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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政治:民国时期家制改革的“主义”之争

2017-01-27胡雪莲

现代哲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主义家族

胡雪莲

家庭与政治:民国时期家制改革的“主义”之争

胡雪莲

在中国,家庭问题是否只是个人或社会问题,与政治无关?民国期间有关家制改革的论争及其背后隐藏的从家族秩序到政治秩序的考虑,显示出中国的家庭问题与政治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与南京政府立法活动的考量与取舍中,家庭并未如部分激进个人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脱离政治,而是继续被定位为政治秩序的基石,只是其服务对象已由“王朝”变成了“国家”。

家庭;政治;民国;个人主义;家族主义

目前学界研究民国家庭史的成果无数,然而大多是把它作为远离政治的社会史或者私人生活历史来进行分析考察的。那么在中国,家庭问题是否真的只是个人或社会问题,与政治无关?民国时期文化人士围绕家庭制度改革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南京政府立法院就家庭关系立法大费周章地取舍与辩护的历史本身,就显示出中国的家庭问题与政治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本文将阐述民国期间有关家制改革的论争及其背后隐藏的从家庭秩序到政治秩序的考虑。

一、传统家族的政治功能

中国传统礼法的根本特征是家族主义,以家族为本位,家族是中国传统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与秩序。这一点已是法律史学界普遍的共识,瞿同祖*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135页。、程树德*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第186—189页。、丁元普*丁元普:《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第35—37页。、陈顾远*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63—73页。、滋贺秀三*[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国家族法原理》专门分析满铁调查资料,展示现实的家族生活规范。等著名中国法律史学者都在其著作中对这个特征进行过专门论述。

为了维护家族秩序,中国传统礼法建立了严格的家庭内身份等级制,对每个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服制图是中国传统法律为维护家族秩序而绘制的家族身份等级图表,在中国最后一个帝制王朝清朝的《大清律例》中被放置在最前面。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对比、亲疏之别,通过一个人去世时另一人应当为之服丧的级别高低来体现,服制等级越高,服丧人相对于被服丧人的关系越亲、依附性越强。《大清律例》开篇的服制图,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的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74—79页。。从服制图可以看出,家庭关系的中轴线是男性子嗣的上承下续,以这条线为中心,每个家庭成员在服制图中都有自己的固定位置,该位置就确定了他在家庭中的地位。妇女则依附于不同的男性成员,他们是她的父亲或丈夫。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写道:“在中国古代的法律里面,我们可以在本质上看到财产法和与之相应的身份法的影子。当然,后者是规范了身份性的结合关系的法律,它把统率、保护、服从、扶养、互助共存等关系以及共同意识等作为了核心问题。”*[日]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页。

这个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并不止于家族内部,它从家族延伸到朝廷,至少直到晚清时期还是中国政治架构与政治文化的基本原则。儒家经典之一《礼记》写道:“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汉]郑玄注:《纂图互注礼记》昏义20卷2b,《四部丛刊初编(五)》,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这是把“夫妇有义”作为“父子有亲”的前提,再把“父子有亲”作为“君臣有正”的前提,层层递进实现从“家”到“君”的推演。北京大学学者罗敦伟、易家钺也在1920年初版的书中写道:“中国人所谓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和妇顺,决不是用来巩固家庭的,不过被几个帝王野心家利用来做政治上的政策。所谓‘家齐而后国治’,齐家不过是手段,治国则为目的。”*罗敦伟、易家钺:《中国家庭问题》,台北:水牛出版社,1978年,第136页。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旨在阐述中国身份法史的著作也认为,中国传统法律规定个人在家族中的身份等级地位,并把这种身份制度从“家”推演到“国”,就使得“国”成为“家”的延伸*[日]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第2页。。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中国的家制是为了政治需要而设计,家族秩序是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石而存在,改变传统家族秩序,即是从根本上改变政治秩序。

二、文化人士的改制争议

步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倡民主、科学的思想潮流中,家族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礼法的核心机制,受到一些激进主义者的强烈批判,针对家族主义的取舍之争由此进入文化视野。

