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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的思考

2017-01-27张春迎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刑诉法刑事诉讼法

张春迎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的思考

张春迎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提升我国刑诉效率和正确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使其更能满足我国当前的司法需要。因此,本文就深入分析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的情况进行分析,从多个角度探讨新刑诉法下,证据制度的有效性。

刑诉法;人权;证据制度

一、引言

证据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的结果,因此进一步规范证据制度,对于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正确性是我国现实的需要,本文就对新刑诉法中证据制度完善情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

2012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在新的刑诉法中,我国进一步提升了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同时针对性地完善了我国的证据制度、侦查制度、审判程序等多种内容。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完善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无疑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证据制度无疑是诉讼的重要基础,如果证据制度建设不完善,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诉讼活动开展质量的下降。如果缺乏必要的证据制度,甚至会让诉讼结果失去其公平性,使得诉讼结果无法同客观实际相匹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证据缺乏证明力,在调查取证时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些关键证据被忽视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诉讼程序的效率。正因为如此,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深化落实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当前司法工作开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可以有效提升诉讼程序的正确率,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提升刑事诉讼的运行质量,从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需要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性,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法理进行了完善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活动重视保障人权,而在新刑诉法修改后,我国更加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明确列入法条之中,成为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活动开展必须要遵循的原则。作为我国重要的程序法,其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路径,而我国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办案的效率,却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有一定的忽视,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获取证据而进行刑讯逼供,造成很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现实有非常大的出入,而新刑诉法更加强化了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管控,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同时,新刑诉法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第171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第3项也规定:“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这些规定来看,在刑事诉讼的整个实践过程中,证据制度都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管控效果,且“疑罪从无”原则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

四、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效力进行了强化

从新刑诉法对于证据制度的完善情况来看,其在细化过程中更加强调了证据制度的效力,这对于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的事实,要求犯罪事实、犯罪要件以及惩罚方式和惩罚事实等都需要有证据证明,强化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罪、责、罚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效力更加明确、有效。另一方面,强化了法定程序对于证据的查证。不但要求证据收集方式的合法性,也要求证据自身证明力的有效性,这无疑颠覆了过去办案机关只关心取证结果,忽视证据取得的过程的形式,更为有效地规范了取证的方式合法性,在新刑诉法中,要求调取证据要由相关权力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的取证程序严格执行,即使取证结果有效,但是如果取证方式不合法的话,证据也应当被排除,这无疑有效规范了取证的过程。此外,还强化了对证据的使用,要求办案人员要综合全案证据,客观判断案件事实,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严格利用证据开展诉讼行为,这让证据的证明效力更加客观,也可以更好地规范审判环节。

五、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中,进一步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强对证据的有效管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严格规定不得非法取证,要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如果所得的证据或者证词等是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应该依法排除这些证据。从新刑诉法的完善情况来看,其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取证的情节和排除的条件。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这一规定可知,新刑诉法强调预防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杜绝司法实践活动中为了获取证据而不遵守我国法律规定行为的出现,且在证据获取过程中要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非法调取言词证据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从而有效保障人权,让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更为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性,并很好地兼顾了实体正义,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六、加强了对口供和实物证据的管理力度

从新刑诉法来看,其进一步强化了对口供和实物证据的管理力度。对于口供来说,为了有效解决办案人员错误对待口供问题的出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等行为,我国新刑诉进一步提升了管理的质量。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更大的空间去行使选择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还要进一步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办案人员在获取证据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获取口供,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对口供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结合客观情况,严格审查口供内容的真实性,从而提升证据应用的有效性。

对于实物证据来说,为了解决过去办案人员不够重视实物证据重要性,过分依赖证人证言的情况,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应当予以排除。”从这一点来讲,新刑诉法加强了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力度,也相应地排除了非法证据范围,有效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

七、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制度的完善力度,从强化司法实践管理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强化对证据的获取和应用行为,有效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从而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与公平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1]高原.论刑事证据种类的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的评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2]崔守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名实辨析——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3]汪建成.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其展开[J].中国法学,2011(06).

D925.2

:A

:2095-4379-(2017)27-0174-02

张春迎(1986-),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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