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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著作权保护的保护模式创新

2017-01-26刘晓宁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保护模式独创性

刘晓宁

(100745 人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

浅谈著作权保护的保护模式创新

刘晓宁

(100745 人民法院出版社 北京)

由于传播速度快、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为载体,其中不乏大量原创的内容,那么这些“微博”的创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如果具有那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责任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作为近两年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因其微小便捷的特点深受大众的喜爱。微博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分享”,随手的一张照片,即时的心灵感悟都可以让自己与他人“分享”。但是,它给人们沟通上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一些困惑和烦恼。人们挂在微博上的“微表达”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有,如何来界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微博用户几千万,侵权者怎么找呢?笔者在下文中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前提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作品”的法律,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也就成为微博享有著作权的前提。那么“作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①必须具有独创性。作者应该独立地创作完成。②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作者须以文字、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仅有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能称为作品。③作品能够被复制且不违法。从这三个条件来看,如果微博的内容具备独创性且不违法即可构成作品,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独创性直接关系到微博著作权的是否存在,因而其外延应该被准确的界定。何为独创性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作品独立说”,这种观点认为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该作品即具有独创性。“个人特点说”:如果作品的形式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独创性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微博若具有独创性且内容合法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40个甚至更少的字数并不会影响其构成“作品”。如今,微博正用自己的方式促进着传统信息共享模式的变革,网络著作权既能享受到这种变革带来的好处(作品的创造成本低,发布方式简便,几乎没有审批程序过长的烦恼等),又经常在不经意的转来转去中被侵权。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呢?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运营商责任

1.转发行为是否侵权

相比普通作品,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便能显示原微博的内容,但同时也能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一定的区别。微博的主要功能的确在于信息分享,但是转发行为是否合法呢?网友间的复制行为,学理上称之为私人复制,私人复制是指个人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转发的定义,但实际上看网络中的转发和现实中转载的内涵十分接近,我们不妨可以参照转载的概念进行比较。因此,从性质上讲,私人复制属于个人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范畴,并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并不排斥自己的微博被随意转发的原因。同时,微博的生命恰恰在于传播,在于分享,微博的大量转发在很多时候可以让优秀的“微博作品”一夜爆红,这也许更是作者希望见到的。

2.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正如笔者上文论述的那样,合理的转发的确不侵害作者微博著作权的,那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权呢?2011年10月,童话大王郑渊洁讨伐一名为“方雨007”的用户:“拜托您百忙中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啊”。“方雨007”的博主于2011年7月7日发布一条微博,竟与郑渊洁之前发布的针对北大数学系高材生遁入空门的微博一字不差,标点也一处未改。“微时代”开启后,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微博具有易获取性和易扩散性,微博被无偿“拿走”的现象层出不穷。除了利用网络侵权,一些平面媒体、出版商等未经“微博主”同意就将微语录刊登或集结出书,同样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这与前文的侵权行为只是方式不同,实质却一样。除此之外,转发过程中对原微博内容的添附、篡改、断章取义等的行为因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而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三、创新著作权保护的保护模式

我国一向重视对互联网的监管,不断提高互联网安全的维护水平。微博的著作权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其安全也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呢。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创新保护机制:

第一,微博的半实名制。匿名制的微博还是有很多益处,微博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监督的利剑与其匿名制不无关系,所以笔者并不赞同完全的微博实名制。这里的半实名制是指网民在使用微博时仍然可以使用自己昵称,但是在注册之前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档案,使用真实姓名,且此信息不对任何人或者组织公开。只有当微博主利用微博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才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审查调用。很多匿名用户之所以随意抄袭别人的微博内容,因为他们觉得可以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免于法律制裁。如果实行半实名制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微博著作权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明确侵害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普遍较低,即使侵权行为得到追究并受到惩罚,往往也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赔偿标准而免于应有的不利,这对微博的著作权人是十分不利的。微博的使用者高达千万之众,一次著作权的侵害可能导致受害人巨额的损失,赔偿标准不确定的法律很难救济被侵权人损失的利益。法律应该是确定的,而不能是含糊不清的。结合司法实践,通过立法来统一合理的微博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适当提高赔偿额度,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是一项有利的举措。

微博著作权很特殊,它的保护需要立足实际区别对待。微博著作权又很平常,终究它就是著作权的一种。掌握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微博著作权问题就变得不再棘手。微博著作权的保护离不开微博用户的自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业规范和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定能够引导微博用户增强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使微博文化得以有长足的发展。

[1]吴杰.论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网络传播版权的保护[J].东南传播,2016(12):87-89.

[2]李萌.网络环境下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广播,2015(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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