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
2017-01-22王小军
中国环境管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管理
王小军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 201306)
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
王小军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 201306)
《海域使用管理法》对中国海洋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施行以来,我国海域使用管理配套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有偿使用等制度日臻成熟。《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已逾15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该法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增多,亟待修订:首先,立法理念应由“重发展,轻保护”向“海域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优先”变革。其次,应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强化该法的私权色彩,将海域使用权的成立时间修改为“完成登记之日”。在围填海管理方面,应理顺围填海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填海造地指标管理制度。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修改罚款的计算方法,对于具有持续性的严重海域违法行为可以引入“按日处罚”制度;增加刑事责任条款;赋予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
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法律责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下文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15年。该法对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促进了海域科学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1]。15年来,我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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