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真”作为断定的规范

2017-01-27周振忠

现代哲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谓词客观性怀特

周振忠

“真”作为断定的规范

周振忠

断定是一种受到规范支配的言语行为。一般认为“真”是断定行为的规范,但对于真谓词扮演何种规范性角色,以及“真”作为断定的规范是否意味着真谓词表达了性质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真谓词确实标记了独特的断定规范,这种标记作用是由真谓词的定义图式——消引号图式(DS)——所规定和保证的,但由此并不能得出真谓词必定表达性质,我们可以在唯名论的意义上理解“真”作为断定的规范。

真;断定;规范

规范(norm)是一种行为的规则。人类很多实践行为受到规范的支配,如道德、语法、礼仪等,违反规范会被视为不正确或受到某种谴责。断定(assertion)作为一种言语行为也是受到规范所支配的,这一点被广泛认同,问题在于支配断定行为的规范究竟是什么?信念、真、知识、认识的辩护(epistemic justification)等都被认为是断定的规范。本文集中讨论真之规范(truth norm),在肯定“真”是一种独特的断定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可以在唯名论的意义上理解“真”作为断定的规范。

一、“真”是断定的规范吗?

“真”与“断定”有密切的联系。弗雷格认为,判断是承认一个思想为真,而断定是这种判断的显示。*Frege, G., “The Thought: A Logical Inquiry”, Mind, Vol.65, 1956, p.294.达米特(M. Dummett)则认为,断定以“真”为目标,“我们的目标是作出真陈述,这是真概念的一部分……”*Dummett, M.,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London: Duckworth, 1978, p.2.为了避免窃取论题,不妨暂且切断“真”与“断定”之间(可能)的定义联系,假定二者相互独立,然后问:“真”是断定行为的规范吗?

断定的规范是与断定的评价相关的:一个断定违反了规范N就是不正确的/不恰当的;一个断定满足了所有相关的规范就是正确的/恰当的。根据怀特(C. Wright),被规范所约束的行为是受到某种标准(standard)所支配的,不遵循该标准就会受到批评。*Wright, C., “Truth: A Traditional Debate Reviewed”, in Truth, edited by S. Blackburn and K. Simm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11.从正确性的角度来讲,信念、认识的辩护都是断定行为的规范:

(NB)如果不相信p,那么断定p就是不正确的;

(NEJ)如果p没有得到认识的辩护,那么断定p就是不正确的。

在这个意义上,“真”也是断定的规范:

(NT)如果“p”不真,那么断定p就是不正确的。

怀特借用消引号图式(Disquotational Schema)说明“真”是断定的规范:

(DS)“p”是T iff p。

“T”就是真谓词。谓词“T”的规范性在于“认为一个语句是T的任何理由,通过双条件句,可以转变为做出或允许该语句所表达的断定行为的理由”*Wright, C., Truth and Objectiv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7.。(DS)通常被视为收缩论(deflationism)的定义特征。这样,(DS)既定义了“真”,也给出了“真”作为断定的规范的依据。

笔者赞同怀特的如下观点:有一种不同于“认识的辩护”的独特的断定规范,这种规范由“真”以及等值式(equivalents)——(DS)的实例——所标记(mark)。*Wright, C., “Truth: A Traditional Debate Reviewed”, p.212.但有两点不赞同怀特:1.由此而认为“真”表达了性质;2.对上述关于“T”的规范性之所在的说明。这两点分别在第三节和第二节加以讨论。

二、“真”扮演何种规范性角色?

如果承认“真”是独特的断定规范,那么“真”扮演何种规范性角色(normative role)呢?是解释性角色(explanatory role)还是表达性角色(expressive role)?所谓解释性角色是指真概念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以此作为断定规范的解释基础;所谓表达性角色是指真谓词仅仅作为一个纯粹的句法谓词去表述(formulate)断定的规范,真谓词本身对于断定的规范来说没有解释上的贡献。怀特和普赖斯(H. Price)认同解释性角色,霍里奇(P. Horwich)认同表达性角色。

霍里奇认为“真”作为断定的规范这一事实可以由(DS)加以说明,但他强调真谓词只是起着表达性的作用:“由于当代收缩论主张我们的真概念的功能仅仅是提供一个语义上升(semantic ascent)、便于某种概括的装置;因此没有期望超出消引号图式的理论。”“我们使用真谓词表述这一规范可以完全由消引号图式加以说明,这只是真谓词的作用是陈述(state)某种概括(正如当代收缩论者所强调)的一个例子而已。”*Horwich, P., “Realism Minus Truth”,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56, 1996, p.879.

