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

2017-01-25张广宇付有志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画像

□张广宇,付有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试论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

□张广宇,付有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犯罪心理画像本质上是对犯罪行为人有关特征的一种认识过程及其成果,是经过犯罪心理画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基于犯罪重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过程及其成果),根据逻辑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理论,并按照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和假设做出的推论。其可靠性有赖于犯罪重建的可靠性、相关理论的适用性、画像人员的职业素养。

犯罪心理画像;基础;犯罪重建;画像人员

近年来,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学者们广泛的研究兴趣,但是作为一个新生概念,仍需要我们不断加深对它的理解。李玫瑾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指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心理特点和背景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1]这样的描述并不能告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或电话号码等信息,只能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人生经历的传记式的描述,帮助侦查人员形成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心象”。尽管有时候这个“心象”与被抓获并定罪的犯罪人在许多方面都非常贴近,但是在抓获其之前,并不足以仅根据这个“心象”就在人群中一目了然地识别出“他”来。犯罪心理画像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某些令人不可思议的精准结论,尽管那只是不可复制的偶然情况,却过分抬高了人们对犯罪心理画像的期望。实际情况是,目前犯罪心理画像还很难达到如人们期望的精确程度。不过在一些特定的疑难案件中,犯罪心理画像还是给有经验的侦查人员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帮助。

一些著名个案,如布鲁舍尔博士对纽约“疯狂炸弹手”的分析,虽然被周知在实践中部分地证明了犯罪心理画像的贡献,[2]但是仅依靠这些被报道为有效画像的个案,其说服力依然是值得怀疑的。必须承认,由于案件没有最终侦破、有意或无意的“遗忘”、出版偏见等原因,那些犯罪心理画像未能有效帮助侦查的个案最终无法见诸于众。而已有对犯罪心理画像进行评估的研究中,也没有更多关注这些失败的案例。笔者无意从犯罪心理画像是否有效辅助侦查从而准确抓获犯罪行为人的角度去评估其功效,因为这还为时过早,至少在犯罪心理画像还仅仅处于实践尝试阶段时。相反,在理论上厘清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进而谨慎把握影响其结论可靠性的各项因素,似乎更有利于促进其科学性与可靠性的提升。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工作基础

目前,国内外学者还很难在犯罪心理画像究竟是一项艺术、一门技术还是一个学科这样的纷争中统一意见,但是它作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一个可能有效的环节已经在实践中尝试开展。那么我们就从工作的角度来考察它。正如任何一项科学化的工作流程,总是要规定各个环节的“工序”的,犯罪心理画像在刑事侦查工作流程中应该置于犯罪重建环节之后。

犯罪重建(holistic crime reconstruction),是指侦查人员发现并且检验与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基于整个证据系统重建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3]其实质就是对犯罪过程的描绘、刻画和思维再现,而在再现犯罪过程的前提之下,才能对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尤其是犯罪动机进行准确的推断。[4]因此,犯罪重建要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如何发生”的问题,即确定作案人的具体行为,而犯罪心理画像要在此基础上解决“为什么会如此发生”以及实施具有这样特性的行为“会是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所以说,犯罪心理画像的工作基础是可靠的犯罪重建。

刑事司法的目的之一,是就所能认识到并证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犯罪行为人法定的惩罚。然而不难发现,与人类其他活动一样,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将成为“历史事件”。如何准确地查明和认定事实,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确保惩罚恰如其分,就不得不依靠犯罪重建。作为一种回溯性的认识活动,犯罪重建也必然会受到各种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为了避免侦查人员的性格、习惯、思维方式、意图、期望甚至各种细微的偏见影响其在犯罪重建工作中对证据的感知、筛选、观察和解释,从而降低“观察者效应”所致的误差,除了使犯罪重建工作受制于刑事程序和证据规则之外,还必须反复谨慎地审视全体证据及其解释之间是否能相互协调、彼此支持,显示出明确的一致性,而且不存在与之矛盾的其他证据或对证据的否定性解释。实践中,在法庭审判期间,犯罪重建还需要经得起法官和控辩双方的推敲。