这时期讨论家族问题的演讲、著作等数量众多。从1920年易家钺《家庭问题》演讲录*易家钺:《家庭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20年。初版开始,到南京政府因卢沟桥事变正式对日宣战的1937年之间,专门研究与谈论家庭问题的专著,就包括出版于1921年的罗敦伟等著《中国家庭问题》*罗敦伟、易家钺:《中国家庭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家庭研究社,1921年。该书于1921年初版后经多次再版,本文各处引文引自1978年台北水牛出版社的重印本。,出版于1927年的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编辑部编《家庭问题讨论集》*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编辑部编纂:《家庭问题讨论集》,上海: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编辑部,1927年。,出版于1929年的潘光旦著《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上海:新月书店,1929年。,出版于1931年的梁绍文著《家庭问题新论》*梁绍文:《家庭问题新论》,出版地不详:各埠大书局,1931年。和出版于1935年的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等;专门研究妇女问题的专著,则有出版于1924年的章锡琛译《妇女问题十讲》*[日]本间久雄:《妇女问题十讲》,章锡琛译,上海:开明书局,1924年。,出版于1928年的赵凤喈著《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出版于1928年的陈东原著《中国妇女生活史》*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出版于1934年的刘王立明著《中国妇女运动》*刘王立明:《中国妇女运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出版于1936年的谈社英著《中国妇女运动通史》*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上海:妇女共鸣社,1936年。等;还有全国各级各地报馆、团体开办的报刊杂志,如《妇女杂志》的家庭问题专号与婚姻专号,家庭研究社出版的《家庭研究》*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第13页。等,1935年2月广州推出的《妇女日报》亦被妇女问题研究者谈社英推为此类出版物中最为“内容充实,篇幅宏大者”*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第250页。。最后,还产生了大量针对家庭、婚姻、妇女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仅2005年汇编出版的《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就收录有20世纪20年代、3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15篇。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

大多数论著作者从“个人”出发,对传统家族主义持强烈批判态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比如麦惠庭,他在1935年出版的著作中,主要从个人幸福的角度出发,力陈中国传统大家族的六大弊端:

甲:大家庭同居的弊害……(1)增加家人无谓的冲突……(2)使家庭经济发生危险——因大家庭大多数的分子,都靠着家长一人去生产……(3)不宜于教育——大家庭常有祖父母,有时过于溺爱子孙,有时命令不行,使儿童教育失当。(4)不宜于卫生……如空气污浊,疾病传染等是。(5)因为大家庭同居,男子一旦有事出门,不能携妻同行,以致内怨外旷,而发生许多不道德的行为。

乙:遗产的弊害……(1)养成家人的倚赖性……(2)摧残个人的创造力……(3)启家人纷争……

丙:婚姻专制的弊害……(1)侵夺个人自由……(2)造成不适意的婚姻——专制婚姻就是由父母强迫而成的;所以对于本人的意见未必适合,因此造成许多怨偶……(3)有志相爱的男女不得结合……

丁:崇拜祖先的弊害……(1)家人因留恋于祖先坟墓,而消失了一种漂流海外的冒险性。(2)养成家族的观念、守旧思想、习惯、制度,使个人不得自由发展。(3)养成迷信的观念,阻碍科学思想的发达。

