

陈嘉敏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陈嘉敏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是增强学生职业能力,实现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顶岗实习作为一种常见的实习形式,被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广泛地采纳。但是,实习学生因实习协议的缺失、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本文将探讨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中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防范措施。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风险防范;法律保护

一、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概念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是指高职院校的学生按照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任务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实习单位,进行相对独立的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顶岗实习区别于一般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等形式之处,在于该类实习是所有实习形式中最贴近实际生产劳动过程的实习活动,要求学生直接到一线的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地承担实习任务,参与实际工作。顶岗实习,与一般劳动关系更为接近,当中的法律关系也较复杂。

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是指约定学校、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因顶岗实习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或者民法中的劳务关系,因此,学生、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三方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缺乏严谨的书面形式

目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缺乏重视,常见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没有在先签订任何协议而直接开展实际的实习活动。根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从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来看,仅有26%的被调查学生曾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74%的被调查者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可见超出2/3的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实习协议进行保障[1];第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由于口头协议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引起纠纷时则无法考究原口头协议的内容;第三,即使签订书面协议,也只有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各自签订,而缺乏三方主体共同签订的协议;第四,签订的书面协议也难以对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使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实习学生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往往因为缺乏严谨的书面实习协议而无法维权。

(二)缺乏主体是否适格的审查机制

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主体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高职院校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是实现教育教学的核心环节,凡是承担该类教学和实践任务的学校均可成为实习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学校可以为学生选择、指定实习单位,学生也可以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提供实习岗位。但学生由于缺乏对人才市场的充分了解,缺乏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寻找实习机会时极易误入黑中介、非法经营企业,甚至是传销组织的圈套,使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遭受极大的损害[2]。对于由学校选定实习单位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非法经营等具有明显瑕疵的单位,但是也无法确保学校能深入了解每一所实习单位的真实情况,包括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工作保护条件等与实习活动密切相关的情况,从而难免选择了不规范的实习单位。而实习单位在接受实习学生时,往往忽略该学生是否适格,即学生的年龄是否已经达到16周岁、是否非大一学生。主体的不适格,将导致实习协议无效、实习关系终止,对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以框架协议的形式模糊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学生顶岗实习期较短,工作内容不明确,不同于严格和规范的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常以框架性协议的形式存在,侧重对于实习程序性要求、实习考核的约定,过失或故意地忽略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约定,尤其缺乏实习学生工作与休息时间、实习报酬、纠纷解决机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约定,而实习纠纷往往是由于该类问题引起的。如果是由实习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则更是偏重维护实习单位权益、减轻己方责任,甚至对工作时间与工作报酬、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重要方面避而不谈,加重实习学生的义务,忽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实习协议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保护作用

(一)严格签订并履行书面实习协议

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如果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则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安排批量的学生到实习单位参加顶岗实习,这一做法便于学校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批量管理,但是没有从岗位、学生个体情况的特殊性进行考虑,无法切实保护个体权益,不利于学生个体维权。另外,如果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一般以实习单位提供的格式条款为准,缺乏双方协商的基础。以往由于缺乏实习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使实习协议处于法律空白地带。2016年,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以及中国保监会以联合颁布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执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否则,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由此可见,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并严格执行,是法定要求,已由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三方应按照法定要求执行。

(二)严格审查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顶岗实习协议的签约资格,将影响合同是否成立、实习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法建立,因此,应在学校内部、实习单位内部分别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对于学校而言,在选择实习单位时应先进行实地考察,关注实习单位的经营资质、诚信状况、管理能力,提供的实习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与条件、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这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学校的要求,体现了教育部对实习单位规范性的重视,对接收实习生的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同时,这也是学校作为实习任务委托人,在选择被委托人完成该教育教学任务时应当承担的谨慎选择义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实习提供了观察一位潜在的长期员工工作情况的极好方法,不仅能降低用人成本,还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在当前国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推动下,在促进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刺激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青睐于招聘在校实习生。接受顶岗实习学生,同时也是企业在履行培养劳动力的社会责任。实习单位在接受实习学生时,也应当履行谨慎选择的义务,考查实习学生是否具备顶岗实习的资质,不得接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或者大一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三)实习协议应全面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顶岗实习协议应完善条款,除了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地点、工作内容、违约责任以外,结合顶岗实习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还应当涵盖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防护条件,责任保险的购买与人身伤亡事故处理方案,实习考核方式,实习报酬与支付等条款。

顶岗实习协议还应当明确实习学生、实习单位与学校三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实习学生而言,顶岗实习前,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包括顶岗实习安全要求、纪律要求、保密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培训教育。参与实习时,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与学校的相关实习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换岗、离岗,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实习学生享有安全权、休息休假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在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中应尤其注意,实习单位不得以提供锻炼机会等为由不支付顶岗实习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或加班和夜班,以防实习单位通过招收顶岗实习生规避支付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变相降低劳动力成本,损害学生的权益;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则应强调更详尽的职责要求,包括健全顶岗实习生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保护,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健康与安全。明确实习学生休息休假的安排,不得安排加班、夜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实习。明确实习学生的报酬标准,不得变相使用廉价甚至免费的劳动力。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对于学校而言,应在实习开始前,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学生的实习目标、方案、内容及考核标准等,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相近,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前的宣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在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保持信息沟通,协调处理因顶岗实习引起的法律纠纷。

另外,顶岗实习协议关键在于明确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学生实习保险的购买事宜、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违约条款等。国家推行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要求由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因此,三方顶岗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哪一方合同当事人购买学生实习保险,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按照何种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和处理。还应当明确基于实习协议引起的纠纷,是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便三方当事人因顶岗实习引起纠纷时,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障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顶岗实习对于学生、实习单位、学校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也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其作用应得到重视,其操作应得以规范,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保护学生、实习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

[1]吴艳.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问题调查[J].职业时空,2015(4).

[2]姜楠.关于高职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3(6).

*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高职院校实习学生的法律保护研究——以顺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项目编号:2016-SZJGXM17)的研究成果。

D922.1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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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069-02

陈嘉敏(1990-),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法学硕士,就职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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