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诚信建设

2016-12-31刘巧丽王建敏

商业经济 2016年1期
关键词:诚信缺失

刘巧丽,王建敏

(山西大同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诚信建设

刘巧丽,王建敏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征地面不断扩大。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法审批、违法公告、违法补偿,违法评估等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自身的诚信度与公信力。其成因政府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业务素质差、职责意识不强。政府工作人员应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监督,重视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实现决策民主化,限制权力膨胀,以完善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诚信建设。

[关键词]征地拆迁;诚信建设;诚信缺失;问题成因与对策

王建敏(1979-),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思政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诚信建设。

诚信意味着做事要真心诚意、遵守规矩,对待他人的事情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在当代社会,诚信不仅是做人的道德要求,也是政府依法办事的法律要求。政府的诚信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政府能否赢得可信度与公信力的重大工程。征地拆迁是缘于我国在济济发展中必然要加大土地开发的需要。然而实践中频频发生暴力反抗强制拆迁的流血事件,导致政府的诚信危机。如何使得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取信于民,提高威信度与公信力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一、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诚信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面

1.征用土地审批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但在实践中,征地时大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的少批多征,有的越权审批,有的隐瞒被征用土地的性质,有的改变征用土地的用途,这样的行为无视法律的存在,属于滥用权力的表现。

2.实施主体和公告程序违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权做出征地决定的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负责实施的主体只能是该政府下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很多都是由政府随便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甚至违规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另外公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也很多。征用土地必须进行公告,以公示补偿、安置方案,这是征用土地的法定要求。但在实践中,未予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短缺、方案未通过审批就提前公告等等。这些行为的性质其实是漠视和侵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3.补偿方式违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征地补偿对象应当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但实践中,补偿方式非常单一,没有考虑农民的将来生存与发展,多数是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货币,至于农民们如何谋生在所不问。这种简单的补偿方法,使政府简化了工作方法,减少了工作麻烦。却使只会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失去生存的基础。如果没有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帮助,这些被拆迁户钱花光后就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二)在国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

第一、补偿数额偏低,没有对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很好救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但在实践中,政府不顾法律规定,不体谅被拆迁户的现实状况,补偿数额往往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相差很大。有的地方政府以财政较困难为借口,通过行政权力干预评估活动,甚至授意评估机构降低评估标准,直接干预评估活动,不但直接损害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容易引起群情激奋,增加人们对政府机关的不满意和不信任。

第二、补偿不全面,对被拆迁户的应有利益视若无睹。应该对“二次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明确规定。有些拆迁部门“遗漏”了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和附属物的评估和补偿,不顾被拆迁户的要求,不进行全面补偿即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从而引发本可避免的暴力抗拆事件。

第三、评估人员评估程序不合法。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时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应进行实地记录和拍摄。而且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共同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实践中,有的评估人员不去实地进行查勘并形成记录,只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情况或测绘公司的数据进行评估,也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并对房屋价值进行共同确认,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二、政府诚信建设出现问题的成因

第一、政府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严重。目前我国的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定的都比较完备,已形成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在征地拆迁方面,立法也较全面,基本形成较完备的立法体系,比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许多地方性法规等。虽说立法具有滞后性,任何法律都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这些法律基本能够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原则、方法、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实践中,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置法律于不顾,或曲解法律意思,任性执法,脱离了法律设定的目标,损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第二、政府工作人员以权力操控者自居,滥用权力。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仍然固守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厘不清在行政工作中、在执法工作中政府的角色与定位,以权力的操纵者、中心者自居,颐指气使、滥用权力,没有树立当代行政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扩大权力边界,颠倒法律关系,轻视广大平民群众的权利,知法犯法,践踏法律的威严,工作方法带有暴力色彩,直接导致人民大众对政府怨气加大,增加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从多地发生的政府暴力强拆,事主或者强力对抗不惜失去生命,或者在不知情中所有财产毁损怠尽的事件中窥其一斑。