戊:立长和重后的弊害……

己:重男轻女的流弊……*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第59—62页。

在大力批判传统家族主义弊端的同时,文化界提出了各种取而代之的新式家庭设想,大体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彻底否定任何形式的家庭,主张完全取消家庭与婚姻。鼓吹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学者罗敦伟、易家钺,他们的演讲录激烈批评传统大家族的“家长问题”“婚姻问题”“离婚问题”“孝顺问题”“蓄妾问题”“贞操问题”“再醮问题”“居丧问题”“祖先崇拜”“儿童问题”“遗产问题”,提出要“打破男性中心观念”;“打破婚姻制度”,“只承认男女结合是‘恋爱的最高的典型’……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固然是我们所反对的,而一夫一妻制也是我们所反对的”;“反对家族制度”,“欧洲人士及中国新人物之所讴歌的小家庭制度,也同大家庭不过五十步与百步之差,一样不合理,一样要诅咒,一样的要打破他、推翻他,每人都做社会中的一员”*罗敦伟、易家钺:《中国家庭问题》,第143—144页。。第二种是全面否定大家族,主张实施欧美的小家庭制度。鼓吹这一观点的有麦惠庭,他设计的小家庭具有以下五项特征:“一夫一妻”;“分居……只有夫妇和未婚或未成人的子女同居”;“自由婚姻……小家庭的结合是根据两性互相的感情和经济能力”;“个人储蓄”;“男女平等”*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第68—70页。。同时,麦氏也认为家庭最终将发展成罗、易二人主张的个人结合时代:“现在是小家庭时代,将来也有一天进步到所谓个人结合时代。”*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第51页。第三种是认为家族制度下的大家庭理想,有值得保留的优点,主张实施既不同于原有大家庭、也不同于欧美小家庭的“折中家庭”。鼓吹这一观点的有潘光旦,他不同意社会的单位是个人,认为社会的单位是家庭*潘光旦:《序》,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2页。,家庭具有“为个人求发展,为社会谋秩序,为种族图久长保大”三大功用,对当时中国来说最后一种功用特别重要,因为家庭有利于子女之养护,使种族之幼体有优异的品性,进而促进种族之演进,总之家庭是为中华民族择种留良的场所*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110—112页。。基于此,潘光旦提倡的“折中制家庭”就是“有大家庭之根干,而无其枝叶也”,具体而言即是父母、夫妇、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三代同居,而无妯娌、兄弟、叔侄关系的家庭*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116—117页。。

上述三种新式家庭设想,在文化界很难说哪种支持者多、哪种支持者少。比如1930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专门就民法上的姓、婚姻、家庭等问题向全国教育会议代表征求意见时,以蔡元培、李石曾、蒋梦麟等为代表的教育家认为有关姓、婚姻、家庭的存废:“在理论上多以为这些都可不要”*胡汉民:《民法上姓、婚姻、家庭三问题之讨论》(1930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胡汉民先生文集》,台北:1977年,第870—871页。,可以算是第一种设想的支持意见;“吾人亦知结婚实为家庭成立之初步,而家庭之本身价值又实为社会组合与演进之柱石”*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中国社会学会:《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期,1924年6月,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98页。,可以算是第二种设想的相似看法;“关于家庭者,认为家庭有相当之价值,但不无应纠正之处,而对于大家庭制,多有折中之意”*梁议生:《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会:《社会问题》第1卷第2、3期,1930年10月,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68页。,则可以算是第三种设想的赞同看法。

文化界人士纵论传统家族主义之弊端和新式家庭之主张,貌似只涉及家庭琐屑之事,与政治无关,实则与当时几种政治社会思潮——个人(社会)主义、民族(国家)主义密切相关。那些认为应当废除传统大家族制度,让个人直接作为社会组成单位的主张,可被归入个人主义,或者当时常常被用于跟个人主义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义思潮。前述三种主张的代表人物中,主张彻底废除婚姻家庭制度的罗、易二人和主张实行欧美小家庭制的麦惠庭,均是从他们自认为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角度出发,论述任何形式的家庭都将消亡,认为家族主义应废、个人主义当兴:

现在一般青年,知道中国的家庭也发生问题了!这是什么动机呢?一由于社会思想的发展,是从家庭到国家、到世界的大团结。一由于个人主义的勃兴,就是知道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人格。这两种思想,促成中国的家族改造,我们拭干净眼睛看看罢!*罗敦伟、易家钺:《中国家庭问题》,第4页。

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可直接破坏家庭制度,因为社会主义之发达,能把家庭组织的范围、功用都减轻,这时的家庭可说是“社会化”的家庭。所以家庭的制度,日后大概会消灭的。*麦惠庭:《中国家庭改造问题》,第87页。

在他们看来,个人主义、社会主义主张个人直接组成社会,就无需家庭这个中间单位,所以家庭解体是个人主义、社会主义兴起的必然结果,更不用说传统的大家庭了。这种主张完全站在个人主义的角度预言家庭制度将成为不必要,实质上是主张家庭与政治脱离关系,仅仅作为个人私事、基于个人意愿而存废。

