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2017-01-16王廷婷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6年11期
关键词:服务
胡 铭 王廷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胡 铭 王廷婷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政府主导下的“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构成了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实证研究显示,该模式还存在明显不足: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增加无法突破公共服务的成本限制;法律服务市场逐利性与法律援助公益性的矛盾使律师免费法律服务的资源输入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政府对法律援助大包大揽,导致了法律援助行政效率低下、供给结构失衡、社会参与不足。以上缺陷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始终无法摆脱供需矛盾的约束:供给无法满足需求,且供给质量不高。围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的改革目标,应当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转变为国家责任,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协同治理的法律援助新模式。
法律援助模式;中国模式;国家治理;多元协同治理
一、引 言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从20世纪90年代法律援助试点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模式逐渐成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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