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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中的常见实务问题

2016-12-30钱颖磊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7期
关键词:药品

◎钱颖磊



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中的常见实务问题

◎钱颖磊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实践范围内的非法经营罪也日益在拓展,全国人大、两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此罪的补充条款、法规及罪名解释。此种状态下,司法实务界对于非法经营罪认定也暴露出较多争议和问题,特别是在成品油、药品、保健品经营及民间借贷等“新兴”领域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已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又对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形,前三项规定具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易产生歧义。关键是对第四项“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从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第四项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因此,一些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无证经营”及违反工商管理条例的“无照经营”等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也被纳入到到非法经营罪的范畴,以刑代罚。

实务案列解析

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简称其他行为),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其他行为”的具体内容,应通过立法或是司法解释逐一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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