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所得与损害赔偿计算
2017-01-24张玮心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0期
张玮心
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所得与损害赔偿计算
张玮心*
我国有实证研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的规则标准化程度低和剩余立法权分配不明,操纵者往往通过人头账户进行大量股票的买卖交易,而证监会对于此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很难及时侦查执法。又目前在操纵者的违法所得计算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未臻完备下,建议应以投资人的实际损失作为操纵者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惟投资人的损害金额与操纵股价行为之间,仍必须证明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将非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之变动状况全数计入亦难谓合理。毕竟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债权人所生之损害,其应回复者,并非原来状态,而系应有状态。本文爰此引介台湾地区方面对于裁判证券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冀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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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为因应社会快速发展可能衍生的各类金融犯罪,其中藉由操纵证券市场获取暴利的行为,不惜造成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偏离其原始真实价格,严重者还可能引发非理性的市场崩盘。而两岸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机制的目标大体上一致,除禁止各种不法“操纵股价”的手段行为外,并明定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提高刑事责任的处罚。惟因行为人的操纵手段变化多端,证监会多数时候不易掌握查办,加上股票的不法利得相当诱人,至今证券市场仍无法杜绝此类型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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