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与BEPS
——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撼动者*(中)

2016-12-29李金艳著陈新译

国际税收 2016年2期

李金艳著陈 新译

中国与BEPS
——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撼动者*(中)

李金艳*著
陈 新#译

© 2015 IBFD。本文原文为英文,刊登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期刊——《国际税收公报》第69卷第6-7期。《国际税收公报》杂志可在线浏览,网址为www.ibfd.org。本文的翻译和刊登已得到许可。

© 2015 IBFD. The original English-language work was published in 69 Bull. Intl. Tax. 6-7,Journals IBFD. 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s available online, please visit www.ibfd.org. Translated and reproduced with permission.

(接上期)

3. 滥用型交易。

在以下情况下会发生境外间接转让:最初在中国投资的投资者打算处置其在中国的投资、发生跨境合并和/或收购,以及集团内部出现重组。在这方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SAT)文件针对滥用型转让和安全港,提出一些指导原则。

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并导致规避中国税收的间接转让,将成为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具体而言,相关交易情形包括:(1)转让方是非居民企业,也就是说受让方可以是中国居民或非居民;(2)其股份被转让的公司(即“中间企业”)拥有“中国应税财产”;(3)实际的交易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4)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考虑所有相关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1)中间企业股权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主要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2)中间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3)中间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4)中间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