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法体系下的保安处分措施
2017-01-19金飞艳
学理论·下 2016年12期
金飞艳
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事法①体系中没有正式使用“保安处分”这一词,但是不代表我国现行刑事法中没有保安处分措施,如强制医疗、没收程序等,这些措施对于实现我国目前“轻刑罚化”“非刑罚化”起到很好的补充和替代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保安处分;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6-03
保安处分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那时人们提出“发狂状态下杀其母亲的成年人如何处理”的规定,将保安处分措施首先运用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如何处置的情形。中世纪后期德国的古斯拉法律以及罗马帝国时期的卡洛林纳刑法典中也出现过类似规定,不过那时的保安处分措施更倾向于进行消极防御的隔离。近现代以后,人们发现应该对犯罪行为做提前预防和中间介入。克莱因是近现代意义上保安处分理论的奠基人,在其《保安处分的理论》中把刑罚和保安处分加以区分,认为刑罚具有按其现实的犯罪程度而定的确切内容,保安处分则具有以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为基准而科处的不定期的内容。18世纪末的普鲁士地方法的刑事编中规定了保安处分的制度,开创了刑事制裁体系中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分化的历史潮流。随后的《瑞士刑法第一预备草案》亦沿袭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分体系。不过随着社会防卫论的发展,菲利在他起草的《意大利刑法预备草案》中又将刑罚和保安处分合二为一,树立刑罚和保安处分一元论的立法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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