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是手段不是目的
2017-01-12王吉善
中国卫生 2017年12期
文/王吉善
自1989年开始第一周期评审,我国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已走过近30年历程。1994年,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同年,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医院评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1995年,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指出:医疗机构评审是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至此,全国性的医院评审工作全面展开。
经过10年的实践,我国医院在基础建设和质量管理方面有了显著的提升。但也出现很多医院为了“争级上等”而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以及评审后工作滑坡的现象。北京协和医院原院长董炳坤曾提出,“区域规划、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尽管其内涵不同,但却是一套不可分系列制度,应该同步进行。三者关系:医院评审服从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服从区域规划。在这一系列制度中,医院评审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却是实现这一系列制度中的基础工作。如果评审标准失当、评价不准,尤其是出现了导向错误,可能导致整个工作的失败”。至此,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暂时中断。
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监管网络,强化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提高依法监管能力,逐步建立政府为主体、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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