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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苗一体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7-01-17陈火春陈文灿

自然保护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大苗苗圃林地

陈火春 陈文灿



关于林苗一体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陈火春*陈文灿

(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浙江杭州 310019)

提出了林苗一体化的概念,分析了林苗一体化具有造林目的多样化、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显现快、辐射带动作用大的特征;指出林苗一体化与苗圃地在功能定位、发挥作用、培育目标和地类性质方面的区别;从林苗一体化发展现状出发,阐述了其发展趋势,包括林农参与积极性高涨、政府支持力度加大、成为创建绿化精品途径、有利于培育后备森林资源、其发展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五个方面;并对林苗一体化的密度标准、地类认定、备案制、建设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林苗一体化;造林;苗圃;现状;探讨

造林绿化是建设美丽中国、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绿化快速推进,各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力度加大,城市绿化大苗需求量大,原有固定苗圃地上生 产的苗木已不能满足城市绿化的需求。近十多年来,一些地方探索通过林苗一体化的造林模式,缓解城市绿化用苗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成 效。本文对林苗一体化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规范林苗一体化的发展有所帮助。

1 林苗一体化的定义

1.1林苗一体化的概念

什么是林苗一体化?目前没有一个明确定义。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林苗一体化的定义进行了探讨,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林苗一体化亦称之为“林苗两用林”,名称不一样,但内涵基本相同,有必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各地林苗一体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营造林的理论和实践,笔者认为林苗一体化的概念可以定义如下:

林苗一体化是指以营建片林为主要目的,通过合理加密栽植一个或多个目的树种,既实现人工营造森林的目的,又培育和提供城乡绿化用苗、特别是大规格用苗(以下简称大苗,包括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木)的一种新型造林模式。

1.2林苗一体化的特征

1.2.1造林目的多样化

首先,林苗一体化造林是要通过人工造林的方式,扩大森林面积,形成一定规模的生态公益林或商品林,以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其次,要通过初期的加密栽植,以培育和提供城市绿化用苗,发挥临时苗圃的功能,在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为林农增加收入。

1.2.2造林技术含量高

林苗一体化造林和管理的技术含量比一般造林要高。首先,在造林地选择上,要选择地势相对平缓、土壤肥沃、交通方便的地块,有利于大苗的生长和取运;其次,在树种选择上,既要考虑生态目的,又要考虑经济目的。一般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绿化苗木的需求状况,选择多个市场前景好的树种作为目的树种,以适应市场的需求;第三,在造林技术上,一般采用全垦整地、合理搭配造林树种,并根据林种、树种和土壤养分情况,合理施用基肥,造林后1-3年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追肥,实行集约经营;第四,经营后期要合理确定目标树,并保留适当的密度,以利于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林或生态公益林。

1.2.3综合效益显现快

林苗一体化造林提高了林地的短、中期利用效率,能最大限度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林苗一体化造林的初植密度往往是一般造林的2-5倍,而且为多树种搭配种植,实行集约经营,造林后郁闭成林年限缩短,能够尽快发挥出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同时,在森林培育的前期,林农可根据需要产出不同规格的绿化用苗,获取较好的经济收益。林苗一体化造林后,产出苗木的规格和数量取决于苗木市场的价格和林农的意愿,当市场价格好、符合林农意愿时,林苗一体化的经济效益就能很快得以实现。

1.2.4辐射带动作用大

林苗一体化造林有效化解了森林资源培育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难题,林农在实施造林绿化的同时,短期内能收获绿化苗木带来的丰厚收入,长远能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实现以苗养林、以短养长的目的。因此,林苗一体化造林模式一出现,就能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广泛参与,一些地方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林苗一体化造林模式也因此得到了蓬勃发展。

2 林苗一体化与苗圃地的区别

林苗一体化与苗圃地在功能定位、发挥作用、培育目标、地类性质等方面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2.1功能定位不一样

林苗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造林模式,通过初期的密植造林,培育部分城乡绿化用苗,在实现森林三大效益的同时,增加短期经济收益;而苗圃地[1]是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苗圃地是各类苗木生产基地。林苗一体化和苗圃地的功能定位是不一样的。

2.2发挥作用不一样

林苗一体化造林最终是要培育商品林或生态公益林资源,从长远看,要发挥三大效益;在短期内,相当于临时苗圃,通过产出绿化用苗,满足城镇绿化需求,获取较好的经济收益。苗圃地是各地依据地方造林绿化需要,根据《苗圃建设规范》规划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苗圃用地,其作用是不断提供造林绿化用苗,以1-2年生苗木为主,满足地方造林绿化需求。