因此,有激进的学者甚至提出,犯罪重建应当基于“中立化”的立场,只作为一种对客观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情形毫无事先预设的认识过程,进而建议把从事犯罪重建的人员当作“考古工作者”式的科学家,而不是作为刑事侦查人员。在这样的建议中,潜在地认为犯罪重建不应当过分追求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人进行法律追究这一目的,而只需将其当成具有行为能力的抽象的人,更关心对其行为过程以及造成的犯罪现场动态变化过程的认识。换言之,犯罪重建的目的是搞清楚犯罪行为人做了些什么事,是如何造成犯罪后果和犯罪现场的变化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追究应当以此为基础,而不是作为一开始就预设的动机。

不管在现实中犯罪重建工作者采取什么样的立场,也不管其运用了多少学科的理论和科学技术,其工作的本质是一种认识活动,其目的是使得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过程和造成的结果取得无可怀疑的统一认识,尽管其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主观误差,因为主观认识与已经发生的客观实际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正是需要依据这样一种认识结果来开展自己的工作。获得这一认识结果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传统的言语叙述的告知方式沿用至今;在多媒体技术广泛运用之后,三维虚拟呈像技术可以使得这一过程更加形象;侦查实验和现场模拟也增加了这一过程的说服性。但对他人认识结果的再认识,依然存在许多误差风险,这一点必须引起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警惕。

总之,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基于犯罪重建的间接性的认识,是在犯罪重建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所以,犯罪重建结论的可靠程度就成为犯罪心理画像结果可靠性的先决条件。然而,在犯罪重建中,学者们认为几乎很难获得判断重建结论是否真实的客观标准,只能在若干重建结论中选出具有最大优势与最小局限性的结论。[5]那么对于犯罪心理画像来说,过于苛责其结果的可靠性就是一件非理性的事。

二、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论基础

关于犯罪心理画像是否能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争议一直存在,其关注点之一就是犯罪心理画像是否拥有属于自身的理论体系,即由其所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等所构成的严密的、逻辑化的知识系统。目前来看,虽然国内外相关学者倾注了很多心血,但依然很难说犯罪心理画像拥有了属于自身的独立的知识系统。实践中,犯罪心理画像更如一门借用逻辑学、犯罪学、心理学等诸多成熟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的综合性应用技术。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逻辑学基础。犯罪心理画像本质上是对犯罪人最可能具有的某些特征(包括心理特征、人口学特征等)的一种认识过程及其成果,是经过犯罪心理画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基于犯罪重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认识过程及其成果),并根据逻辑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理论做出的推论。因此,这种思维过程必然需要遵循逻辑思维的规律。

在逻辑学中,将获得推论的思维过程按照方法不同分为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形式,即从一系列特殊情况得出一般性的结论。这个结论的得出往往牺牲了大量的条件信息,如果在不恰当的条件下盲目将其作为推论前提,就可能犯逻辑错误。归纳中所采用的样本通常都是已知的,而那些因为没有查获、没有侦破而未知的样本中所包含的犯罪人信息则被遗漏了。所以,将归纳得出的结论作为前提假设使用必须非常谨慎,需要通过其他方法进行检验并持续进行模型修证。从犯罪心理画像实践来看,美国FBI画像人员最初开展的就是这样的工作。因此,至今我们看到有关犯罪心理画像的文献里充斥了大量带有主观性、归纳性的画像技术和概念,[6]就不足为奇了。然而,如果由此说归纳式的犯罪心理画像就没有价值和应用前景了,也是武断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样本足够大,形成的归纳模型足够细致或者说复杂(因为包含大量条件信息),并根据实际不断进行修正,那么其适用性就会有所保证。对此,笔者将希望寄托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作为人类逻辑思维的一种固有形式,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相关经验积累的过程中,这种思维模式总是不可避免会起作用的,而且,就基层画像人员的培训来说,这种归纳式的画像方法似乎更容易普及。

演绎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情况出发,根据内在逻辑关系逐步推论出特定的结论。这些内在的逻辑关系包含所有适用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规则(有赖于特定的相关学科)。不得不指出的是,一些有待进一步验证的归纳性的假设有时候也被当作这样的规则使用,从而使有的人混淆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