所谓“语义上升”是指通过说一个语句为真来说出该语句所说的东西,例如:说“‘凯撒被谋杀’是真的”等价于说“凯撒被谋杀”。所谓“概括”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毛主席说过很多个句子,我们想赞同他说的一切,就可以用“毛主席所说的都是真的”加以概括。无论语义上升还是概括,真谓词都只是起着纯粹句法上的作用。

真谓词的上述句法功能如何用于表述断定的规范呢?举个例子,如果某人相信雪是白的,就有理由断定雪是白的。对这类例子加以概括:如果某人相信p,就有理由断定p。再利用(DS)得到:

如果某人相信“p”是真的,就有理由断定p。

然而这成功地说明了“真”本身是断定的规范了吗?没有!不难看出这里所说明的其实是“信念”作为断定的规范,只不过使用真谓词进行表述(语义上升)而已。

当怀特说“T”的规范性在于“认为一个语句是T的任何理由,通过双条件句,可以转变为做出或允许该语句所表达的断定行为的理由”时,所犯的错误也是类似。因为根据(DS),“‘p’为真”与“p”是等价的,所以认为一个语句“p”为真的理由,通过双条件句,就是认同p的理由,而这个理由也是断定p的理由。假若追问这个理由是什么,若回答“认识的辩护”,那么起着规范性作用的就是“认识的辩护”,而不是“真”,“真”在这个过程中只起着语义上升的作用。

霍里奇过于强调“真”的表达性作用,反倒无法真正说明“真”本身是独特的断定规范。鉴于在霍里奇这样的收缩论者那里真谓词只是扮演表达性的角色而不是解释性的角色,多德(J. Dodd)干脆建议:收缩论者应该放弃“真谓词表达了断定的规范”这种说法。*Dodd, J., “There Is No Norm of Truth: A Minimalist Reply to Wright”, Analysis, Vol.59, 1999, p.294.

三、“真”作为断定的规范是否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

认为“真”是断定的规范,就不能仅仅承认“真”作为句法谓词参与表述断定的规范,因为所表述的可能是信念、认识的辩护等等其他规范,却与“真”本身无关。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是否确实标记了独特的、自成一格的(sui generis)断定规范。下面分三点加以讨论。

第一,“真”确实是断定的规范。正如在第一节所见,这只不过反映了人们关于“断定”这种言语行为的日常实践而已:

(NT)如果“p”不真,那么断定p就是不正确的。

或者以肯定的形式表述:

(NT*)如果“p”是真的,那么应该断定p。

运用(DS),可以将(NT*)等价转换为:(N*)如果p,那么应该断定p。(NT*)和(N*)本质上是一样的。在这里我们固然可以说“真”扮演了表达性的角色,但也并不仅仅如此,还可以同时承认“真”确实标记了断定的规范。“真”所标记的规范就是(N*),这个“标记”作用是由(DS)——真谓词的定义图式——所保证的。换言之,(DS)既定义了真谓词,也让真谓词起着标记断定规范的作用。正如柯贝尔(M. Kölbel)所说,没有比“真”更好的词去命名这一规范了。*Kölbel, M., “Wright’s Argument From Neutrality”, Ratio, Vol.10, 1997, p.44.