那些认为应当部分保留大家族制度,并使之成为民族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的主张,可被归入民族主义和当时常被用来跟民族主义相提并论的国家主义思潮。前述三种主张的代表人物中,主张“折中制”家庭的潘光旦属于这类。他批判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使得作为社会组织单位的家庭制度“无幸免之理”*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119—120页。,反对“着眼在个人”的恋爱,提倡以“种族之繁荣为中心”的性道德:

近年来国人对于性道德之讨论,不可谓不详审矣… …章锡琛周建人诸君着眼在个人,故开口自由,闭口恋爱……换言之,凡属对己可以自由、对人可以不侵及人格、对社会可以不妨害治安,而人我之间能有真正的恋爱之行为,则无论一夫一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皆不发生道德问题。此是一说……失之偏激……旧性道德以社会秩序为中心,近年来之趋势以个人幸福为中心,今而后则当以种族之繁荣为中心,此应为有志于民族之长久治安者所许可。*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208—210页。

潘光旦不是从传统家族主义出发为家族辩护,而是从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用武力使中国人意识到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出发为家族辩护。他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种族必须繁荣——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单位能使种族繁荣——必须部分保留家族制度以确保家庭存在——反对不利于家庭稳定的行为——反对着眼于个人幸福的恋爱观、浪漫生活观、权利义务观。

综上可见,文化界围绕家族主义展开的家族存废与新式家庭设想之争,其实是以家庭问题为依托而展开的个人(社会)主义与民族(国家)主义之争。前者从反对家长专制的角度,着眼于把个人从家族秩序中解放出来,直接组成社会;后者从反自由散漫的角度,着眼于继续发挥家族维护秩序的功能,先使个人组成家族,再由家族效力于国家。在这场论争中,以家族存废问题为中介,个人(社会)主义与民族(国家)主义这两种引自海外的思潮进行着针锋相对的斗争,前者主张彻底废弃家族主义,让个人不受制于任何形式的家庭关系;后者主张用民族(国家)主义来改造家族主义,使之转变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文化精英内部的这场争议,其实是在共同批判传统家族主义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关彻底废除家族制度还是改造形成新式家庭制度的争议,也是要使家庭成为与政治无关的私事还是要使家庭成为民族国家实行政治控制的单位的争议。

三、立法者的斟酌取舍

到了1927—1937年间,在文化人士持续热论家族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氛围之下,南京政权在立法与执政过程中,也对这个主题进行了斟酌与取舍,采纳个人主义作为新政权的承诺、新颁法律的原则,却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保留家族主义或者不予明确废止。

立法者在家族主义问题上遇到的难题,可以追溯到1911年《大清新刑律》颁行前后。清末修律所制订的主要法律当中,只有《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1月颁行,其他都还没来得及实行,清王朝就灭亡了。《大清新刑律》规定卑幼伤害尊亲属致死致残都不再处以死刑,且取消了亲属相奸、妻妾殴夫、卑幼殴杀尊长等专条,受到张之洞、劳乃宣、刘廷琛等人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是对“父子之伦”“夫妇之伦”“男女之别”“尊卑长幼之序”的否定*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154—155页。。针对张之洞等人的“反对论”,参与编订《大清新刑律》的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专门写了《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一文,辩称《大清新刑律》并没有否定礼教的规定*[日]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此文译自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29卷第3号,译者留庵,载上海《法政杂志》1912年第1卷第2期。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3—159页。。另外,清末修律者还在1911年修订完竣的《大清民律草案》所附理由书中说:“此次编纂亲属法,其根本主义应取家属主义,不取个人主义……但虽取家属主义,须宗自为宗、家自为家。”*[清]修订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编亲属附理由书》,1911年,余绍棠编:《法律草案汇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第3页。从这些辩护可以看出,清末的立法者不敢直接否认作为传统礼法宗旨的家族主义。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激烈反专制、反传统的文化洗礼之后,一方面固然不能逆时势而动,在政权成立伊始的立法活动中就公开宣称保留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在强化中央集权、推行“党化”政策的路途中,需要利用家族主义并限制个人(社会)主义。为此,南京政府立法院宣称新政权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既不是完全家族主义的,也不是完全个人主义的,而是“要开创一个立法的新趋势”,那就是所谓“三民主义的立法”。这个三民主义的立法既不立足于家族,也不立足于个人,而是立足于社会:“中国向来的立法是家族的,欧美向来的立法是个人的,而我们现在三民主义的立法乃是社会的……既然是社会的,换言之,即以社会的共同福利,或民族的共同福利为法律的目标。”*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1928年,吴曼君选:《胡汉民选集》,台北:帕米尔书店,1959年,第93、95页。立足社会的三民主义立法基调,使新政权获得了广阔的取舍空间,因为无论是属于固有家族主义规范体系还是外来个人主义规范体系的具体内容,均可借“共同福利”之名加以限制或者采纳。