如果将演绎推理看作是一个论证过程,这种论证当中如果前提成立,那么结果必定也是成立的。国内有学者根据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所选择的工作基础不同而将其分为不同的技术路线,一种是根据整体犯罪重建的结果进行画像,另一种是根据个别犯罪行为结果进行画像。[7]从理论角度来说,当遇到难以完成犯罪重建的情况下,根据个别犯罪行为结果折射出来的心理特征进行画像是迫不得已的办法。但笔者认为,实践中切不可将此二种当成不同的技术路线来区别看待,否则容易在破案的时间压力或个别经验先入为主等因素的影响下,满足于个别犯罪行为结果得出的画像结论,形成忽视基于整体犯罪重建结果进行画像的主观谬误,从而降低犯罪心理画像的可靠性。例如,某杀人案件在侦查之初,大部分侦查人员因为被害人头面部损伤严重(被砍30余刀),身上财物损失不明显,就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典型的报复动机,但在较全面的犯罪重建之后,画像人员发现犯罪行为人极有可能是陌生的团伙拦路抢劫者,多处刀伤是抢劫受挫导致激情下的暴力泄愤行为所致。[8]因此,我们应当提倡系统论,反对片面论,尽量避免仅基于个别细节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脱离了对整个案件的认识,即使根据个别犯罪行为结果刻画出了犯罪行为人的个别特征,也难以对其形成整体有效的认识。例如,对惯技的分析可以帮助刻画犯罪嫌疑人,但是惯技并不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特征。而只根据惯技相似就确信某3起盗窃案属于一人所为,显然是不妥的。[9]总之,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画像亦要有全局观念,它既需要审慎看待任何细微之处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又不可拘泥于细微处的分析,而应优先着眼于整体分析。

(二)犯罪心理画像的犯罪学和心理学基础。

如前所述,犯罪心理画像至今尚未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在犯罪心理画像实践中,许多推论所依据的内在逻辑关系往往都是借用其他相对成熟学科的理论。在诸多学科中,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犯罪心理画像实践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支持。

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讨论一直是该学科探究犯罪现象的一个重点,其中包括宏观犯罪因素、区域性犯罪因素、个人因素等众多层次的犯罪原因解释。由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不同,这些解释的效力也各不相同。而犯罪心理画像的目的是描述具体犯罪行为人的某些特征,其内在依据是犯罪行为人的这些特征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因此,犯罪学研究中那些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越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个体,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关联,就越能对犯罪心理画像起到支撑作用。例如,在犯罪学对犯罪人群体和非犯罪人群体的家庭因素的比较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可以用于预测来自不同家庭的个体犯罪发生的频率,但只有考察个体家庭环境与其一系列行为演变(直至发生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才能确定某类家庭如何及为何会与特定犯罪相联系。实践中,那些聚焦犯罪行为与个体因素的犯罪学理论,如日常行为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一般越轨理论等,都能为犯罪心理画像提供理论参考。

与犯罪学家执着于建构理论与模型不同,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更应该是一种实用主义者,他们相信犯罪是许多不同因素的产物,并且一种犯罪是由多种因素的某种组合形成的,而另一种犯罪则是由多种因素的另一种结合引起的。因此,有犯罪学家认为不可能形成这种关于犯罪行为的科学模型——多因素论(multiple-factor approach),它只能被用于分析个案。[10]犯罪心理画像恰恰是针对个案而言的。然而即使这样,要想从侦查的角度鉴别具体个案中都有哪些因素参与其中,并弄清楚这些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犯罪学显然并没有准备给出直接的答案。这仍需要犯罪心理画像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另外,犯罪行为作为人类行为中的一种,它具有许多与非犯罪行为相同的特点。心理学在解释人类行为时,常常将行为变量看成是心理变量和环境变量的复杂函数。在解释犯罪行为时,这一方式依然适用。就某个具体犯罪行为来说,环境变量或许能提供引发犯罪动机的诱因,或许能提供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然而只有犯罪行为人对这些环境变量产生了特定反应,它们才与犯罪行为相关。也就是说,类似的或相同的环境因素,对于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心理变量成为决定这种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而心理变量作为生物(包括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又具有独特性与发展性。理论上说,只有弄清楚影响和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变量是如何获得的(犯罪前),它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是如何演变的(犯罪时),甚至犯罪行为作为结果变量对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又造成何种变化的(犯罪后,特别是系列案件中要考虑其对后来案件的影响),才能全面解析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与前文多因素论相似,有学者认为没有哪种心理变量固定地与犯罪行为相关,只有综合考虑诸多不良因素的聚合效应,才能真正揭示犯罪心理。

