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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中国高校技术转让中创业企业的资产分拆与“教授难题”

2016-12-24塔尔·巴德特齐夫·罗滕贝格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7期
关键词:中国大学商业化知识产权

塔尔·巴德特+齐夫·罗滕贝格

有些时候,我们过于关注颠覆本身,并没有注意到我们所颠覆的正是我们为了颠覆而做出的努力。对这句话感到疑惑吗?如果你审视一下中国高校中有关技术商业化的一些实践,尤其是那些拆分出的初创公司,你就会忽然发现这句话是讲得通的。

现今,几乎每个人都想颠覆一些什么。但是,要实现颠覆并不是刻意去做一下决定就能成功的。只有当一群有创造力的人因为不满于他们看到的现状而设法找出比已知更好的想法或模式,而这种新的想法或模式又足以撼动并改变整个行业时,颠覆才能称得上成功。这就是所谓的创新。通常来讲,实现颠覆的关键点在于要有一个良性的初创企业生态系统。明显不同的思维方式很少诞生于大企业的研发部门或政府的研究机构,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初创型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小而精悍,由一群富有创造力的人才构成,他们渴望成功并且愿意做些与众不同的事情。

高校中的技术转让应当在创建健康创业生态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在中国的高校,情形并非如此,现行做法抑制了创新与创新技术的转移转化,并且在事实上正在摧毁创新。

高校是创新之源

高校是重要的创新之源,在中国也不例外。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中国顶尖大学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中国大学能够在全球大学排名榜上位于前列,部分原因源于其自身的科研能力与水平。然而,在大众创业的环境下,中国大学技术商业化的努力与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善。

一般情况下,大学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教育学生、传承知识:二是从事研究、创新知识。在大学中,有些研究是为了推动科学发展和人类进步而进行的单纯的科学研究,这些研究可能永远都没有实际商业价值。商业实体也会因商业价值的不可预见性,而不去关注这项研究项目。但同时很多大学的研究颇具商业价值,大学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收益,这些收益可用于未来科研工作的支持资金和声誉的提升。

高校技术发明的商业化,应该采用一个“三步法”程序。首先,必须识别出哪些发明可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这个步骤应该在项目早期阶段完成,以增强对项目发展的控制力,以及避免因项目教授议论文的形式发表科研成果而导致该发明可专利性的丧失)。然后,对可商业化的发明予以战略性、组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以最大化其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步,需要创建有利于增加发明商业化机会的机制,如通过资产剥离、拆分,建立创业公司的模式。不过,在中国大学里,这往往会遇到来自于教授的阻碍。

技术商业化——实际上怎么做的?

大多数西方研究型大学都成立了专门单位,其负责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这些单位通常叫做“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许可办公室”或类似的名字。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与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就是两个颇具代表性的大学技术商业化单位。

在另一个全球性创新领先国家——以色列,其大学建立了股权均归大学所有的单独公司实体,负责各种技术的商业化管理。这些商业化公司拥有大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开展技术许可和商业化活动,收取专利费并将取得的专利费分发给各利益相关方。魏兹曼研究与开发公司与希伯来大学的伊萨姆研究开发公司就是这类技术商业化公司的代表。

在中国许多的大学里,一般也会设有一个类似于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单位。不过,其运行方式与西方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有所不同,在促进技术商业化方面的实际作用也比较有限。在西方,技术转移办公室一般都会采取非常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将重点放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发明甄选上,只对它们认为能够商业化并有着一揽子商业化路径的发明作专利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转让办公室的总体决策包括是否申请专利、在何处申请专利、是否进行商业化、如何进行商业化、由谁进行商业化等问题。相比之下,它们的中国同行则似乎被动的多。通常情形下,中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会重点关注院系、实验室或项目负责教授,帮助他们对发明进行专利申请(但这些发明并非一定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发明)。更为关键的是,在中国大学生态系统里,实际有效的专利及商业化决策权并不在技术转让办公室手中,而是在系(室)或研究项目的教授手中。从某种程度上讲,教授负责有关发明商业化的决策,而发明在法律上则归属大学所有。因此,这种现实情形与大学生态系统里创业公司的需求相遇时,就会以遭遇“教授难题”而告终。

表面上看,中国大学里有着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制度,但实际上很少能做到具有战略规划性地创造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也鲜见大规模技术商业化成功的例子。西方主要大学可以生产出若干成功产品、商业化的技术或创业公司。这方面的成功代表是克帕松(Copaxone)和爱必妥(Erbitux)。它们都以色列魏茨曼研究所研究人员开发出来的医药产品为基础,营收数以十亿美元计。在中国大学中,没有发现这种规模的成功案例。当然,中国的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需要逐步完善。

高校技术转移中的创业公司和资产分拆

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惯用模式之一就是由大学或大学研究人员以知识产权配置的形式建立创业公司。大学或研究人员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形式换取许可费或创业公司股权。这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就是人们所知的“资产分拆”。

