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聚焦“熊猫债”资金出入境

2016-12-28王湘红陈晓平贺园丁编辑王亚亚

中国外汇 2016年16期
关键词:发行人债券市场交易所

文/王湘红 陈晓平 贺园丁 编辑/王亚亚

Business 商业

聚焦“熊猫债”资金出入境

文/王湘红 陈晓平 贺园丁 编辑/王亚亚

境外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需求,选择合适的发行场所发行“熊猫债”,也应根据募集资金用途选择适宜的资金使用路径。

2014年以来,沉寂近10年的“熊猫债”被重新激活,市场发行规模显著提升,发行主体也不断扩大。“熊猫债”的监管机制、募集资金用途及配套机制也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笔者结合自身参与熊猫债券发行的案例,梳理了当前市场上熊猫债资金账户管理、出入境路径等关键点,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做出恰当的选择。

“熊猫债”重新激活

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在华首发“熊猫债”,但“熊猫债”市场在此后的近10年间一直处于相对沉寂的状态,成为人民币债券市场上的“稀有品种”。自2014年以来,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及资本账户开放等方面都出台了重大改革措施,人民币国际化取得了重要进展,沉寂近10年的“熊猫债”被重新激活,市场发行规模显著提升。目前,“熊猫债”的发行主体已由最初的国际开发机构扩展至境外商业银行、境外非金融企业、外国地方政府及外国主权政府,其发行场所也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展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针对“熊猫债”发行所涉及的境内监管审批,根据熊猫债发行主体及发行场所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即:(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境外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核准;(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外国地方政府及外国主权政府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注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境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核准,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境外公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此外,对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债券,还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无异议函。

在熊猫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与2005年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中要求的“熊猫债”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而不得汇出境外使用不同,2010年修改后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规定“熊猫债”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也可以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直接或购汇汇出境外使用。在本轮“熊猫债”新政下,中国的监管机关允许发行人将发行“熊猫债”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在中国境内使用或汇出境外使用。

“熊猫债”市场发行规模的提升,与上述“熊猫债”监管机制、募集资金用途规范及配套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明确有着密切关系。如何使“熊猫债”募集资金合法、便捷地出入境,以便满足企业资金使用的需求,仍是发行人在“熊猫债”发行前期所需要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募集资金账户开立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下称“央行183号文”),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下称“央行221号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凭境外非金融企业提交的交易商协会发出的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其开立NRA账户,存放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对于其他境外机构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参照该通知执行。

根据相关项目开展情况,目前,实务操作中对于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均按上述规定开立了NRA账户用于接收“熊猫债”的募集资金。

对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何开立,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操作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央行183号文及央行221号文主要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目前,监管机构并未出台明确的规定要求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的发行人也必须开立NRA账户,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何开立,在法律规范层面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仅原则性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据笔者了解,目前,实践操作中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的操作模式,由发行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NRA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和存放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的募集资金。

其二,由发行人在中国的境内子公司开立“委托收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代发行人管理该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项下的资金,并承担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项下资金的受监管义务。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代理”范围内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针对上述两种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模式,笔者认为,考虑到央行为跨境人民币的主要监管部门,参考央行183号文及央行221号文监管政策的精神,采取由发行人开立NRA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方式更符合监管政策的目的与精神。市场也期待相关监管部门就交易所债券市场“熊猫债”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尽快出台明确的规定。

募集资金的境外使用

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态度,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留存境内或直接汇出境外使用。据笔者了解,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政府等已发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熊猫债”,其募集资金的用途均为境外使用;韩国政府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募集资金则包括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使用;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如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的“熊猫债”来看,其募集资金用途一般为偿还贷款债务,包括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贷款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及一般营运用途等。

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态度,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留存境内或直接汇出境外使用。

针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的出境,依据央行221号文,对于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及发行公告,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办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或使用境外人民币还本付息等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据笔者的了解,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熊猫债”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熊猫债”的募集资金出境,目前,实践中采取的方式较类似,即发行人可凭相关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熊猫债”的批复或注册文件以及相关债券发行文件去相关银行办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募集资金的境内使用

发行人可将“熊猫债”募集资金用于其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运营,也可将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或项目开发。如用于后者,由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该等非居民账户中的募集资金视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的资金进行监管。因此,需要遵守中国境内监管机构关于境外资金入境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采用股东贷款的方式,则境内子公司需要遵守国家发改委及外汇局等关于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境内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自用“熊猫债”模式。依据央行于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下称“《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通知》”),非金融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在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范围内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但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该《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通知》同时明确,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属于“自用熊猫债”,“自用熊猫债”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据此,如发行人以“熊猫债”募集资金向其中国境内子公司(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应不涉及发改委或外汇局针对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外债额度审批,也不占用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外债余额,仅需在融资合同签约后向外汇局办理签约备案手续。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以及《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通知》等规定,目前,监管机构对于境内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仍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因此发行人如果通过贷款方式将“熊猫债”募集资金提供给中国境内房地产子公司,仍将面临较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二是利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应向央行相关分支机构备案。

如发行人是跨国企业集团,在“熊猫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可以采用该模式,即在发行人及发行人拟发行的“熊猫债”募集资金拟投向的境内子公司均为资金池成员企业、发行人的NRA账户及该境内子公司的账户均纳入资金池账户系统的情况下,发行人所发行的“熊猫债”募集资金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通过人民币资金池由发行人的NRA账户转账至相关境内子公司的账户用于境内子公司的业务运营。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猜你喜欢

发行人债券市场交易所
债券市场数据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与展望
违约企业评级调整研究
VITE链上去中心化交易所ViteX公测上线
民企债基本面改善了吗?
2016年11月债券市场人民币业务统计
2016年9月债券市场人民币业务统计
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挂牌运营
浅析我国财经类报纸的发行策略
关于近期首发上市公司新增股东披露尺度问题的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