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者责任体系的构建
——以金融创新为背景
2017-01-23郭丹
知与行 2017年5期
郭 丹
·金融业创新发展研究专题·
金融服务者责任体系的构建
——以金融创新为背景
郭 丹
金融创新的加速,在带来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也将金融服务者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由于金融商品交易和服务过程中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地位不对等,加之金融监管与规制的力度不够,导致金融纠纷时有发生。传统的金融法要求金融服务者承担的责任以公法上的责任为主,包括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金融服务者承担私法上的责任规定不够,长期处于被漠视状态。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亟须得到救济,因此,金融服务者民事责任的承担会发挥直接的补偿作用。金融服务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能给予金融消费者最便捷的救济,这也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无法取代的功能。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出发,对金融服务者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当采取私法上的责任与公法上的责任并重的立法思想,扭转重行政重刑事制裁而轻民事救济的局面,加强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备,与行政和刑事责任并行,真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金融服务者义务的违反
相比较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者在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依法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包括金融商品推介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以及金融商品销售及售后的保密及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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