建立这样的创业公司的动机很简单:即“技术掌握在创业企业家手中要比掌握在大型集团企业手中好些”。这样的模式可以避免一件商业价值很大发明由于技术方向与大企业当时倡导的方向存在偏差而被雪藏的情况,也可避免因为技术商业化前景很好而大学选择自己尝试商业化的情况。创立资产分拆创业公司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该技术可能前景光明但并不成熟,无法吸引到业界的注意力,需要在一个处理得更好的商业场景中进行额外的开发工作(例如,需要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而不是获取大学预算的资金支持)。

许多这样的创业公司都不一定是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战略决策的结果,而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学生或研究人员的想法:他们想把研究工作转化为商业成果。通常情况下,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工作是评估这些想法中含有的商业机会,评估其团队的合适性,评估市场状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支持这样的创新公司的创办和成长。

在中国的创业大潮中,很多人都想开始自己的创业活动。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在中国的顶尖大学里学习或学习过,或从事过科学研究或技术研究,但几乎同时都面临黯淡的就业前景。“为什么不使用我们在大学里研究的技术呢?”他们的想法是“创业?”,而事实上——为什么不呢?中国大学建成了各种支持平台以促进这种创业。在过去三年里,中国开始日益强调在大学生态系统里促进创新和创业。这项工作涉及到大学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其中也包括大学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在内。这些创业中,大多采取了大学孵化器和创业平台形式。

清华的X-lab就是这样一个组织,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最为知名的大学创业支持平台。X-lab支持清华的学生、校友和研究人员创办和发展创业公司。许多公司在创立之初就以大学研究项目的形式得到了X-lab的支持(参与其中的研究人员或学生都认为,他们的研究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都想通过创业公司将其商业化),虽然X-lab不是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组织的直属机构,但X-lab还是参与了很多技术转移活动,并把大学的知识产权作为核心。

创业公司面临的技术转让问题

在当下中国,大学创业活动的现实情况是,某些项目团队成员可能更愿意发起成立创业公司,而不是依靠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在许多情况下,技术转移办公室仅仅将自己看成创业者与所在大学之间的联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创业过程关键环节中的作用,而他们本来应当更多地促进这种初创型小企业的诞生。虽然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增加大学利益,但在通过资产分拆建立创业企业模式下,大学的利益与创业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不幸的是,这种一致性并没有转化为现实。通常情形下,我们看到的是,很多创业公司需要做出诸多努力才能从大学获得知识产权。

虽然X-lab是清华大学里很受欢迎的创业平台,但我们在跟来X-lab寻求指导和帮助创业企业及创业者的沟通中还是发现:获得大学的知识产权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障碍。

例如,许多创业公司发现,大学的技术商业化政策缺乏清晰度和透明度。他们不知道需要做什么、向谁求助以及如何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他们往往发现,与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难以相处。这种情形的出现,可能是因为资源相对有限(有时包括转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没有经验),这是中国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与它们的西方同行相比的不足之处:也可能是因为对于创业公司的生态系统理解有限,还有一个很强的心理方面的因素,即创业公司及企业家们常常发现,现有体制成为他们的拦路虎,而不是他们的推动者。还有一个常常阻碍着创业公司的发展的困难,是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即“教授难题”。

教授难题

我们在与X-lab的企业家们、创业企业和大学研究人员交谈中发现,中国大学里在许多涉及专利申请、商业化进程等方面决策权实际上归属于带领相关实验室或研究项目的教授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否就一件发明申请专业、在何处申请、是否要将其商业化、怎么申请、何时申请、向谁申请等决策权都掌握在教授手里而非技术转移办公室。这样情形与西方大学完全不同,在西方,会征询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意见,会请求他们给予帮助,当然也会让他们分享商业化的部分收益,但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技术转让办公室手中。技术转让办公室受大学委托,行使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可能是因为在发明商业化收益权与发明所有权的区分方面并不明晰,而所有权包括决定技术开发与商业化的权利。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创新和技术商业化,出台了许多政策鼓励大学教授成为其发明商业化的主要受益者。不过,这些新政策可能无意中给人以错觉,即:教授们是决定发明商业化的关键。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经常说“他们的发明”,但我们并非是指他们拥有这些发明,而是指他们发明了这些发明。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大学是教授的雇主,是发明的所有人。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形下,是教授而非大学被当作发明的所有人。

在大多数情形下,大学教授们都不是做出这些战略决策的合适人选。大学教授们大多没有商业头脑,对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没有兴趣。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促进科学的发展,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正因为如此,大学才需要技术转移办公室。此外,大学教授大多会根据其专利申请的数量,从政府领取补贴和额外的研究资助。最近数年里,大学教授申请和被授权的专利数量(并非这些专利的商业化)成为主要的关键业绩指标,用来评估大学研究人员,但关键业绩指标仍然主要是论文发表和教学评估。因此,教授们在实践中少有动力去积极推动技术商业化。

当一个教授对商业化不感兴趣时,会发生什么情形?这不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我们在X-lab工作期间,经常发现创业者不能从大学研究项目结果中获得进行商业化的权利(通常情形下,他们也是在那个项目的研究人员),不能获得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原因仅仅就在于教授对于技术商业化不感兴趣,在于他/她不愿意进行商业化。我们发现,虽然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任务就是评估技术商业化的前景并做出决策,但当教授反对时,办公室很少批准这样的商业化项目。

