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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909年变法研究
——以《大清新法令》第7卷为据

2017-01-23王奥运

知与行 2017年2期

王奥运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清末1909年变法研究
——以《大清新法令》第7卷为据

王奥运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九年预备立宪于1909年有条不紊的继续进行,此年所颁布的法令具有既传统又近现代、既保守又激进、既宏大又细腻的过渡性特征。新法令涉及宪政、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项重要国家制度,然而法令条文的描述也极其细致周全,并高效协调法令内部矛盾之处。宣统新法令体现了清末新政对近现代西方法理精神的回应,度支部确立财政考核制度,法部废止两广等地盗窃案特殊审判程序,宪政编查馆禁止买卖人口,法部和大理院权限明晰,等等,这些法令体现了限制政府权力、罪刑法定、正当程序和保护人权、司法独立等法律原则。然而,新法令也保留了传统伦理纲常的色彩,司法领域主张礼刑并用,教育领域清朝贵胄子弟享有教育特权,来华留学生专学经学科目,女学生服色有特殊要求,等等,这些条文保留了当时社会所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新法令是否制定的理由细致严谨,不流于空谈,且法令贴合社会现实情况。彼时国家财政困难、外交软弱,但所实施的赴比赴日留学的规范化、赴英华工身份的核实制度、巴拿马领事馆的设立、无约国人的身份核实和鸦片入境暂定税则等,切实推动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改善。

大清新法令;宣统;沈家本;九年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始于1901年,变法初期所制定的规范主旨宏大而抽象,主要针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做初期勾勒,涉及国家宪政、立法、司法、官制等方面,这也是清朝统治者1901年末正式开始进行变法修律时不可避免的现实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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