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2016-12-27王俣璇
市场周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效力
王俣璇
论日本民法中指名债权的让与性
王俣璇
指名债权的财产性与划一性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强。日本民法体系下债权让与具有契约性、准物权性和同一性特征,成为交易安全维护的内在支援。指名债权区别于指示债权和物权而具有相对性、特定性,应设特别债务人对抗要件及第三人对抗要件,并参照日本法完善公示制度和债权证书交付制度。
指名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交易安全
日本民法将债权分为指名债权和指示债权。指名债权即债权人特定且债权的成立、转让不以证书制作及交付为必要的债权。指名债权作为债权的原始形态,重视债的人身性,即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这实质上造成了指名债权让与的困难。随企业合并、营业转让等经济现象出现,罗马法以来的债权让与之禁止观念逐步被各国立法打破。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及日本民法典中都对债权让与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且设置配套制度保障受让人及第三人安全。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事实承认了债权让与效力。但指名债权的可让与性、让与行为的性质等问题尚存疑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的自由化与多样化,指名债权让与在实际应用中的各种问题仍需从制度本源上做进一步探讨。
一、从“债权内容的变更”到“债权本身的概括性移转”
一直以来,在罗马法下债权是联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锁,任何一端变化,债权都丧失同一性,即债权及其主体不可分,因此债权让与是不被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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