2.3培育目标不一样

林苗一体化的终极目标是培育森林,短期目标是生产城镇绿化用苗、特别是绿化大苗,培育树种、规格和苗龄等取决于市场对苗木的需求和林农的意愿;苗圃地生产苗木则要根据地方造林绿化规划,制定苗木生产计划,按计划安排苗木生产,培育树种、规格和苗龄等取决于地方造林绿化规划和造林作业设计。

2.4地类性质不一样

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林苗一体化造林后地类性质可以认定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等二级地类,而苗圃地只能单独作为二级地类,按规定,苗圃地是不参与森林覆盖率计算的[2]。

3 林苗一体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1林苗一体化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东部地区部分省开始出现林苗一体化的造林模式,但一直处在探索之中。近十年来,这一新型造林模式已渐渐地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并已扩展到了全国各地。作为提高林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林苗一体化得到了快速地推广,规模不断地扩大。林苗一体化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林地上的林苗一体化

⑫ Australia - Singapore FTA,Article 12.4;Australia - Korea FTA,Article 14.4.

林地上的林苗一体化是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按照营造林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选择合适的林地,在营造商品林或公益林的同时,合理密植,培育绿化大苗,获取短期经济收益,实现以短养长的目的。为提高林地利用率,一些国有林场、乡村集体组织、造林大户已广泛采用这种类型的林苗一体化造林模式。由于林地归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管理,因此,林地上的林苗一体化的后续管理相对较为容易。

3.1.2通道边的林苗一体化

绿色通道建设是我国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一些地方在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时,采用林苗一体化模式进行造林,打造出高品味的精品工程,既实现了护路护堤、美化环境的主要目的,又能不断地生产城乡绿化大苗,增加经济收入。这种类型的林苗一体化发展迅速,但随着人们绿化美化意识增强,各地通道绿化的标准不断提高,有的地方规划要求对主要道路两侧20-30米、甚至50米范围内全部进行造林绿化,而大多数地方、尤其是平原地区通道两侧多为耕地,因此,一般需要由地方政府与农民以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实现[3]。

3.1.3耕地上的林苗一体化

这一类型主要是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农民看准了苗木市场和木材市场的商机,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进行密植造林,在培育商品林的同时,培育绿化大苗。这一类型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纳入了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造林项目,按重点工程造林作业设计进行造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二是造林后经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纳入了地方当年一般造林完成面积;三是没有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完全属于农民自发造林。前两种情况,一般由地方政府与农民签订管护合同,以确保合同期内造林面积的稳定;而第三种情况,造林后的稳定性较差,造林面积会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发生变化。

3.1.4自留地上的林苗一体化

受苗木和木材市场的刺激,农民希望既能生产绿化大苗,获得近期经济收益,又能培育价格较好的商品林,获得可观的远期收益,自发进行林苗一体化造林。这一类型由于没有管理上的约束力,造林后的稳定性较差,造林地发展方向难以预测。

3.2.1林苗一体化作为增收致富的途径,林农参与建设的积极性高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力度加大,绿化大苗的需求不断增加,林苗一体化成为城市绿化大苗的主要来源之一。在东部地区,林苗一体化已成为一些地方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十分高涨。

3.2.2林苗一体化刺激了地方经济发展,各地政府支持发展的力度加大

近年来,林苗一体化造林模式发展迅速,有的地方林苗一体化已发展成为一大产业。其辐射带动作用强,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逐步开始采取扶持的政策,有的地方将其纳入重点工程造林规划,有的地方将其纳入地方造林计划,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为林苗一体化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3.2.3林苗一体化提高了森林景观品味,已成为创建绿化精品的有效途径

林苗一体化既要求造林面积上的扩张,更注重造林质量和品味的提升,这一造林模式的出现,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通过林苗一体化建设,不仅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提升绿化档次、增加森林景观品味、创建绿化精品,发挥出明显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通道边的林苗一体化,已成为各地打造绿化精品、展现地方特色的窗口,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

3.2.4林苗一体化能缓解天然大苗采集压力,有利于培育后备森林资源

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绿化力度较大,城市绿化多采用大苗移植的形式,以往这些大苗多来源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山区,这种将“森林移进城市”的做法导致了当地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林苗一体化建设既能缓解天然大苗采集与保护森林资源的矛盾,又能有计划地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一条有效途径,值得推广和发展。

