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四维重构
2017-03-02孟高飞
知与行 2017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孟高飞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司法改革专题(二)·
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四维重构
孟高飞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法官助理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经学者引荐至我国,至今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的试点。经过试点期、推广期的探索,该制度未能发挥出引进者所预期的功效,但为进一步重塑奠定了基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展开,法官助理制度应以此为契机,从四个维度进行重构。一是该制度之前被塞进过多的价值诉求,如促进法官职业化、提升审判的公正和效率、缓解审判力量短缺等,现应将其功能纯粹化为提升审判效率与培育法律新人。功能追求的纯粹化与专门化更能发挥出制度的功效。二是与处在核心与关键位置的法官员额制相比,法官助理制居于次要与辅助地位,不宜率先推进,而应与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职业保障等关联制度协同推进。三是法官助理的职责设置过于宽泛,在试点期被设定为十二项,在推广期简化为六项,在重塑期又增至十余项。应将其职责集中于中度疑难、中度重复、对裁量权要求不高的次核心事务。四是我国引进的是美国法官助理制度,所结之果却近似于德国司法公务员制度,现应推动录用制助理的有序流动,并稳定合同制助理的成长预期。
法官助理;法官员额;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系“拿来”的产物,是由一些熟悉美国法院制度的学者最早提出,目的在于通过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来扩展法学院毕业生的司法知识和实践技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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