作为依据相关理论进行的具有一定或然性的逆向推论式的描述,而不是进行完全必然性的判断,犯罪心理画像的目标不在于确定具体的某个人就是犯罪行为人,而在于帮助侦查人员缩小需要重点排查的人群及范围。在实际辅助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心理画像列出的基本指标包括嫌疑人的心理指标、与心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生理指标,以及形成上述心理指标并与其生理指标相关的心理背景指标。心理指标主要指与犯罪重建中所描述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各种可能的心理过程,以及影响实施该行为的个性心理,诸如动机、兴趣、需要、观念、态度、智力、技能、气质、性格、习惯等。与心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生理指标包括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型、力量等。形成上述心理指标并与其生理指标相关的心理背景指标包括居所、家庭结构和氛围、过往特殊经历、人际状态、职业特点等。实践中,犯罪心理画像往往罗列出对若干指标的菜单式描述,而这些描述共同组成具有内在逻辑性并包含诸多指标的综合性描述。毋庸置疑,这样复杂的描述一旦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会出现个别特征甚至多个特征的失误,正确理解这一点意味着恰当地使用这种方法。

(三)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和假设。尽管在实践中可以借用其他诸多学科的相关理论作为推论的参考,但是,犯罪心理画像还必须有自己的基本理论和假设,哪怕这些理论和假设尚未形成明确而独立的知识体系,否则就不能从其他学科中区别和独立出来。犯罪心理画像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其基本理论和假设也必须在其实践中归纳和总结。在侦查实践中,与侦查人员为找到并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而遵循“现场证据——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认识链条不同,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着眼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具有的可能特征来为找到可能的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服务,因此偏重“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行为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这一认识链条。这一认识活动始于对犯罪行为的分析,终于发现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介于侦查人员所遵循的认识链条的相关环节,并与这一环节的传统侦查认识相得益彰。

基于上述犯罪心理画像的认识链条,笔者认为,潜在的必须承认的犯罪心理画像基本理论和假设至少有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实施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的差异性是由犯罪心理的差异性造成的,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因为犯罪心理的差异,其行为表现也各异,甚至同一个犯罪行为人因为犯罪心理的变化,其犯罪行为也会相应变化。

3.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人心理的一部分,是与其犯罪行为相关的那一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其他心理割裂或隔绝。例如,需要是引发犯罪动机的重要因素,但是就需要本身而言,并不单单与犯罪行为相关联。

4.犯罪行为人与其他人一样,其心理是在日常活动中逐步演化的,是对其自身特征及环境特征适应的结果,并随着时间的延续而愈加稳定与独特,即形成相应的心理特征。

5.成熟而稳定的心理特征会在影响和支配人的行为时投射出来,在日常行为和犯罪行为中都是如此。例如,动力定型所表现出来的习惯与技能,能在特定刺激下自动完成,并且不被个体显著地意识到,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同样展示出来而不加隐藏。当然,作为投射有可能在日常行为中的表现与在犯罪行为中的表现并不一样,就好像有些心理在日常生活中是被压抑和隐藏的,在犯罪行为中却被展示出来,以获得替代性或补偿性的满足。

6.根据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从而找出与其行为相匹配的生理、心理、社会、地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特征,推测出其在日常活动中的表现,最终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总之,犯罪心理画像不将犯罪人视为人群之外孤立的存在,也不将其犯罪行为孤立于其他行为来考察,由此建立起犯罪行为与日常行为之间的联系,找到这种联系的外在特征,借以在茫茫人群中发现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四)检验犯罪心理画像可靠性的理论方法。

