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司法判决的审计报告改进*
2016-12-28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财会通讯 2016年13期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 黄 申
基于司法判决的审计报告改进*
西京学院会计学院黄申
摘要:审计报告目的在于通过增信来提高被审计信息使用价值,但现行标准化审计报告却难以获得理想化效果。本文基于对司法判决理论中质证与结果公开的借鉴,通过对审计过程的透明化揭示,以审计报告使用者通过验证审计过程来认可审计结论,进而提升审计报告价值、完成其改进。
关键词:审计报告司法判决书透明化揭示
一、文献回顾
现行审计报告基本结构定型于1948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CAP)的《审计准则——它的公认及意义、范围》和《审计程序说明第24号——简明式会计师报告的修订》;之后仅在1988年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58号公告中有少许修改,如区分审计与管理责任、明确审计对财务报告只提供合理保证、简要介绍审计性质,其改进在于提高审计报告的可理解性。上述文件确立了现行审计报告主体构成,并使其标准化、格式化。但与审计工作以及审计师所获取信息相比,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信息偏少,尤其对获得审计结论的审计过程披露不足,因此,对审计报告改进的探索从未停止。
在国内近期研究中,朱锦余等(2003)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方面,有近半数被调查者同意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性与有效性、有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被调查者中的1/3强赞同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所有重大错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