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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房屋出租现象普遍加强税收管理不容忽视

2016-12-28夏璟华倪俊喜刘凤亮

天津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学校

◎文/夏璟华 倪俊喜 刘凤亮

学校房屋出租现象普遍加强税收管理不容忽视

◎文/夏璟华 倪俊喜 刘凤亮

近年来,学校房屋出租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大学校园内,各式各样的餐厅、小卖部、服务场所等,随处可见。它们的确给在校师生生活、工作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方便。但是,学校方面却忽视了房屋出租纳税问题,成为税务部门征管盲区。

学校;房屋出租;税收管理

日前,天津市北辰区地税稽查部门就学校房屋出租纳税问题展开了广泛地调研,在被调研的6所大学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未缴、少缴税款问题。经过认真地稽查,共计查补税款和滞纳金46.7万元。

笔者认为,补税不是唯一目的,规范行为最为关键。那么,学校房屋出租行为涉及哪些税种呢?

1.营业税(增值税)。按照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学校等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学校等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增值税)的附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费等。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调研中发现,在会计核算中,大多数学校对于营业税(增值税)及附税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乎未予提及,形成税款漏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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