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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犯罪形势及其法制监管

2017-01-27陈柳言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商科

消费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

陈柳言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商科

网络经济犯罪形势及其法制监管

陈柳言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商科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得二十一世纪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作为信息传递、交流的媒介,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其经济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网络经济犯罪主要与电子商务相互联系,这是一种全新的犯罪模式,犯罪分子常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相关互联网技术为自身攫取不法利益。当前网络经济犯罪呈现出犯罪频率高、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危害严重等特点,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特点,完善相应的法制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维持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了当前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从网络经济犯罪特点出发,结合网络经济犯罪现状,对网络经济犯罪形式及其法制监管进行探究。

网络犯罪 特点 形势 法制监管

网络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网络犯罪主体往往呈现出团体化、多元化、犯罪环境复杂化的特点。当前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追求高额利益的而从事网络经济犯罪。有关部门应当从加强网络经济法制监管出发,切实预防网络经济犯罪、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以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网络经济犯罪形势

(一)网络经济犯罪形式多样化

网络经济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猖獗,并呈现出犯罪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网络经济犯罪形式,第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网络诈骗是网络经济犯罪的一种常见形式,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盗取他人的个人资料,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使用;或者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诈骗、网络窃取等方式获取了他人资料,并伪造虚假身份信息盗用他人名下财产。如2011年侦破的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中的漏洞,通过互联网非法窃取多名用户资料,采取伪造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方式恶意在他人名下透支信用卡,涉案金额达28.59万元。第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合同诈骗,网络合同是网络经济犯罪的最常见形式之一,其涉案金额相对较大。其犯罪形式主要为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谎称能够提供股份转让、经商招募等信息诱骗当事人。与其他网络经济犯罪不同,其犯罪信息作假程度较高,往往使得当事人信以为真。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以签订电子合同为由,骗取当事人钱款之后,即切断与当事人的联系。第三是网络传销,网络传销也是近年来网络经济犯罪的常见形式,其往往是利用公司投资可获得巨大利润为由,诱骗投资者投资购买公司产品,甚至动员当事人发展下线,形成一条网络传销链条,极大地危害了网络经济秩序。

(二)犯罪主体智能化

犯罪主体智能化是网络经济犯罪有别于传统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网络经济犯罪常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媒介以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网络经济犯罪与现实中的经济犯罪不同,其是一种在虚拟空间、文化空间以及精神空间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对比各类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不难发现,网络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数都掌握有专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网络操作技能。从网络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也不难分析出这一现象的原因,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也在不断提高,但凡能够突破计算机网络安全屏障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绝不会是平庸之辈。总的来说,当前网络经济犯罪主体逐渐趋向于高学历、年轻化的人群。这些人受到高额犯罪回报的诱惑,利用自身网络技术优势实施犯罪。部分网络经济犯罪分子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学习,但其通过各种渠道提升了自身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具备了犯罪基础条件。

(三)犯罪方式抽象性以及犯罪时间的持久性

相对于传统的网络经济犯罪形式而言,网络经济犯罪更具抽象性。上文已经提到,网络经济犯罪的媒介是互联网,犯罪分子利用计网络技术窃取了网络系统电磁信号记录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而实施网络经济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发生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当中,不受到时空限制,因而其犯罪形式具有抽象性。这种抽象的犯罪形式往往给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阻碍,一旦犯罪分子利用其计算机网络技术销毁了相应犯罪证据,往往会造成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悬而不决。除了犯罪方式抽象性特点之外,网络经济犯罪还暴露出另一个普遍的特征:犯罪时间的持久性。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一旦得逞后,便会认为网络经济犯罪的成本低、收益高,因而会铤而走险,长期地、重复地实施网络经济犯罪。同时,对于一些短期犯罪收益不高的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往往会长期作案,企图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例如,部分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程序漏洞或泄露的被害人信息,最初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小数目金额转入至其账户中(犯罪分子最初转走的犯罪金额较少,被害人可能难以察觉),但其长期非法转走被害人的资金,积少成多,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身欲望,很可能长期重复实施网络经济犯罪行为。

