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再思考

2017-01-25任萍孙寅平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5期
关键词:检察室看守所职能

●任萍孙寅平/文

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再思考

●任萍*孙寅平**/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实施后,看守所检察监督被赋予了许多新职能,其职能特点和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接触被羁押人员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看守所检察监督已经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应当将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强化刑事监督、实施精准监督的重要突破口,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视角,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方式,推动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看守所检察监督 刑事检察 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丰富了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看守所检察监督的特点和性质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看守所检察监督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作为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接触被羁押人员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看守所检察监督已经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因此,检察机关要将其作为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抓手之一来重新认识、重新定位,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视角、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方式,推动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的新变化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看守所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它的监督对象主要是看守所及其监管干警,监督范围主要是看守所的羁押监管活动(包括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因而,无论是社会上、还是检察机关内部,都把看守所检察监督视为边缘业务部门,不仅领导和关注程度不够,而且往往把这个岗位作为安置即将退休或所谓“闲人”的驿站,严重制约了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开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等职能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基于有发现线索和履行职责的优势和便利,这两项职能一般都交由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行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第2款规定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中,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再次明确和强化了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监督职责。2016年7月,“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又被赋予了核查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的工作职能。

由此可见,在被赋予了新职能之后的看守所检察监督,其职能特点和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监督对象看,已经不再局限于看守所,更拓展到了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从监督内容看,不仅要对看守所羁押监管活动实施监督,还要对侦查活动、侦查及审判期限及死刑执行工作等进行监督;从监督目的看,已从以往的保障监管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主,发展到了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防止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格局,防止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的职能比重逐渐加大、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和人员队伍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亟需新的变革。

二、看守所检察监督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

1.看守所检察监督是发现刑事执法司法违法问题的重要端口。看守所检察监督具有广阔的监督空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再到生效裁判的留所执行、投送监狱或死刑执行等众多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涵盖了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案到侦查到审判到执行的全部过程,涉及公安、国安、监察委员会、法院各个环节,涉及基层、中级(市级)、高级(省级)多个层级,能够及时发现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久押不决、超期羁押、违法违规办案等一系列的违法问题。因此,看守所检察监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环节一样,都是刑事法律监督信息导入的重要端口。而且相较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看守所检察监督直接深入看守所一线,可以通过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及时发现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从宏观上了解的执法司法工作的漏洞。

2.看守所检察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重大案件讯问法性核查是法律赋予派驻看守所检察室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防范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相关操作细则还没有出台,一些派驻检察室人员队伍规模、素质和能力有限,这项工作的还未能全面启动,成效还未能显现。《刑事诉讼法》第83和第9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依据这些规定,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还可以通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入所收押和临时出所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与犯罪嫌疑人谈话等方式,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现象,并防止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此外,死刑执行监督是保障死刑犯合法权益、防止冤案、防止错杀的最后一道关口。与死刑犯谈话、依法保障死刑犯的会见权是看守所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责,对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可能错判的案件、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情况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建议法院暂停执行死刑,并认真调查核实。

3.看守所检察监督是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身陷囹圄,处在被追诉的境地,其人身利益和诉讼权益极易遭受侵犯。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明确人权保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突出了对被羁押人员权益的全面保护。相较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具有最贴近被羁押人员的优势,被羁押人员随时可以约谈驻所检察官、随时可以控告申诉和检举揭发,驻所检察官也可以通过日常监督检察,及时发现、核查和纠正侵犯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权以及其他依法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4.看守所检察监督更能提升刑事法律监督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法律监督是否公正,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中立。只有监督主体保持中立且与被监督对象无利害冲突才能保证监督的公正性。看守所检察的监督形式具有非直接参与性。一般来讲,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仅仅是出于禁止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考虑,采用间接性的程序性监督方式,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简单来说,看守所检察监督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不涉及案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参与案件本身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因此,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具体的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没有相互制约关系,也没有利害冲突,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更有利于坚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更能有效排除执法顾虑和人情干扰,主动发现并依法移交刑事法律监督线索。

三、加强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建议

1.充分认识看守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当前检察机关正面临重大变革和挑战,各级领导必须转变观念,坚决摒弃以往“看守所检察是边缘业务、是二线岗位”的片面认识,把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拓展思路,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推动建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勤于监督、准确监督”工作格局,确保看守所检察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探索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彻底转变“要想干事,一天到晚干不完;不想干事,一天到晚没事干”状态。探索建立新入所人员必谈话、超期羁押线索定期摸排、捕后案件羁押必要性定期评估、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全程核查等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构建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通过常态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拓展和延伸看守所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渠道,及时监督和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切实有效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健全完善刑事法律监督线索衔接机制,畅通监督信息采集、分析和通报渠道。一是探索建立以看守所检察室为辐射点,省、市、区三级联动的法律监督信息统一管理机制,畅通信息流转的渠道,规范信息的办理和跟踪反馈流程,确保发现的案件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将“主动发现线索”纳入派驻检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派驻看守所检察干警发现和移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法律监督线索。二是完善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机制是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全面动态监督的重要保障,是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实现监所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山西省检察机关已经实现了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系统联网、监控系统联网,但实践中因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共享的信息仍然存在滞后、不准确、不全面等情况,同步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受到一定制约。三是建立健全监督信息智能分析平台,运用软件及时分析数据,及时捕捉违法信息,不断提升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效率,从而更好的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4.建立强有力的纠正违法机制,强化监督刚性。从立法层面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法律约束力,进一步细化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条件、形式和程序,要求被监督单位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并设计保障“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相应配套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建立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跟踪机制、重大问题层报上级和报告人大工作机制,与监察委员会、检察官法官遴选委员会建立违法违纪通报机制,确保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

5.配齐配强看守所检察队伍。看守所检察职能的广泛性、复杂性以及检察形式的特殊性,决定了作为派驻检察人员必须要具备娴熟的业务和过硬的技能,他们不仅需要全面掌握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和侦监、公诉、控申等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看守所内部的工作流程,掌握计算机、犯罪心理等相关基础知识。因此,为充分发挥看守所检察的职能作用,配备和培养专业化、复合型的驻所检察人才势在必行。要根据新形势下看守所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配齐配强足够扭转现状、打开局面的编制和人员;要优化驻所检察人员的年龄结构,为看守所检察的创新发展奠定基础;要注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积极开展岗位培训,鼓励开展看守所检察实务理论研究,提升看守所检察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030021]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驻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主任[030021]

猜你喜欢

检察室看守所职能
职能与功能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完善
延伸监督触角 提升履职实效务实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全市区(自治)县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综述
看守所在押人员安全风险程度调查分析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
新闻浮世绘
对建国以来我军履行对内职能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