3.2.5林苗一体化作为一种新型造林模式,其发展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林苗一体化从开始探索到壮大,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但尚属新生事物,需要引导和扶持,才能健康发展。林苗一体化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尚存在营建技术、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于如何指导和规范林苗一体化发展,目前还需探索和研究,但其发展必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4 林苗一体化相关问题的探讨

4.1林苗一体化的种植密度标准

林苗一体化造林的最终目的是要培育森林资源,因此,其经营管理要有别于苗圃地。在初期的苗木生产过程中,要保持林地上的保留木数量不少于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造林密度下限,最终保留密度要根据培育的森林类别来确定,用材林应根据培育的材种规格确定,公益林则应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

4.2林苗一体化的地类认定

林苗一体化造林后的地类认定,是森林资源清查中必须明确的问题。明确界定林苗一体化的土地属性,有利于森林资源的调查统计和资源管理。林地上的林苗一体化造林后,土地属性不存在异议,按林地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却可。耕地上的林苗一体化造林后,土地属性的认定则较为复杂,需分情况区别对待:一是通道边的林苗一体化。此类造林地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后实施的,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此类造林地应按林地划分标准,依据现状调查认定地类。二是耕地上的林苗一体化。若由地方政府与农户签订了长期管护合同,纳入了国家或地方重工程计划,造林后土地属性相对稳定,此类造林地应按林地划分标准,依据现状调查认定地类;若由地方政府与农户签订了长期管护合同,给予了一定的造林补助资金,并经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纳入地方造林完成面积,造林后在一定时期内土地属性相对稳定,此类造林地也应按林地划分标准,依据现状调查认定地类;其它纯属农民自发进行的林苗一体化造林,地方政府没有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造林后土地属性稳定性差,此类造林地不宜按林地划分标准认定地类,而应按原土地属性认定地类。

4.3林苗一体化应实行备案制

因为林苗一体化造林的目的多样化,在生产城市绿化用苗的同时,要考虑终极林分的培育,所以,在苗木生产和森林培育过程中,都应该加强监管。如果没有监管,就可能出现不正常取苗现象,甚至出现用外地天然苗来替代的情况,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达不到林苗一体化的经营目的。因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林苗一体化的监管,对林苗一体化造林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台账,实行备案制,对林苗一体化造林、苗木的采挖、调运等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和管理。

4.4制定林苗一体化建设规范

在森林资源培育中,林苗一体化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但是,在林苗一体化的规划设计、营建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目前均无管理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林苗一体化建设规范,对林苗一体化造林的规划设计、树种选择与搭配、苗木采挖标准与进度、保留密度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渐规范林苗一体化的发展。

[1] 国家林业局.林地分类(LY/T1812-2009)[S].2009.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S].2014.

[3] 陈火春,王金荣.非林地人工造林后的管理问题与对策探讨[J].华东森林经理,2015,(2):1-4.

[7] 罗细芳.论继续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必要性[J].林业资源管理,2015,(2):35-38.

[8] 肖君.福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利用现状与对策[J].林业资源管理,2011,(4):26-29.

[9] 许秀玉,曾锋,黎珊颖,等.广东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J].广东林业科技,2009,25(5):98-101.

[10] 张琴,徐华潮.健康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初探[J].浙江林业科技,2011,(3):78-81.

[11] 许景伟,马履一,李传荣,等.试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理念和发展趋向[J].山东林业科技, 2007,(4):97-100.

Discussion on Some Problems about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Chen Huochun, Chen Wencan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ion of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analyzes the features of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which include diversity of afforestation purposes, high technical content, immediate comprehensive benefits and obvious regional radiant effect; points o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and nursery garden in functions, effects, purpose of cultivation and nature of the lands; based on current development of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sets forth the trends of its development, including rise of positivity among forest farmers, increased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 becoming a path to green fine works, benefiting the cultivation of backup forest resources, gradual standardization; explores the density standards, categorization of lands, filing system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Forest-Nursery Integration; Afforestation; Nursery Garden; Current Circumstances; discussion

S723.1

A

1004-7743(2017)02-0001-05

2017-03-01

陈火春(1963-)男,湖北浠水人,教授级高工,主要从事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与研究工作,Email: jhch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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