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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养老模式运行机制研究

2016-12-26韩静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养老互联网+互联网

韩静

摘要:“互联网+”养老模式为目前的养老问难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归纳“互联网+”养老模式国内外研究现状,阐述了“互联网+”养老模式创新的重要意义,其次,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调查方法分析养老需求和互联网下的养老需求,最后,提出“互联网+”养老模式的运行机制,并提出为了使该模式运行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养老;运作流程

1.“互联网+”养老模式综述

通过在中国知网搜索,输入“互联网养老”的文献并不多,2015年仅有12篇。2015年以前相似文章也很少。国内学者主要从“互联网+养老模式”的背景,建设思路进行了研究。“互联网+养老模式”是中国首次提出的养老模式,可借鉴的国外学者的研究较少。

孙文灿(2015)从政策支持与试点探索、实践积累与面临挑战、发展思路、主体和领域四个方面提出“互联网+养老”的建设思路。潘峰(2015)介绍现有社区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人手,提出“互联网+”拓展社区养老发展的新思维,进而提出构建智能化居家养老的服务方式,以推动社区养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赵红(2015)提出浙江省乌镇镇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试点工程,实施智慧养老项目,探索出“大数据为核心、强硬件为基础、互联网为手段”的三步走战略,为在全市应用推广打下基础。赵莹(2015)明确养老产业是一个巨大的朝阳产业。但是在后互联网时代,它将被重新定义。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转型从比拼产品的流创新走向竞争理念的源创新。廖毅敏(2015)提出互联网与传统健康养老产业的融合创新不断深入,衍生出大量的创新产品与运营模式。提出了“互联网+”养老下的两个问题,一是大数据健康面临个人隐私保护失控的极大风险。二是养老产业供给不足,网络惠民红利未能充分发挥。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即:一是推动智能健康产品创新,二是壮大在线健康服务产业,三是发展智慧化养老服务新模式。万江(2013)提出任何国家的养老模式都与其社会保障制度、特定的生活方式和相适应的居住设施密不可分。美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美国老人生活上的独立性,使其多选择设施养老,其养老设施分类细致,商业化发展迅速;丹麦施行住宅养老政策,政府在软硬件上提供支持,并在养老住宅建造方面予以充分的补助;日本的社保制度和居住设施类型呈现多元化分布结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健康情况选择合适的养老居住模式。

综述,“互联网+”养老模式理论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互联网+”养老的含义、本质、运作流程、实践参考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此,本文从供需理论和SWOT理论出发,界定了“互联网+”养老模式的内涵和特征,建立“互联网+”养老模式的运作流程,并分析运作流程面临的机会与威胁,自身的优点与缺点,提出“互联网+”养老模式发展建议,为推动我国“互联网+”养老模式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2.老年人养老需求分析、互联网对老年人养老影响分析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的方式,借助学生的力量进行派发,即选择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u个所在地区的40个学生,在学生选择方面,要求是家里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或年龄在50-60周岁的中年,之所以选择50-60周岁这个年龄段的中年,是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一方面对互联网模式更了解,更容易推广,另一方面身体也处于下降水平,注重保健养生。本次调查共发放440张问卷,共收回438张,其中13张调查问卷出现填制不完整、2张问卷丢失,因此有效样本共425个。

2.1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Excel汇总,调查显示,在性别上,女性占51.86%,男性占48.14%,男女比例基本均衡;在年龄上,50-60周岁占8.75%,60-65周岁占46.70%,66-70周岁占33.42%,70周岁以上占11.13%;在城乡方面,城市占58.23%,乡村占41.77%,城市的比例略高于乡村;在教育文化程度上,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占63.45%,高中学历的占28.76%,大专及以上的占7.79%;在家庭现有人口来看,72.19%是三代同堂,且有两个老人的比例最高;职业上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职工、自由职业、农民都有所覆盖;有65.23%的子女在老人所在地区工作,34.77%的子女不在老人所在地区工作,其中46.65%的受访者除非万不得已,不愿意生活在外地。

2.2养老需求分析

通过Excel汇总,调查显示,在养老方式上,35.66%的受访者选择子女养老,7.23%的受访者选择养老院等机构养老,57.11%的受访者选择居家通过自己和社区予以养老。选择养老方式与性别、地区没有显著关系。学历高、行政事业单位、城市生活的人群更倾向于居家养老。在生活保障上,37.34%的受访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退休金、43.33%的受访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子女支付、12.9%的受访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养老保险、6.43%的受访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兼职收入。在是否接受过上门形式的养老服务上,60.72%的受访者没有接受过任何上门形式的养老服务,39.28%有上门形式的服务。在能接受的养老费用上,32.67%的受访者可接受的养老费用在5000元以下,40.44%的受访者可接受的养老费用在5000-10000元,23.67%的受访者可接受的养老费用在10000-20000元,3.22%的受访者可接受的养老费用在20000元以上。选择上门提供养老服务和可接受的养老服务与城乡、地区有显著关系,城市生活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如杭州、宁波、温州地区的人群选择上门形式的比例远高于乡村生活以及其他地区的人。在养老服务上,有79.23%的人群选择了家政、代办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娱乐服务,由此可以分析,受访者的养老需求是丰富多样的。但需要支付费用时,66.23%的受访者选择了健康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10.15%的受访者选择了家政服务,9.03%的受访者选择了娱乐服务,14.59%的受访者选择了代办服务,可见,受访者的养老需求是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的。

