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法的缺陷与完善
2016-12-28刘旋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
关键词:法律
刘 旋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000)
1 软法的概念
经济的快速向前推进,社会的不断进步,普通百姓了解政治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日渐提高,于是以往只依靠国家硬性实施的针对经济领域以及生活上的政府计划形式已越来越受到来自群众的挑战,政府规制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目前的社会已经由以往的规制形式逐渐转变为治理形式,由之前的“善制”转变为“善治”,推动了政府规制思想以及实际操作的转变。
在政府规制中引入软法治理,是政府规制模式的重要转型,是硬法的软化。若想由善制转化为善治,就一定要逐渐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下放到个体权力,反过来,个体权力得到扩大进行相关事宜的参与也能够使机关的权力更加合法和正当。
按照现行立法体制,包括四大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自治条例或规章,这些统一称之为法。它们具有国家法的基本特征:它们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约束所有人的统一标准,国家利用强制手段保障执行。
除此之外,社会现实生活中,其实仍然有诸多具有约束力、调整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标准,例如行业准则、企业制度、专业行为规范以及国际宣言等。这些标准不一定都是通过国家而设立,亦或是通过国家制定但不是法律范畴,然而却在各个行业或领域表现出同法律具有同样功能的作用,给予人们一个规定: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限制的。这些行为规范究竟约束力如何?需不需要实际执行?这些规范又同国家制定的法律有何种联系?只需从实际出发便不难发现,在如今经济逐渐向全球发展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以往法律的定义已经无法对目前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它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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