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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探究

2017-01-25刘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刘 哲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探究

刘 哲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目前,很多离职竞业限制合同没有约定给付劳动者补偿金,却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对于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激烈的意见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为便于执法则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裁决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从合同权利的性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维护合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离职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无效,违约金责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已约定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合同,几乎同时也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的违约金责任,一些合同在给予劳动者较低的补偿金的同时,却要求劳动者违约时须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如此一来,该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就成了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此,应在立法上弥补相应的缺失,明确规定无补偿金条款时该离职竞业限制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也无须履行;对于已约定补偿金的,也应提出补偿金数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并明确违约金可调整的样态。

商业秘密;离职竞业限制合同;违约金;补偿金

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为保护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用人单位通常会与在职期间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合同,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超过二年),到其他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自己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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