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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企业财务通则》调整修订思路辨析

2017-01-19李航樊西为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修订新常态调整

李航+樊西为

摘要:《企业财务通则》自2006年发布以来,已执行了十年时间。在此期间,国内国际经济环境、国家财经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企业内控规范从无到有逐步推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这些变化致使《企业财务通则》的部分内容与当前企业财务管理实际需求发生脱节和明显背离,与其他政策规章发生矛盾和严重冲突,这些都导致迫切需要对《企业财务通则》进行重新梳理和定位,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新的管理需要。

关键词:新常态 《企业财务通则》 调整 修订

一、随着经济态势变化,企业财务管理内涵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国民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企业逐步走向成熟,企业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也不断引入,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其中也不乏国有企业。近年来,财政部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不断更新企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加科学的管理要求。此外,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各省国资委分别牵头制定了《国有资产法》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也要求或引导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运作方式,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权限,企业运作更加规范。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遵循规则发生变化。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随着各级国资委的成立,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再缺位,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特别是国有资产法和各个地方国资监管条例的出台,使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国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2008年,针对企业内部管理无章可循的问题,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陆续出台了17个配套指引。以上法律规章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行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遵循的规则更加清晰。

二是管理定位发生变化。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已经完全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贯穿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已从原来的记账核算向管理决策支持实现全面转变。财务不但进行事后核算,也进行着意义更为重大的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

三是管理内容发生变化。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一大批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显著提高,财务管理的领域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内容不断拓展,财务管理风险日益凸显。财务管理领域从会计核算、全面预算、税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传统领域,逐步扩展到资本运作、生产控制、资金池管理、业绩管理等各个方面。

由于财务管理内涵发生显著变化,企业财务管理应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享有绝对的主导权,企业管理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内部事务。但是企业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比如国家、债权人、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都会相互影响。如果企业没有遵循一定的规则,那么相关方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一定的规则去规范企业的行为,包括财务管理行为。这些规则除了各种财经法律,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等。

在当前由各级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情况下,企业财务通则应与其它财经法律、规章一样应着眼于调整企业的外部关系,保障各外部相关方的权益。

二、随着财务管理领域的拓展,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定位发生显著变化

企业财务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内部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需求,在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指南。

内控制度是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规范。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部分。从国家层面看,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7个配套指引,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了规范性框架;从企业层面看,应在国家提供的内控框架基础上,制定企业自身的内控制度体系,包括内控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测等。

管理会计是一个将会计深入应用于企业管理的会计学分支。通过深入挖掘会计信息,并加以分析,为企业管理提供支持,进行经营控制。

上述财务管理体系在企业财务管理中都可能会涉及。其中,会计准则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由于是财政部制定的行业规则,因此企业必须加以遵守;企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必备规章,由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管理会计是企业挖掘会计的管理价值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开展。

财政部门是国家财经秩序重要规范者,承担着规范企业会计秩序的主要职责和企业财务秩序的重要职责。财政部门必须要制定统一、科学的会计核算规则,以使各企业能够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满足外部相关方的需要。财政部门还会同其他财经管理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来促使大中型企业能够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规避企业因自身管理水平不足而存在内部控制漏洞,从而帮助企业规避重大财务风险,促进财经秩序的平稳、有序。而对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如制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开展管理会计活动,则可由企业自主开展,或者由出资人督促企业开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财政部门不宜干涉,或者说过多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在国企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通则需要重新定位

2015年8月,国家制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几点,第一,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第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意见》明确指出:“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第三,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意见》强调:“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第四,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要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因为不以资本为管理纽带,就没有股东地位的平等,也就不可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以上论述看,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切入点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从“管资本”入手,做好国企的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应主要由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来完成,并且国资委也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控。因此,财政部门要考虑财务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是通过约束企业财务行为来规范社会财经秩序,还是以约束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来保护国家权益。按照上述分析,如果是后者,那么现在更应该通过产权纽带,由国资监管部门实施。如果是前者,那么则应该打破适用范围仅仅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限制,将制度推广至所有企业。

四、必须调整财政部门对企业管理职责和方式,以增强通则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职能在逐渐转变。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逐步退出了微观经济层面的运作。但是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规范者,可以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角度出发,制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防范恶性财务风险的规章制度,例如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而且其应用并不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是应用于达到一定规模,能够承担管理成本的所有企业。因此,在当前体制和政策环境下,企业财务通则应考虑进行重新定位,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中型企业。

如果企业财务通则的整体定位进行了调整,那么通则中有关财政部门对企业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一,通则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按照上述公司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应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而应由董事会对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及其他内部控制实施管理。并且财政部门也难以有足够精力指导这么多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在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抽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是较为可行的管理方式。同样财务关系隶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提法,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第二,通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上述职责虽然是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但是并未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相关性。因此,作为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意义不大。

五、必须深入分析和调整通则的框架和内容,使其满足当前政策环境和实务管理的需求

企业财务通则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建立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界定投资者职责和经营者职责等。二是对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要求,例如“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等。三是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要求,例如“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等。四是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事项,例如:“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等。

通则中对企业建立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所占篇幅最大,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出台前,对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出台后,通则这部分内容与内控规范产生了较大重叠。例如,通则和规范都指出,企业要建立存货管理(保管)制度、合理确定销售定价机制和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等。对于重叠的部分,既然已被重新编入内控规范,而且内控规范将财务及其他管理领域的内控要求整合成了一个完整框架,因此应考虑在通则修订中予以删除。而对于剩余的没有重叠的部分,则可予以保留。

通则中对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要求,是从规范财务秩序角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的限定,是统一财务工作标准,确保财务信息质量的必要措施,因此应予以保留。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应重新评估通则的这部分内容是否应予以修订。

通则中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要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行为已做出明确规定,但企业经营所受的法律约束远不止通则所列举的情形,企业理应熟悉经营管理的法律环境,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经营管理。因此,对于此部分内容,通则修订中可以考虑删除。

通则中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事项这部分内容,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政企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需要重新梳理,评估其有效性,以确定是否保留或修订。

六、对新时期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财政部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财政部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从上述职责看财政部有三个定位,一是负责所有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政策管理,并没有所有制的区分;二是对于企业会计和财务的管理,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为原则,尊重出资人的权利,不过多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三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在其管理之列。这些定位是非常科学和准确的,是国家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企分开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经济体系健康发展的理念和谐统一。在上述正确定位下,新时期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剔除“所有制”这一历史思维,从服务企业发展,规范社会财经秩序角度入手,着力推动构建统一、公平、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规则,促进企业财务规范运行,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

(作者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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