尽管犯罪心理画像在国内外侦查实践中都表现出了一定的价值,但是,对犯罪心理画像结果可靠性的争论却从未停止。理论上,对犯罪心理画像结果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思路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信号检测理论的思路进行检验。在每次案件侦破之后,根据对犯罪行为人的全面了解,将犯罪心理画像结果中所罗列的各项指标,从击中、漏报、错报和正确排除的角度,对犯罪心理画像结果的可靠性进行检验。这一过程能为画像人员提供足够的反思,帮助其提高画像能力,甚至能促进犯罪心理画像理论和方法的改进。但是这类检验只能在案件侦破之后进行,对于辅助侦查而言就缺乏了直接的价值。

第二类是根据心理测量理论中信度和效度的检测方法来进行检验。较好的信度和效度指标不仅对证明犯罪心理画像结果的可靠性有价值,更能在实践中提升侦查人员采信犯罪心理画像结论的信心。

从信度方面来看,就单独个案而言,不同的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独立提供的画像结果的各项指标之间可以参照评分者信度的检验思路来检验。这一思路认为,如果不同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提供的结论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那么这种犯罪心理画像方法就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就系列案件来讲,可以根据分半信度或重测信度的检验思路来考察。这一思路假设犯罪行为人在生理、心理、行为、社会属性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因此对后发生的案件的心理画像结论与对先前发生的案件的心理画像结论之间应该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当然,如果案件跨度的时间太长,犯罪行为人在生理、心理、行为和社会属性等方面都会发生一些变化,此时前后几次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之间的差异应当有合理的解释。

从效度方面来看,犯罪心理画像结果各指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视为考察其内部效度的依据。也就是说,就一份犯罪心理画像结论而言,对各指标的描述之间不应当相互矛盾。例如,对犯罪行为人年龄、体型、力量的分析,及对其控制感(指犯罪行为人关于自身对犯罪现场及被害人的控制水平的评估)的分析,都应与其作案方式(一人或多人实施、正面袭击或背后袭击、被害人选择、工具选择等)相匹配。从其他刑事科学技术得出的关于犯罪行为人特征的确定描述,可以视为考察其外部效度的指标,如用根据现场遗留的脚印对犯罪行为人体型的判断,来验证上例中对犯罪行为人体型的分析。这意味着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不应当与其他刑事科学技术得出的确定结论相矛盾。

当然,与任何其他认识结果一样,犯罪心理画像的可靠性还有赖于认识者的认识水平,这就必须意识到影响其认识水平可靠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正如在物理量的测量中,测量结果的可靠性不仅受到测量工具的影响,还不可避免地受到测量者以及测量误差的影响;在多次测量中,测量结果之间的差异就是这种影响的反映。在犯罪心理画像过程中,由于把握这一认识工具的难度更大,因此对于画像人员的要求就会更高。除了不断接受相关培训,不断参与画像实践之外,犯罪心理画像人员还应该不断进行画像结果可靠性的检验,并在检验结果的反馈中不断提高自身画像能力。

三、犯罪心理画像的人员基础

根据前文所述,犯罪心理画像需要由经过犯罪心理画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在犯罪重建基础之上,参考逻辑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理论,按照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和假设做出推论。那么,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定位是怎样的呢?纵观国内外犯罪心理画像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最早出现两类人的身影:一类是与实际案件相联系,试图在传统侦查手段之外沿着潜在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特征这个方向探寻新的侦查思路的侦查人员;另一类是虽然并不直接对案件负责,但接触到侦查实践中的上述需求,并与所钻研的方向巧妙结合的学者和研究人员。

作为新生概念,犯罪心理画像虽然被提出的时间不长,特别是在我国,这一概念的传播是最近二十年的事,但笔者认为,相关实践与尝试早就在侦查实践中展开,并由一些侦查员自觉地承担了。[11]比如,关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与其归属点[12]之间的空间距离、犯罪人的年龄、职业背景等的分析在侦查实践中很早就有类似的判断,只不过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基于侦查人员的归纳性的经验。因此,开展犯罪心理画像工作的人员可以是有一定刑侦工作经验的侦查人员;或者说,一名好的侦查员更像一名犯罪心理画像人员。[13]