出于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的需要,南京政府立法者对于个人自由的基本态度是予以限制的。一方面,以孙中山“团体自由”的概念替代个人自由,要求个人自由服从团体自由。南京政府立法院首任院长胡汉民演讲道:“总理(指孙中山,笔者)说过:‘把几千年以来的政治拿来看看,就晓得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里头的自由力太过,便成无政府;束缚力太过,便成专制;也总要两力平衡,才能够保持稳定发展的状态……所以总理又说:‘个人无自由,唯团体才有自由。’个人要把他的自由纳在团体之中,而求团体之自由,斯为保持自由的力量与维持秩序的力量于平衡发展的最适当的途径。推而言之,个人的聪明才力,亦须纳于团体之中,而求公共的福利,才能使个人与团体互相生存的意义发扬。”*胡汉民:《三民主义之立法精义与立法方针》,1928年,前揭书,第93—94页。另一方面,引入美国社会法学派的观点作为支撑,宣布法律不应单为个人利益而制定,更应关注社会共同利益。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正是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庞德(R. Pound)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流派日趋盛行并且开始被介绍到中国的年代。简单来说,西方社会法学派是在反思19世纪法律的极端个人主义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的基础上,主张法律不应只维护个人利益,而应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社会法学派并不主张废除个人主义,而是主张从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对个人主义进行限制。所以,从本质上而言,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只是对极端个人主义的修正。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许多介绍社会法学说的著述,均称这一趋势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或者是“法律社会化”*例如,郑保华:《法律社会化论》,《法学季刊》1930年第4卷第7期;维华:《法理学与近代法律变迁之趋向》,《南大周刊》1931年第110期;梅汝璈:《现代法学之趋势》,《法律评论》1932年第435、436期;陈任生:《从个人法到社会法——法律哲学的新动向》,《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5号;燕树棠:《自由与法律》,《清华学报》1934年第9卷第2期;陈进文:《法律的新生命》,《法轨期刊》1935年第2卷第1期;萧承邦:《社会法律学派之形成及其发展》,《法轨期刊》1934年第2卷第1期。何勤华、李秀清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1、227—228、444—445、455、86、191—194、546页。。尽管中国并未经历过个人主义泛滥的教训,但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非常乐意援引社会法学说作为限制个人自由的法理依据,甚至于1946年聘请庞德本人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顾问*《司法行政部顾问庞德博士抵任 谢部长昨晚欢宴》,《中央日报》1946年7月3日,第2版。。

基于上述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的需要,南京政府立法者对于传统家族主义的态度,是予以部分保留。前文已经述及,1930年4月18日立法院组织的讨论当中,蔡元培、李石曾、蒋梦麟等教育会议代表主张不要保留姓、婚姻、家庭,但《中华民国民法》最终保留了有关姓、婚姻、家庭的规定。就此,立法院长胡汉民做了几次演说来加以解释。他在一篇演讲中说,立法对现存社会制度的取舍取决于这个制度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法律对于社会上各种制度的取舍,从来只注重一个需要,社会需要的便保障,不需要的便取缔;将来不要而目前仍要的,便不能立刻取缔,只好慢慢地促进它。”*胡汉民:《民法上姓、婚姻、家庭三问题之讨论》(1930年),前揭书,台北:1977年,第871页。至于当时社会为什么仍然需要家族制度,他在另一篇长达7000字的演讲中说,在《民法·亲属》与《民法·继承》两编中保留家族制度内容,目的是要“利用家族扩充至国族”,这和文化界争论中潘光旦的观点完全相同,亦即是继续赋予家族以政治使命。只是该政治使命不再服务于朝廷,而是服务于新的民族国家。