第二,“真”所标记的断定规范是独特的。“真”所标记的断定规范是(N*),这一规范的独特性在于它与信念、认识的辩护等其他规范形成对照。譬如,尽管我们相信p,但如果非p(“p”不真),则断定p仍是不正确的;又或者,尽管p得到认识的辩护,但如果非p(“p”不真),则断定p仍是不正确的。由于“真”标记规范(N*)是由真定义的图式(DS)所规定和保证的,所以“真”作为断定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也是独特的。

第三,“真”标记了独特的断定规范是否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呢?怀特对此持有肯定的态度。他说,如果“真”确实标记了断定行为的独特规范,那就会有“一个行为遵循或不遵循该规范之所在的东西。而无论其地位是什么,都将会是该行为的真实特征”*Wright, C., “Truth: A Traditional Debate Reviewed”, p.215.。“那便没有余地争辩说‘真’只是一个语法上的谓词,其作用不是归属(attribute)实质性的特征。”*Wright, C., Truth and Objectivity, p.18.然而怀特并没有给出论证,我们无从得知为何“真”标记了独特的断定规范就意味着“真”必定表达了性质。克利夫(J. Cleve)指出,收缩论(其核心主张是“真”不表达性质)与“真”作为独特的规范这一点相冲突的条件是:性质内嵌于规范之中,即一个规范就是一种规范性质(normative property)。但若如此,怀特对收缩论的质疑就与规范性无关,而是与性质的特性(propertyhood)有关。*Cleve, J., “Minimal Truth is Realist Truth”,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56, 1996, p.874.

无论如何,如果怀特认为“真”标记了独特的规范就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从而收缩论是错的),那么他必需独立地阐明这种性质究竟是什么。

四、规范、性质与多元论

认为“真”表达了性质,这就涉及“性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有时收缩论者也不否认“真”表达了性质,例如霍里奇就认为,由于“是真的”在逻辑中被形式化为一个谓词,那就应该被视为表达了性质,尽管没有根本的特性(underlying nature)。*Horwich, P., “Realism Minus Truth”, p.879.这种从纯粹逻辑句法的角度来理解“性质”是一种唯名论。按照这种理解,就连元伦理学中的情感主义(emotivism)也不必否认道德谓词(如“是恶的”)表达了性质,但否认道德谓词表达性质恰恰是情感主义的定义特征。按照通常的理解,性质应该是事物的真实特征(real characteristics)。霍里奇对性质的宽泛理解剥夺了“性质”一词的本来意义,由此所达到的一致(霍里奇自认跟怀特一样承认“真”表达了性质)也只是表面上的一致,不是实质上的一致。为了避免在“性质”一词的用法问题上纠缠,学界一般将收缩论的核心主张表述为:否认“真”表达了实质性的(substantial)性质。笔者也采取这种表述,不过为了行文简练,本文用“性质”一词指“实质性的性质”。

如果认为“真”标记了断定的规范就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那么除非默认规范性(normativity)本身就是一种性质,否则就要独立地阐明“真”所表达的性质究竟是什么。这就返回到传统的真理论问题上去。其中一种最典型的看法是把“真”定义为“符合于事实”。但是从真之多元论(truth pluralism)的角度来看,“符合论”即使没有问题,其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仅适用于事实领域。在其他非事实的(non-factual)领域,如数学、道德(假设持有反实在论立场),就不能把“真”定义为“符合于事实”,因为这些领域没有事实可言。这时,要么把“真”定义为其他性质,例如把数学命题的“真”定义为“得到证明”;要么根本否认“真”适用于该领域,例如元伦理学中的表达主义(expressivism)就认为道德陈述没有真假可言。

如果接受真之多元论,认为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真性质(truth properties),再加上“真”作为断定的规范就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那么不同领域的断定就有不同的规范。这样一来,这些不同的规范就很可能缺少共性,“真”也不是一种统一的规范。

这一点可以参照塔伯里特(C. Tappolet)针对真之多元论所提出的混合合取(mixed conjunctions)难题来加以说明。*Tappolet, C., “Truth Pluralism and Many-Valued Logics: A Reply to Beall”,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50, 2000, pp.382-385.假设“p”代表“地球是圆的”,“q”代表“1+1=2”,这两个语句分属不同的领域(日常物理、数学)。按照多元论的主张,“p”之为真是由于符合事实,“q”之为真是由于得到数学上的证明。这样,“p”和“q”由于分属不同的领域而具有不同的真性质。现在考虑合取句“p & q”,这个合取句被称为“混合合取句”,因为其合取支来自不同的领域。显然这个合取句是真的,这是由于其合取支“p”和“q”都是真的。现在问:“p & q”具有何种真性质呢?显然不是“符合于事实”或“得到证明”,因为这两个性质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取支,不能属于整个合取句。如此一来,要么合取句没有真性质(“真”一词用于合取句时没有表达性质),要么合取句具有额外的第三种真性质。然而这额外的第三种真性质是什么呢?似乎无法给出满意的回答。假若退一步,承认合取句虽然为真,但“真”一词应用于合取句时却没有表达性质,那么我们为何要认为“真”应用于两个合取支时表达了(不同的)真性质呢,为何不一开始就认为“真”无论何时都不表达性质呢?

