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2017-01-23邓云园
知与行 2017年2期
邓云园
(赣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抽象行政行为研究专题·
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邓云园
(赣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一种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运用其公权力施行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的行为开展监督,目的是既纠正违法活动,同时也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开展相应补救的司法活动。应当看到,这一司法活动是完全可行且不可或缺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地来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入世规则及依法行政的要求、契合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等,构成了完善该制度的法治意义。由于该制度当前仍然存在着抽象行政行为的外延不足、宪法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不合理、原告资格的确定不恰当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探寻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之道,以便更好地谐和行政法治的立法宗旨。基于客观事实,以问题为导向、增强针对性是实现该项制度完善的应然选择。具体说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外延、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原告资格等方面,为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相应的路径参考。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完善路径
众所周知,在理论上,依照适用对象特定与否为准,行政行为大体划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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