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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7-01-20胡舒蓓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明文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项特殊制度,也是房地产租赁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限制了出租人买卖房屋时选择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承租人倾斜性的保护,自确立以来引起了学界的广泛的争议和热烈的探讨。本文将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个方面,浅析这项制度的要旨,带给读者思考。

关键词 房屋租赁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作者简介:胡舒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34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述

(一)概念与由来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共同构成了优先购买权制度。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由来已久。封建社会时期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针对土地的,如承佃人对所承租庄田享有优先购买权。新中国建立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逐步发展,1987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民通意见》)第118条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承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999年《合同法》第230条使其正式在法律上得到确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其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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