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光大乌龙指案看《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修改
2017-01-24肖伟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0期
肖 伟
从光大乌龙指案看《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修改
肖 伟*
光大乌龙指案揭示了我国《证券法》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条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的方向。在形式公开标准和实质公开标准的选择上,我国应旗帜鲜明地选择形式公开标准。在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上应将目前法律上“立即”和“及时”这两种表述统一为“及时”这一种表述,并将“及时”的法律解释修改为:指视情况之需要和可能尽早地进行信息披露,最迟不超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两个交易日内。《证券法》中应当增加内幕信息知悉人的“禁止交易期间”的规定。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弃用“内幕信息敏感期”这个概念,改为启用“禁止交易期间”这个概念。
内幕信息公开 形式公开标准 禁止交易期间
光大乌龙指案自被证监会以内幕交易作出处罚之后,争议汹涌。即使在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赔偿的终审裁判之后,争议仍然不断。这一方面表明上述处罚和裁判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另一方面揭示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亟需修改的迫切性及修改的方向。本文仅对《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
在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中,因为光大乌龙指而导致股市暴涨这一内幕信息究竟是何时公开成为一个主要的争议焦点。基本事实非常清楚,并无分歧。光大乌龙指导致股市暴涨发生于2013年5月16日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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