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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关于完善竞技体育侵权相关立法工作的思考

2017-01-15袁泉袁鹏

西部论丛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侵权责任竞技体育

袁泉 袁鹏

摘 要: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治国总方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其一,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提供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氛围。法治的核心是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当前,众多严重的侵权事故在竞技体育中发生。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分析我国竞技体育侵权行为及其解决办法,对于丰富侵权责任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处理 竞技体育

一、全面依法治国对完善竞技体育侵权相关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走错了道路,那么所有的努力都是白费的。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提供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氛围。法治的核心是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当前,众多严重的侵权事故在竞技体育中发生。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分析我国竞技体育侵权行为及其解决办法,对于丰富侵权责任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竞技体育侵权的相关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在侵权责任立法中的领导带头作用,党的领导是我国法律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竞技体育相关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次,要坚持正确的立法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做的一切均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落脚点,竞技体育侵权的相关立法正是保护人民合法权利的利器,

二、竞技体育事故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一)竞技体育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那么,在竞技体育中,有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呢? 我们来通过一个竞技体育案例来分析。2014年世界杯,巴西足球队击败哥伦比亚足球队进入了前四强,但他们也为此付出了相当大的牺牲——巴西队中的最佳球星内马尔被撞成第三腰椎横突骨裂,在这场四分之一决赛中,哥伦比亚队球员苏尼加从身后跑向内马尔进行围堵,在内马尔快要成功接到队友的传球的时候,苏尼加加速跑向内马尔之后一跃而起,右腿膝盖狠狠地顶在了内马尔的背上,结果内马尔直接倒地并且痛得眼泪直流,内马尔被医务人员抬离出场并被护送到医院,经相关医学检查确诊为第三节椎骨破裂性损伤。在此案例中,一是苏尼加加速跑向内马尔并以危险性的动作跳向内马尔,具有主观过错;二是这个动作导致内马尔受伤,此为损害结果;三是苏尼加的行为与内马尔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苏尼加的行为导致内马尔的受伤。苏尼加除了受到相关足球规则的处罚外,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苏尼加也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即侵害了内马尔的健康权,所以应当给予内马尔民事赔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竞技体育中有些损害结果并不能都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所以我们应该合理合法适用这一原则。例如,在足球比赛中,前锋射门是前锋的责任和义务,守门员守门是守门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前锋射门将守门员打伤,在并未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前锋是无过错的,并不承担侵害人身权益的责任。由于竞技体育的危险性本来就大,所以守门员的伤势应该由队医、所购保险和俱乐部料理。[3]

(二)竞技体育侵权归责构成要件分析

竞技体育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我们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加以分析和处理。但总体而言,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构成要件对竞技体育事故进行分析时,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法对过错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过错是主观概念,即认为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主观的;一种认为:过错是客观概念,也就是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客观的。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竞技体育中的故意,可以表示为运动员能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则任由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是造成损害事实。在竞技体育中,侵权事实很容易理解,主要表现在侵害行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由于竞技比赛中,不允许运动员带有其他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所以侵害财产是很少见的。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比如篮球比赛中,用肘将人击伤;足球比赛中,用脚将人踢伤;田径比赛中,因跨道行为而导致他人摔倒等等,都属于损害结果。

三是因果關系明确。关于因果关系,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是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结果则是被某些现象引起的现象。在竞技体育中,如果一个运动员的行为导致另一个运动员的受伤,那么这就构成了因果关系,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直接因果关系规则;但如果一个运动员的行为与受伤运动员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介入的条件,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困难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通过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满足“无行为就无结果”的公式来认定是否具有必然关系。[4]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竞技体育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性首先体现为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假设缺少这一要件,即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侵害,损害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也可能不承担民事补偿。由此可见,主观上的过错这一要件非常重要。

我们在用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构成要件去分析竞技体育事故时,应该充分考虑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时,才满足侵权的构成,也就是说三个条件一个都不能缺少。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

[2] 胥亚萍.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6.

[3] 徐翔、徐景文.竞技体育比赛中暴力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法介入[J].法制与社会.2014(21).

作者简介: 袁泉(1991—),男,安徽亳州人,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袁鹏(1987—),男,安徽亳州人,泰州市姜堰区消防大队姜堰中队副中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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