2.3互联网使用情况分析

对438份调查问卷予以统计,共有411户家中有电脑,其中,城市家庭拥有电脑比例为100%,19个农村家庭为子女购置电脑,自己在家并不使用电脑。仅有8个家庭未配置电脑,且短期内也不打算使用电脑。可见,目前电脑普及率非常高,为互联网+养老模式提供了硬件基础。从电脑、手机使用情况来看,受访者的使用频率较高,主要集中在5-6天和每天都在使用,88.42%的受访者主要是看新闻、娱乐(打牌、下棋等),有8.55%的受访者查看保健信息,仅有3.03%的受访者有购物的经历,并且年龄段主要集中在50-60岁,结合调查问卷中的两个问题即是否期望通过互联网接受养老服务、是否会参加网络培训,发现年龄越大,购物经历越少,期望通过互联网接受养老服务、参加网络培训的概率也较少。可见,互联网使用信息与年龄有一定关系。

3.“互联网+”养老模式界定

3.1概念

互联网每进入一个行业就会带来这个行业的深刻改变和转型,提高该行业的运营效率,加剧竞争。“互联网+”养老是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三种养老模式和互联网结合的新生产物和模式,有必要从基本概念、特征予以界定。“互联网+”养老模式是借助于电脑、手机等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平台,实现养老需求的提出,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到养老供给一方,供给方及时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新兴养老模式。

3.2特征

“互联网+”养老,主张以互联网为支撑,广泛运用于传统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养老模式,让养老信息在供需双方问畅通无阻。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征即速度快、即时性、互动性强、成本低等优势,“互联网+”养老可以解决大部分养老问题,如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养老设施供不应求、养老产业发展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其具体特征如下:

(1)互动性,在互联网平台上,养老需求方可以随时提出养老信息,养老供给方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养老服务,实现双方的共赢,一方面,老年人解决了养老问题;另一方面,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互动性是“互联网+”养老模式最大的优势所在。

(2)一体化,目前养老相关部门如养老社区、医院等部门信息系统割裂导致简单的事情重复办,“互联网+”养老大平台建立后,可以实现各个部门的对接,促进业务协作,让老年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脑)享受各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再重复办理登记业务,真正实现信息一体化。一体性是“互联网+”养老模式的第二大优势。

(3)个性化,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提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大人类需求,传统的养老模式如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面向群体众多,提供养老服务基本是一致的,而"Ni联网+”养老平台建立,养老需求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私人定制养老服务,真正让老年人提高养老品质。

(4)产业化,养老产业发展滞后,使得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降低老年人养老品质。“互联网+”养老,即让老年人有养老之所,又可以带动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产业盈利模式模糊,“互联网+”养老的真正融合,养老产业的盈利模式迎来曙光。

4.“互联网+”养老模式运行机制

4.1“互联网+”养老模式主体分析

4.1.1参与主体

(1)政府。

政府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互联网+”养老模式便随之提出,“互联网+”养老模式关键是养老信息能否准确、及时、完成地传达供需双方,能否解决养老问题,那么必须建立养老信息载体——养老大数据平台。因此政府是实施“互联网+”养老模式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即推动养老大数据平台的建立,监督大数据平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政府在养老模式中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2)老年人及家庭成员。

老年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需求者,故需要在养老大数据平台中录入养老基本信息和养老需求。

(3)企业。

企业作为养老服务的供给者,须在养老大数据平台中录入可提供的养老服务。企业涵盖了养老各个方面,包括基础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发展需求,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可依、老有所成。

(4)医院。

老年人最大的问题就是身体是否健康。因此养老大数据应时刻追踪老年人身体状况的信息。

(5)保险机构。

养老大数据平台存有供需双方的详细信息,本身就存在信息滥用的风险,因此保险机构作为一个保障人来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4.1.2参与主体间的关系

“互联网+”养老模式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系,是建立在养老大数据平台上,是否能健康运行离不开政府、老年人、企业、医院、保险机构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4.2“互联网+”养老模式运作流程

建立“互联网+”养老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老年人养老需求与养老产业的完美匹配,真正做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实现匹配的基础就是养老需求的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传达,养老产业能通过信息及时提供服务。因此互联网在这个信息传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改变了交易场所、拓展了交易时间、丰富了交易品类、加快了交易速度、减少了中间环节。互联网让居家养老变得更轻松,只需要安装,简单的操作,老人的生活就更加便利。基于互联网优势,建立的运行机制如图1。

4.3“互联网+”养老模式SWOT分析

5.“互联网+”养老模式运行保障

5.1秩序保障

习近平同志谈到“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因此“互联网+养老模式”能否顺利运行,首当其冲的就是建立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维护网络安全。

5.2平台保障

“互联网+”养老模式运行的关键是大数据平台建设,因此,要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目前中国正在实施“宽带中国”张略,预计到2020年,中国宽带网络将基本覆盖所有农村,打通网络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让更多人使用互联网,正如家家都有电视一般,最终“互联网+”养老模式能被广大老年人接受。

5.3人才保障

“互联网+”养老可以实现供需双方双赢的局面,但供给者具体执行养老服务能否让需求者满意,关键取决于养老服务是否到位,养老人才服务市场不健全,尤其是中、高端养老服务人员极为紧缺。因此,“互联网+”养老能否真正有效实现养老目标,即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关键是培养一批有综合素质的养老服务人员。切实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等一系列政策,建设养老服务人才体系。当然,健全的养老服务人才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首先,需要转变观念,养老服务并非低端服务;其次,需要教育投入,尤其是发展高职教育,培养一大批能持证上岗、上好岗的养老服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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