将上述混合合取难题移植到断定的规范。假设“真”作为断定的规范就意味着“真”表达了性质,该性质大致可视为断定行为的规范性质(normative property)。由于“p”和“q”的真性质不同,用“p”和“q”分别作出的断定所遵循的规范也不同。假设“p”和“q”分别遵循规范N1和规范N2,那么用合取句“p & q”所作出的断定又遵循什么规范呢?显然既不是N1也不是N2。假设是额外的第三种规范,这种规范又是什么呢,它对应何种真性质呢?似乎无法给出满意的回答。假若退一步,承认用合取句“p & q”所作出的断定尽管以“真”作为规范,却不必要求“真”表达性质,那么同样道理,用“p”和“q”分别作出的断定尽管以“真”作为规范,也不必要求“真”表达性质。

混合合取难题被视为对真之多元论构成严重威胁。不少真理论者转而承认“真”表达了一个不分领域的统一的真概念。而最简单最少形而上学负荷的做法就是承认这个概念是由(DS)所定义的,这就是收缩论。

多德认为,根据霍里奇的收缩论,“真”只是一个表达性的谓词,因此尽管我们不否认(N*)的实例是规范性的,也不意味着要承认所有断定都遵循的普遍的真之规范(general norm of truth)。*Dodd, J., “There Is No Norm of Truth: A Minimalist Reply to Wright”, pp.296-297.多德所列举的规范性实例是:

(N**)应该断定雪是白的,仅当雪是白的;应该断定煤是黑的,仅当煤是黑的,等等。

多德的看法可归结为两点:(1)他似乎比多元论走得更远,认为不同的断定有不同的主题(subject matter)和不同的目标,因此不同的断定(即使属于同一领域)所遵循的规范会因各自的主题不同而不同。于是断定“雪是白的”的规范是雪是白的,断定“煤是黑的”的规范是煤是黑的,这两个断定的规范各不相同。(2)他认为由于“真”只是一个纯表达性的谓词,因此“真”不是一种独特的断定规范。

关于(1),按照多德所理解的规范性,不同的断定有不同的规范,有多少断定就有多少规范,这就使得断定的规范的数量无穷多,我们甚至无法总结出这些规范的一般特征。这无疑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关于(2),多德过于强调“真”的表达性作用,忽略了“真”其实可以标记断定的规范(N*)——我们对(N*)的理解就是对“真”作为断定的规范的理解。

五、“真”作为断定的规范

真谓词是一个可以跨领域(物理、数学……)应用的谓词,既不必表达该领域的特殊的真性质(符合事实、得到证明……),也不必表达一种不分领域的普遍的真性质。那么“真”作为断定的规范是在何种意义上说的呢?笔者认为“真”可以在唯名论的意义上作为断定的规范。事实上,怀特在利用(DS)论证“真”作为断定的规范时,为了避免窃取论题——为了避免一开始就假定“真”表达了性质(即假定收缩论是错的)——他是以“真”作为谓词去论证存在独特的真之规范的。他写道:“一个谓词,F,是……规范的,仅当参与者对一个行动的选择、赞同等等事实上是受到他们是否判断该行动是F所支配的……我想要做出的第一个评论仅仅是,收缩论承诺了一个论点:T谓词对于任何断定实践来说是……规范的……”*Wright, C., Truth and Objectivity, p.16.这其实就是暗示可以在唯名论的意义上把“真”视为断定的规范。笔者采纳这一观点,所以本文始终使用加了引号的“真”以突出其唯名论的意义。遗憾的是怀特没有明确提出和坚持这一主张,仅仅视之为临时性假设,反倒致力于证明“真”表达了性质。

之所以说“真”在唯名论的意义上作为断定的规范,主要是为了强调“真”没有表达性质,并不是说这种规范是多余的,也不是说“真”这种规范没有任何可予说明的特征。“真”所标记的规范是(N*),(N*)的特征就是“真”作为断定的规范的特征。如何理解这种规范呢?