当然,犯罪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如詹姆斯·布鲁舍尔博士等),当他们有机会将视线投向具体案件中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依靠他们的学术背景和在职业生涯中培养出来的研究方法做出对犯罪嫌疑人特征的推论时,他们就自然转变成了犯罪心理画像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的努力使得犯罪心理画像逐渐成为一种专门化的工作,但是,将犯罪心理画像工作仅仅局限于这两类人员显然是不够的。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犯罪心理画像必须走上职业化道路,而这两类人员各自工作的不同局限性,又都是犯罪心理画像职业化的障碍。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主动把犯罪心理画像当成是传统刑事侦查活动的一种有益补充,甚至将之视为一种新的刑事侦查的方法都是值得提倡的。他们在与具体案件接触的过程中掌握刑事案件的全部材料,也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归纳性的犯罪心理画像推论,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案件侦破的压力、知识背景及相关研究方法的缺乏等因素,使得他们很难有对案件进行系统学术研究的能力和精力,而不受上述因素制约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又缺乏长期与刑事案件对接的机会,往往无法及时得到完整的案件材料。这种实务与研究之间的脱节,成为制约犯罪心理画像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犯罪心理画像的发展中需要出现职业化的人员,他们对犯罪心理画像事业有极大的热忱,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掌握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理论和开展系统研究的基本方法,能直接参与刑事侦查实践,通过全面了解具体案件的信息,提供犯罪心理画像的意见,同时观察其在刑事侦查中如何发挥作用或者因何导致失败的全过程。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画像职业化人员工作的实践性很强,他们应该供职于侦查等相关职能部门,但是他们又不同于传统的侦查人员,在工作职责上更像不独立负责办案但又是办案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刑事技术人员。目前,在美国、英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的执法机构,以及我国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都设有专职的犯罪心理画像部门。另一方面,因为需要获得理论与方法上的支持,这些专职从事犯罪心理画像的人员又要与相关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共同建立专业的学术协会,开展协会的专业学术活动。他们还可以为有关院校开设犯罪心理画像课程和有关讲座,提供丰富的犯罪心理画像经验材料,甚至担任驻校教官,与有关院校共同培养犯罪心理画像领域的专业人才。

犯罪心理画像只有具有这样职业化的人员基础,才能架起侦查实务与学术研究之间的桥梁,既为其学科化发展提供专门的人才准备和丰富的案例储备,又可以在实践探索和系统化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相应的理论和方法,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知识体系,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机构和学术组织,围绕特定知识领域开展传承、应用、创造与传播活动。

四、结论

犯罪心理画像本质上是一种对犯罪行为人有关特征的认识过程及其成果,是经过犯罪心理画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基于犯罪重建(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认识过程及其成果),并根据逻辑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理论,按照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理论和假设做出的推论。其可靠性有赖于犯罪重建的可靠性、相关理论的适用性、画像人员的职业素养。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努力从上述角度不断提高犯罪心理画像结果的可靠性,使其在辅助侦查过程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1]李玫瑾.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张广宇,付有志.犯罪心理画像的演进[J].法制与社会,2015(12).

[3][美]W.杰瑞.奇泽姆,[美]布伦特.E.特维,[中]郝宏奎.犯罪重建[M].刘静坤,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13.

[4]王国民,马静华.从现场分析到犯罪重建与犯罪画像——犯罪分析理论述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11.

[5]同[3].

[6]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M].庄东哲,屈明,李玫瑾,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4,231,1.

[7]吕云平等.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画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37.

[8]杨玉章.三定侦查法——犯罪心理画像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54.

[9]同[6].

[10][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M].吴宗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2.

[11]同[2].

[12][加]迪·金·罗斯姆.地理学的犯罪心理画像[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13]同[6].

(责任编辑:金石)

D918

A

1674-3040(2017)01-0035-06

2016-07-11

张广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警务心理学;付有志,该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心理与测试。

猜你喜欢

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画像
威猛的画像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00后”画像
画像
犯罪心理痕迹应用现状与反思
犯罪心理痕迹应用现状与反思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犯罪心理画像初探
潜行与画像
贪污罪的心理诱因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