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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机制,让医保更利民

2016-12-22■文/张超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品机制

■文/张 超

谈判机制,让医保更利民

■文/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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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同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也提出,要“积极探索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为此上海做了两件事,一件是创新医保费用预算管理谈判机制,另一件是探索药品“阳光采购”。

费改须谈判协商

上海医保费用管理经历十余年改革探索,逐步形成了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框架下,以按服务项目付费为基础,总额预付为主体,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部分住院病种按病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模式。付费方式改革要取得实效,关键是建立“两个机制”: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二是风险分担机制。

在医保预算管理过程中,可以看到医疗机构与医保管理部门在目标取向上不完全一致,需要通过合理的谈判机制的设计,将二者的非合作博弈引向合作博弈,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和费用管理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2008年起,上海开始探索医保费用预算管理谈判机制,创新医保统筹组织、医院自主协商的工作模式,以期提高政策内容的公正性、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工作机制的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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