胡汉民解释说,中国原有家族的问题不在于家族主义本身,而在于家族主义的“畸形发展”。他说:“由家庭氏族之扩大为国家,这是各国共有的通例;由宗法之扩大成为政法,却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后者即为中国家族的“畸形发展”。这种畸形发展导致了几项流弊,除“男女不平等”外,还有“家庭的专制”“亲属的依赖”“家庭的利己心”。他还批判那种迷信家族并为之牺牲个性的观点:“如张公艺的九世同居,千古传为美谈。然而维系他们能九世同居,乃至成为美谈的,原来是百多个‘忍’字。我们试想,这百多个‘忍’字当中,到底包含了多少酸辛,多少惨痛呢!”*胡汉民:《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1930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胡汉民先生文集》,台北:1977年,第880—881、885页。新民法就是要革去中国原有家族的上述流弊,而保留其有利的方面。

什么是要保留的有利方面呢?胡汉民解释说,那就是能把家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的方面。这位国民党粤籍元老搬出已故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论证这条路径的可行性:“总理……说……‘譬如中国人在路上遇见了,交谈之后,请问贵姓大名,只要彼此知道是同宗,便是非常亲热,便认为同姓的伯叔兄弟。由这种好观念推广出来,便可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胡汉民:《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1930年),前揭书,第873页。他最后说:“广东童话说‘叔打我爷,帮我爷;人打我叔,帮我叔’,以由近及远的态度,作同仇敌忾的行动,这是民族主义的真精神。大家要认识:真实的良好的家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缩影,所包含的是合于互助原则的、济弱扶倾的王道精神。中华民族,因将藉此精神以存续其悠远的生命,世界各民族也必须靠此,才能巩固其生存的基础!”*胡汉民:《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1930年),前揭书,第886页。

胡汉民的演讲,甚至还很清楚地说出了南京政权在新颁民法中保留家族主义内容的目的,就是针对共产党。他说:“共产党淆乱中国,第一个策略,便在破坏中国的家族组织,摧毁我们固有的亲亲之谊。”*胡汉民:《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1930年),前揭书,第883页。这句话透露南京政权力图通过家族主义来达到的“国族主义”,其实是由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族主义”。

正是基于上述政治需求方面的考虑,1931年5月5日生效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未将家庭关系置于私人自治领域,而是规定了新的家庭制度。这个新的家庭制度要求家庭由家长和家属构成:“家长由亲属团体中推定之;无推定时以家中之最尊辈者为之;尊辈同者以年长者为之;最尊或最长者不能或不愿管理家务时,由其指定家属一人代理之。”*《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115页。此外还保留了不少体现传统家族主义的具体规定,比如和诱罪和奸非罪等旨在维护贞操的罪名、对加害直系尊亲属的加重刑罚和对禁止纳妾议题的回避,等等。传统家族的内部秩序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延续,个人主义者有关家庭关系应被定位为个人私事的设想未获采纳。

四、结 语

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家族身份秩序迟至清代仍是王朝政治秩序的基石。面对它的政治功能,在亟需重建政治秩序的民国时期,无论是提倡改革的文化精英还是承诺改革的立法者都表现得难以割舍。在文化人士当中,全面采取个人主义、取消家族制度的主张最为激进,意味着不再以家庭为社会组织单位,也就无法再以家族秩序为政治秩序的基础。这既为另一部分主张折中对待传统家族秩序的文化人士所反对,也未获得立法者的最终采纳,原因在于“折中家庭”的提倡者希望保留传统家族主义注重团体的政治功能,由“家族”而成“国族”;立法者希望继续保留传统家族主义注重秩序的政治功能,用于确立新的政治秩序。历经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之后,在南京政府立法活动的取舍当中,家庭并未如部分激进个人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作为私事而脱离政治,而是继续被定位为政治的基石,只是其服务对象已由“王朝”变成了“国家”。

(责任编辑 杨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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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0-7660(2017)03-0132-07

胡雪莲,江西宁都人,历史学博士,(广州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媒介表达与观念再造:民国广州媒体婚恋报道研究(1927—1937)”(GD12YL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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