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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利思义
——话义德

2017-01-26王德成

党员干部之友 2017年8期
关键词:仁爱孟子君子

□ 王德成

见利思义
——话义德

□ 王德成

仁爱是义的本质内涵

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否合理适宜,首先的标准是是否符合仁爱这一要求。在中华传统伦理美德中强调的是仁义并举,仁强调的是一种血缘、道德情感,义强调的是一种道德准则,这种道德准则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血缘和道德情感,也就是说仁爱是本质内容,义是实现仁爱的表现形式。孔子强调“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正是这种血缘亲情之爱才能体现人是社会道德意义上的人。孟子强调“居仁由义”,认为君子应该是居仁由义,勇于担当的,即“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这是孟子对孔子思想的进一步拓展。汉代醇儒董仲舒认为“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是说若没有仁,我就不是人;若没有义,我就不是有爱心的人。仁是爱人,义使我成为有爱心的人。董仲舒在这里诠释了仁和义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意义。

仁义是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重视人道的最重要标志。孔子强调:“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在这里,义作为行为的基本方针,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及个人思想和言行的准则,也是人固有的本质属性;义是仁内在的、原则性的规定,失去义则失去人的本性,所以一切都以义作为标准。到了孟子时代,孟子认为人天生具有仁义之心。“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在这里,孟子把仁比喻为人心,而把义喻为路,组成了符合社会道德意义的人的心路历程,使仁与义达到统一。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义的作用是培养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观念和素质,是道德情感的外在表现。仁是对他人爱的道德情感,义是约束自己要有对他人爱的情感的自律;仁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体现出来,但社会实践活动处于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仁的表达便有了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只要爱得合理适宜,合乎仁的要求,就是义。因此,仁是义的本质内涵。君子只要做到了义,就能有爱心、心怀天下、舍己成仁,为社会大众服务。

礼是义的外在价值判断标准

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否合理适宜,还要看是否符合礼的要求。礼是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规范。礼不仅为外在的行为规范,还贯彻义的精神。“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是说义是根本,但要遵守礼制才能体现出义来。“道德礼义,非礼不成”“故礼也者,义之实也”,把礼作为践行义的可操作的规范来对待,这就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义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的价值标准。

在正常状态下,只要人的行为规范合于礼、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即称为义。孟子称:“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是说人要是干了该干的就是义,做了不该做的就是不义。又如“敬长,义也”“羞恶之心,义也”,这些都是因为遵守了礼的要求,被称为义。荀子明确提出了以礼为义的判断标准:“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即“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忠、孝、悌、敬等道德要求。宋理学家认为“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凡是符合规律的就是义。大家熟悉的“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故事,主要讲的是违背当时礼制的事。

当然,在非正常状态下违背礼制的行为,就应该另当别论了,不能一概用礼来判断是否不义了。大家熟悉的《孟子·离娄上》中,孟子说,男女授受不亲,是礼;然而当嫂子掉入水中有生命危险时,就应该“援之以手”,伸手援救嫂子。如果此时还顾虑男女授受不亲,就是不义了。这个故事就是说,礼的规定只能是针对一般情况,而世事复杂,总有许多预料不到的情况发生,因而必须有变通;在变通情况下的行为不能说是违礼了,更不能说是不义了。所以,礼只能在一般情况下作为义的外在价值判断,当有了特殊情况时,还要回归仁的本质来判断是否符合义的要求了。

在中国传统伦理价值观中,把义视为思想、行为之所宜,以“为义”“行义”为思想、行为价值的评价标准,义又往往与利对举,形成以义制利的“见利思义”的价值观。

见利思义是大利

中国传统的伦理价值观中虽然倡导以义制利的“见利思义”的价值观,但并不否认人们对利的追求。孔子就认为,追求富与贵是人之大欲,孔子治理国家首先想到的是使老百姓生活富足。孟子也提出了“制民恒产”的治国方略,荀子明确说义与利是人之所“两有”,董仲舒则指出义利为人之“两养”,即“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这些都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视物质利益问题。那么,为什么还要强调以义制利的“见利思义”的价值观呢?

因为义是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也是一种利,不是个人的利,而是群体的更大的利,是天下国家之公利,亦即福利、民利、大利。

人必须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才能生存发展,个人必须顾及他人之利和群体之利才能避免争斗、混乱和灭亡。所以任何群体只有用义来约束和规范、调节成员的求利行为,使每个成员从群体中得到属于自己的利,才能保证群体的和谐发展。孔子说:“义,利之本也。”指明了义就是利。荀子说:“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指出用义来制利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

见利思义,引导和规范人们如何求利才能不影响他人、群体的利,保证群体的和谐共生,要求人们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强调“君子喻于义”“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君子不是不求利,而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符合义的要求。

宋明理学家明确地提出“计利则害义”,因而他们坚决反对为求富而害义。“富,人之所欲也,苟于义可求,虽屈己可也;如义不可求,宁贫贱以守其志也。”这就要求君子圣人应当做到求利不妨义。

当今时代,党和国家虽然鼓励人们追求自身正当合法的利益,但也有一个如何运用正确的适当的方式去追求自己利益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的义德进行传承,既要肯定人们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要强调人的道德水平的提升,坚持在义的限定下合理追求私利。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传统的义利观所强调的公义、公利,有益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发展,也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传统义德所内含的“适当、正当、应当”等内容,也有助于帮助道德主体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从而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文明素质。现实中,有很多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忽视了传统美德中义的道德规范和标准要求,造成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中国传统的义德观告诫我们,在取利的时候,首先应当自觉理性地判断,这种方式是否适当、合法,要看是否符合仁的要求和当代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义的判断标准的,要敬而远之。如若有如此之心态和行动,必将推动中国社会更加清廉和昌盛。

〔作者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儒学与民国文化动力问题研究(J 1 1 WE0 3)的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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