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生:互联网文化产业技术伦理缺失
2017-01-14
前线 2016年12期
2016年,随着“互联网+”理念的逐步渗透,互联网作为社会发展最基础性生产力的作用日渐凸显,相继涌现出一批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IP热”“VR热”“直播热”“网红热”等产业现象,彰显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产业格局正在形成,互联网文化产业对社会发展的驱动效应日渐增强。但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百度魏则西事件”“快播涉黄案”等年度热点案例对技术伦理规范与约束的选择性忽视,说明技术伦理的缺失已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
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以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产业类别,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用互联网技术关系到产业发展的伦理价值取向。长期以来,肇始于1984年“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的“技术中立”构成了评判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主要原则。百度在回应“魏则西事件”时,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护身符”,认为搜索结果的排序是由计算机系统综合质量度、信誉评价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的,非百度刻意为之。“快播涉黄案”的涉案者在做“公司无罪自己无罪”的辩护时,也拿“技术中立”做挡箭牌,宣称快播只是“软件技术提供商,没有内容,不算内容平台商”。可以说,百度与快播均试图以“技术中立”原则将自己从是非中抽身而出,逃离这纷争之地。
然而,在二者向我们普及“技术中立”原则时,绝不能被他们那套“技术—工具”的说辞所蒙蔽。的确,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割裂技术与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将技术与其相关内容割裂开来,片面强调工具的独立性,则是明显回避技术作为产业要素在产业开发中的伦理责任,无疑会将以其为核心基础的产业置于一种高危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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