举一个例子,我们在X-lab遇到一组研究生,他们参加了大学在细胞生物学领域里的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产出多项创新成果,均被授予专利。虽然该研究小组的兴趣在于围绕该技术创建一个创业公司,并将其商业化,技术转移办公室实际上也愿意找到投资者来启动那个创业公司,但还是胎死腹中,原因就在于领导这个研究室的教授对于技术商业化不感兴趣,而且反对将其权利转让给拟议中的创业公司。该项目因此报废,每个人都有所失去——团队未能创办一个可能成功的创业公司,大学错过了可能获益资产,教授没有机会分享商业化所带来的收益。这只是一个例子。还有许多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错过的机会。

另一个情形是,虽然教授愿意把技术商业化,但他同时要求对商业化活动的绝对控制权,这导致股份分配很不平衡。一个X-lab团队就遇到过这一问题,他们开发了生物降解材料的技术,商业化也得到教授的支持,还是遇到了重大困难。其中一个困难就是,教授本人由于他自身影响力,以及中国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被人为地赋予大股东地位,教授成为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有着重大决策权。

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不同,教授虽然是大股东或是董事长,但他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日常管理,有时仅仅在“纸上”进行管理,这样就产生了利益错配问题。这不仅会造成怨恨和紧张,还意味着有效权力掌握在并非最合适的人手中,不能用来推动创业公司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大学能够而且应当介入,纠正这种权力不对称性,确保对创新的促进作用,让创业公司的控制权不是掌握在最高层级的人手中,而是掌握在能够最好利用控制权的人手中,从而产生最有利的结果。经验也显示,这些人通常不会是教授们。当今中国,大学并未出发挥出这样的作用。

另外一个问题,诸如专利申请的决策,包括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向何处申请等问题。在中国似乎就发明申请专利的相关决策通常也由教授作出。技术转移办公室则提供服务支撑,包括申请准备、提交申请

有时会仅仅是选择及联系专利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草拟所需文件、提交并进行专利申请。决定是否在中国以外申请专利时,或者是否选择PCT申请而不是国别专利申请,都将由教授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假定他们有着这样的理解)作出:而从逻辑上讲,这应当是由技术转让办公室根据技术商业化的潜力进行战略决策的。

在规制教授们的决策权力方面,大学应该主宰商业化、知识产权注册和企业管理等战略性决策,并应该有效地控制着技术的商业化进程。这样才能避免具有潜力的、好的创业公司因仅仅是教授对商业化完全不感兴趣或由于上面提到的权力不对称而在早期被扼杀了。对知识产权的决策应当由技术转让办公室的专家作出,而不是教授。这些专家应当有相应的经验和思维模式,并受大学委托从事决策工作。

实际上,创业公司会面临许多具有挑战性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我们怎么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是现在还是以后进行保护?它们对我们有多重要?如何在资源与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加上需要与对商业化并不感兴趣的教授打交道,对于战略性知识产权资产进行非对称性控制的平衡之举,技术转移办公室不能或者不愿意发挥其应有作用

管理这些资产、支持创办需要资产分拆的创新企业

你就会面临绝大多数高校里创新企业都会遇到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教授难题的解决之道与创业企业的未来之路

只过去五年,中国高校目前的形势就大不相同。中国政府推出新政策,鼓励培育创新活动,无疑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仍然有着诸多障碍需要克服。好的消息是,情况正在不断改善,本文中讨论的问题在性质上也并非结构性的,而是根植于理念和行为上的。这就意味着,要改善本文描述的情形,只需要使技术转移办公室充分发挥其作用,让它们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管理负责,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服务提供者,要让教授们从决策的均衡考量中解放出来,要让权力由最有效率的人,即创业企业家来行使。

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实用步骤可以帮助解决“教授难题”,可以用来为中国大学建立一个健康的创业企业资产分拆制度:

■确保技术转移办公室(而非教授)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决策权应当以专业方式行使,行使时应当有战略性考量,考虑到技术商业化的潜力。教授们应当提供建议、发表意见和收取特许使用费,但不应作出最终决定。

■确保为评估资产分拆的制度清晰、易懂、透明并有效运行(这一点并不困难,西方大学已经在这方面成功运作若干年了)。

■优化技术商业化活动,使其满足创业企业资产分拆的要求:与大学研究人员/企业家一起,而非反对他们,认识到在资产分拆的情形下,大学利益与企业家的利益通常是一致的。

■由技术转让办公室承担责任,从一开始就探讨各种可能的资产分拆:在进行这种探讨时,应当考虑到产业、市场、特定创新/技术展示出的创新程度、它的商业价值以及围绕该创新/技术建立团队的能力。

■执行多种政策,确保权力和股权在教授、团队及大学本身之间的分配(也可以通过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解决)是最有效率的,从而增强资产分拆后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可持续发展及成功机会率(提示:教授的有效权力应当限于他们积极促成企业的创办和商业的成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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