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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沉船吃人案

2017-01-25李阳阳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中国矿业大学功利主义杀人

李阳阳

(10008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北京)

浅析英国沉船吃人案

李阳阳

(10008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北京)

英国的沉船吃人案,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法学界人世的关注,案件的杀人事实很清楚,但结合案发的情况来看,判决无罪似乎又是合情合理。本文在借鉴先贤的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主流的无罪判决理由进行了基本简单的汇总,进行了无罪论述。

沉船吃人;无罪;自然法;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

1884年,英国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海难食人案“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此案是标准的疑难案件,也是困扰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难题,从不同的法学理论出发去论证,可以得出结论完全相反的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本文作者才疏学浅,尝试借鉴先贤的法学思想,进行无罪的论证。

一、自然法的观点

案发时他们不在法律管辖之下,所有实在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法律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而在当时的环境下,四名船员在茫茫大海中漂泊,面对恶劣的生存环境,求生变成了唯一的信念与正义法则,这时候再去跟他们讨论遵守法律等待援救,似乎是天方夜谭,也许遵守法律会带来4条生命的丧失。正如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并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社会秩序的。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做出了当时最有利的选择。

二、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

从法律条文着手,审判之依据不应该超脱于现行有效之法律规范。即仅以法律条文为研究参照的对象。这在刑法学中可以体现罪刑法定之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案中,其吃人之行是否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之规定?

故意杀人罪需要“故意”,“故意”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的要求,例如,缺乏必要主观状态的被告(如小孩闹着玩,低能儿,精神障碍者)应当被判无罪或者减轻罪行,即被告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就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故意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出那样的选择,而不是杀人这个选择。被困的船员们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但却是被死亡所强迫的,因此说不是出自他们自己的意愿,因而不是故意的。如果不选择杀人,他们只能选择死,基于同正当防卫一样的原因,他们没有犯罪的故意。既然“故意”中的内涵有的满足有的不满足,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再者,我们也准确评估被告当时的心理状态。在茫茫大海中漂泊数日,没有淡水与食物,虚弱的身体和极度饥饿带来的眩晕,加上自然的恐惧和焦虑,我想,这给被告们心理上所带来的压迫,很轻易就超过了我们在其他案件中要求的可免责的责任能力减弱的最低限度。

三、功利主义的观点

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某些场合,某人不得不死,且让他去死比让其他人去死更合理,或者一命换多命,船员们的杀人是为了避免四个人都死亡,选择杀人好于等待死亡。无论我们对人性怀有多高的期待,我们都必须承认,在面临现实死亡威胁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死亡总好过四个人的死亡。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计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这种情形规定了“最大最小值规则”。“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即使对于被杀的帕克来说,这也是他除此之外最优的结果。我们可以想象,其他三个人生存下来被营救后,出于道义或者出于责任,都会给予帕克的家属一定的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的结局也比四名被困船上的人员全都饿死的结局要好的多。

四、探究立法精神

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正如法律谚语所说:“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所以,本案应当探究立法之精神,即立法之目的为何,立法之初衷是为了惩戒何种犯罪,程度为何,对象为何?法律并非想惩治在这种不吃人就会饿死更多人的极为特殊之情形。因为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发生的几率也只有偶然性,并不是刑事法律保护之范畴。而且刑法中应当为当事人所考虑,即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之问题。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于行为时能够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在当时恶劣的情况下,让他们不选择牺牲即将死去的帕克以挽救其他三人生命,而是选择4个人都在小船上慢慢的等待死亡,似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五、最优策略的选择

被困的船员们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宣判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船员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六、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如果被告确实在理论上违反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试想一下,我们的惩罚会带来什么呢?对于这3个没有邪恶意图的被告来说,剥夺他们的生命就是最好的处罚吗?显然不是的。社会没有必要去防止3名被告的再次进行侵害的行为,他们的杀人意愿,也只是在被困大海上表现出来的极端处理方法,他们并没有对真正的社会构成威胁。就算做了有罪判决,假如在下一次遇到这种极端的情况,难道就会有人因为刑罚的震慑而选择不杀人慢慢等死吗?显然,法律的指引与强制作用,在此时毫无意义,杀人仍会是唯一的最优选择。

行文至此,再回头看前面浅显的论述,每一点都是漏洞百出,都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抨击与批判,当选择进行有罪推论时,也可以列出很多观点与理由,然而依然并不是完全的真理,这也就是法理学的魅力所在。各种观点在交锋中相互促进,形成整个学科的向前发展。出于现阶段的自己,对于问题的探讨似乎并不重要,对于这个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法学思想才是自己学习的重中之重,希望以此问题的研究为契机,继续对法学这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

李阳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硕2016级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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