(四)犯罪主体团伙化、国际化

我们注意到,网络经济犯罪主体几乎都是有以团伙的形式实施犯罪的。随着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不断提高,以一人之力已经很难突破程序漏洞为犯罪行为提供客观条件。因此,犯罪主体常以团伙的形式进行作案,网络经济犯罪团伙往往拥有明确的分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负责制作相应的病毒、木马,有的犯罪分子负责将这些病毒、木马投放到网络中对网站进行攻击,有的犯罪分子负责非法获取被害人的相关信息,有的犯罪分子负责转移被害人的欠款等。同时,网络经济犯罪还呈现出国际化犯罪的趋势。计算机网络的交互性、跨区域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网络不再受到区域限制,这也为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实施国际化犯罪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对某一网络实施攻击很可能影响到整个网络世界的安全。例如,有的网络经济犯罪分子通过收买银行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了银行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其伙同境外的犯罪分子冒充客户在境外网站实施虚拟购物,使得银行垫付给特约商户的境外消费款被骗。

(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干扰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

高额的经济利益是引发网络犯罪主要原因,网络经济犯罪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家的描述: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他们敢践踏人家的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们就敢冒着判处绞刑的危险犯罪。网络经济犯罪所攫取的非法利益几乎不需要投入到过多的犯罪成本,这也是众多犯罪分子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例如,2001年1月上海警方侦破的一起网络传销,据调查,该起犯罪案件从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短短三个月涉案金额就已高达1300万元。许多网络经济犯罪披着电子商务的外衣堂而皇之地实施犯罪,其对电子商务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网络经济犯罪侵害了国家、团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网络经济犯罪成因分析

网络经济犯罪固然是部分犯罪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进而铤而走险的一种犯罪行为,但也间接暴露出了我国当前网络法制监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我国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网络经济形成之初就就表现出缺乏有效法制监管的问题。例如,在某一些职位上,一人或者某一团体从事软件开发、使用以及维护等工作;网络用户对个人账户管理不够严格;缺乏个人信用机制等。西北工业大学的曾某,受到利益驱使,利用自身开发软件和管理密码系统的便利,实施网络犯罪。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有待完善。第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制监管措施,网络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传统的法制监管措施难以适用于新时期的网络经济监管。当前,我国相关法制监管措施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阶段,这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网络经济犯罪的法制监管

(一)加强网络环境信息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措施都是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这种亡羊补牢式的做法难以预防网络经济犯罪行为。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出击,将净化网络环境作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完善相应的监管流程,切实加强对网络环境的信息监管,彻底遏制一些人犯罪意图。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着网络经济犯罪发展动向,从两个方面加强对网络环境的信息监管,分别是公开层面和秘密层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其自身的网络情报系统,组织训练一批专业的网络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鼓励群众揭发、检举网络经济犯罪行为。同时,网络经济犯罪侦查队伍需要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和探讨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的相关手法、特点、规律和趋势,切实掌握打击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的主动权。针对一些网络经济犯罪多发或易发的行业、部门,应当加强与这些行业、部门的交流和沟通,以切实保障其网络系统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例如,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银行、证券公司的联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一个数据信息系统,安排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网络系统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监管网络经济犯罪行为

立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是监管和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的主要部门,二者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协作,共同监管和惩处网络经济犯罪。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应当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经济犯罪本质上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法律条例部分适用于网络经济犯罪,但网络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有具有其特殊性,现行的经济法并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立法部门仍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经济法。例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罪名在法律中仅限于入侵国家、政府等机要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现阶段立法部门可以将其延伸到企业、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过程中,加大对民用网络的保护力度。再比如,当前网络经济犯罪的处罚主要以拘役和有期徒刑为主,可以考虑延伸为财产惩罚和剥夺网络使用资格等惩罚,即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活动,以实现对犯罪经济犯罪的惩处和教育。

对于公安部门而言,基于网络经济犯罪的跨时空性以及较强的技术性等特点,公安部门中的侦查部门应当与内部网监部门、治安部门等加强协作。扩大对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范围以及加强对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力度,公安部门可以考虑在社会层面共享相关网络信息(与打击网络经济犯罪相关的信息),发动民众打击网络经济犯罪行为。此外,公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国际之间、地区之间的相关协作,建立一个情报共享、协助侦查的合作关系,以更加有效地查处和惩戒网络经济犯罪。

(三)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约束,切实预防网络经济犯罪

加强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约束的意义在于提高各部门网络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行政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某一网络系统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某一网络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切实将监管、维护网络环境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人身上。同时,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强化互联网和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提高每一位网络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并拟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约束其一般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网络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了当前经济犯罪的新趋势,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对网络经济活动的全面监管,切实维护网络经济秩序,并希望本文对此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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