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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6-12-2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天津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问: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问:哪些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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