第三、政府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差、职责意识不强。征地拆迁工作是涉及到被拆迁人最根本的财产利益的工作,牵涉到群众能否安心生活、信赖国家。做好了社会安稳,政府公信力大增。所以这个工作必然要求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了解工作性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但实践中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懈怠,不积极学习,责任心又不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采取了错误的应对方法,造成违法执法,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也给政府抹了黑。

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监督

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否高大,群众是否信赖政府,主要在于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程序合法。合理、正当是合法的前提,为此政府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宣传,耐心听取被拆迁主体的利益诉求,理解相对人的困难,尽量满足相对人的合理要求。执法不严必然导致工作失序。所以政府要加强执法监督,派出专门工作组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对违反法律、制度、职业道德的人员给予应有的惩罚,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二)重视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由于实践中强制拆迁、暴力抵抗的事件很多,使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度直线下降,如何使得合法的征地拆迁工作得到被拆迁人的理解和配合,这就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应加强对执法人员这方面的培训。通过上课、听讲座、写心得、实地指导的方式让执法人员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扎实掌握本职工作的规章制度,通过学习和实践熟悉工作内容和程序,熟练掌握工作方法,多多体会被拆迁人的苦楚和利益,从而提高思想境界和职业道德。执法人员是政府的形象代表,他们的工作方法和态度直接代表着政府的诚信和威信。

(三)转换角色定位,制定民主决策,限制权力膨胀

要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提高政府形象、还信于民,必须摆正政府与群众的位置,政府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服务于民的意识,抛弃官大于民、权力无限的传统的错误观念。要想把征地拆迁工作真正做到实处,政府真正走进群众的心里,决策方式一定要民主化、科学化。要提供机会和渠道,鼓励群众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认真、耐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尤其一些重大的征地拆迁项目,更要注重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思想

指导行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重新准确定位权力的性质与地位,改正错误思想,改进工作方法,必能使得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政府的诚信度、公信力必将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刘巧丽,王喜军.现有法律框架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遮谈[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6-19

[2]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130-135

[3]李志强.浅谈如何认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纠纷解决机制[J].科学导报,2014(8): 38-41

[4]赵爱玲.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M].济南:山东出版社, 2007

[5]许静.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学位论文,2007

[6]吴春歧,孙广青.房屋拆迁冲突的法律制度性成因—兼谈相关立法完善[J].中国房地产,2010(12):27-29

[7]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J].东方法学,2009(2):72-75

[责任编辑:刘玉梅]

The Building of Government Integrity in Land Requisition and Demolishing

LIU Qiaoli, WANG Jianmin

Abstract: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growth, governmental land requisition is expanding. In the process, governmental conducts, such as illegal approval, announcement, compensation and evaluation seriously infringe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locating families and also damage the integrit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tself. The causes include failure in abiding by the law, slack law enforcement, abuse of power, poor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weak duty awareness of governmental staff. Public officials should intensify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The supervision over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shaping of professional ethic should be focused. Governmental decisions should be made in democratic ways to limit power expansion. In doing so, the governmental integrity could be improved in land requisition and demolishing.

Key words:land requisition and demolishing, building of integrity, lack of integrity, cause of a problem and the responding strategy

[基金项目]山西大同大学科研基金课题:山西大同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2010K16);山西大同大学青年基金课题:大同市农民失地现状研究(2014Q22)。

[作者简介]刘巧丽(1974-),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理论硕士。研究方向:民法总论,诚信教育与诚信建设;

[收稿日期]2016-01-15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猜你喜欢

诚信缺失
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研究
中职生的诚信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研究
会计教学中诚信教育渗透的策略研究
高职学生诚信教育研究
高职大学生新媒体环境下诚信缺失的危害性
当代大学生诚信问题研究
当代高校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农村小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及教育策略
探究企业会计审计诚信问题
新形势下大学生诚信教育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