第一,正如怀特所论证,我们能够通过(DS)理解这种规范。但是与怀特不同,笔者认为除了真值条件的“客观性”之外,我们无法进一步详述这种规范的特征。所谓客观性是指独立性。真值条件的客观性就是一个语句“p”为真的条件(即p)是否成立是独立于人的认识的。客观性正是“真”这一规范区别于信念规范和认识的辩护规范之所在。

普赖斯认为,“真”确实是作为一种规范起作用,不过是以一种消引号的功能(disquotational function)没有说明的方式。*Price, H., “Three Norms of Assertibility, or How the Moa Became Extinct”, Nous, Vol.32, 1998, p.248.普赖斯的意思是(DS)本身无法说明“真”这一规范。他建议对“真”这一规范作出进一步说明:

(NF)如果事实上并非p,那么断定p就是不正确的。

称之为“事实规范”(普赖斯称之为“第三规范”)。事实规范无疑也具有客观性。事实规范与规范(N*)的差别在于添加了“事实上”这一短语。这里有两个问题:(1)“事实”概念在本体论上是可疑的。弗雷格就认为“事实”只不过是“真的思想”(true thoughts),而不是外部可感知世界中的实体。塔斯基(A. Tarski)更是明确地将“事实”概念排除在他的真定义(T型等值式)之外。*Tarski, A.,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 and the Foundations of Semantic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4, 1944, p.361.(2)即使我们接受“事实”这一概念,其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仅限于事实领域。在非事实领域,譬如数学、道德(假设持有反实在论立场),事实规范就会失去作用,而这时规范(N*)仍然可以起作用,并不因缺少事实性而失去规范性。

第二,强调真值条件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承认“真”表达了性质。关于真值条件的客观性,怀特写道:“对于收缩论来说,每一命题——或至少那些具有客观主题(objective subject matter)的命题——都有一个客观的条件,即等值图式的适当实例所指明的条件,在该条件下为真。”*Wright, C., “Truth: A Traditional Debate Reviewed”, p.215.这与收缩论的立场没有冲突,收缩论者完全可以承认真值条件的客观性,即命题p为真的条件是否成立是独立于人的认识的。

然而怀特接着认为,如果命题p为真的条件事实上(as a matter of fact)成立,这连同真谓词独特的规范性,就迫使我们认识到确实存在p遵循或不遵循独特的真之规范的东西,这就等于承认“真”表达了真实的(real)性质。*Wright, C., “Truth: A Traditional Debate Reviewed”, pp.215-216.

如果怀特所说的“事实上”只是“客观性”的另一种说法,而不是要引入本体论的“事实”概念,其实无法得出“真”表达了真实的性质。正如多德所指出,一旦真谓词的透明性(transparency)被正确理解,怀特所证明的就只不过是:“p是否得到[认识的辩护]”的问题不同于“是否p”的问题。而这一点是那些对实在具有坚实意识(robust sense)的人早已经知道的。*Dodd, J., “There Is No Norm of Truth: A Minimalist Reply to Wright”, p.298.

(责任编辑 任 之)

B81

A

1000-7660(2017)03-0110-06

周振忠,(广州510275)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暨哲学系副教授。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13WKPY32)

猜你喜欢

谓词客观性怀特
纯真的力量一一比利·怀特作品欣赏
宪法解释与实践客观性
重要的东西
被遮蔽的逻辑谓词
——论胡好对逻辑谓词的误读
党项语谓词前缀的分裂式
重要的东西
康德哲学中实在谓词难题的解决
德里克·怀特
聚焦以能力立意的六种“客观性”函数问题
索契冬奥会单板滑雪U型场地技巧决赛裁判员评分的客观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