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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及法律定位*

2017-01-24毛海栋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0期

毛海栋

论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及法律定位*

毛海栋**

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问题是我国股权众筹立法中的重大争议。政策制定者最初对股权众筹采取的“公私并存,私募先行”监管思路引起了广泛争议,同时表明各界对二者的本质属性和关系认识缺乏共识。私募发行与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均不相同:私募发行的核心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强调融资效率;而股权众筹则致力于实现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目标,强调大众参与。我国应在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体系中对股权众筹和私募发行进行明确区分和合理定位,发挥好二者互相补充、配合与衔接的关系。

股权众筹 私募发行 公开劝诱 注册豁免

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募集小额股权资本的新型融资模式,能为那些存在融资缺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和创意项目,从而有助于实现提高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因而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然而,股权众筹的发展面临着诸多证券法上的障碍和争议〔1〕股权众筹面临的证券法障碍主要是,涉及证券公开发行而须在监管机关注册,众筹平台可能被证券法认定为经纪人或投资顾问从被纳入证券监管,但发行人和众筹平台均无力承担证券监管所带来的成本。参见 C.Steven Bradford,Crowdfunding and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2012 Colum.Bus.L.Rev.1.我国目前缺乏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股权众筹还面临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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